接到員工辭職申請書後,超過30天才批准其辭職,有何風險

2023-02-24 20:40:18 字數 5900 閱讀 4634

1樓:baby無知的螞蟻

單位在接到員工辭職申請之後,單位應該按照員工在三十天之內辦理離職手續。如果單位安排時間超過三十天之後,那麼只要雙方協商一致也是可行的。但是員工本人有權利在滿三十天後就直接要求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單位是不得拒絕的。所以只要協商一致並沒有太大風險。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規定辭職要提前一月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就是為了給用人方找人接替工作。而且辭職不需要用人方批准,只要提前交了辭職報告就可以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3樓:碧湖灣

勞動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可以參考以上規定,希望對你有幫助。

員工提出離職申請後,用人單位是否有權利在30天內的任何時間解除勞動關係。 100

4樓:螞蟻掌上觀

不可以,員工提交了書面辭職報告後,如未在辭職報告中寫明準備離職的時間,視為其準備在30日後離職。

如果用人單位認為該員工有離職意向後再待下去可能會產生負面影響,其所負責的工作也不必持續30日才能交接完成,想讓員工立即走人的話,應當和員工進行協商並徵得其同意,這種情況應視為「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經雙方協商一致」的情形,用人單位應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費,但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告訴員工完成工作交接後可以提前離職,但不指定明確的離職時間,而是交由員工來選擇的話,則仍然應視為「勞動者一方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樓:青島巨集鵬人事

你好,根據08年新勞動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根據補充條款還有如下的規定:如果你是提出的個人辭職,那這一個月的交接時間其實是留給企業辦理交接手續的,在這一個月內的任意一天,如果企業認為已經交接完畢了,那就完全可以和你解除勞動關係,不必支付給你任何的賠償金。

同樣的道理,如果是公司提出的讓你離職,那你也有一個月的交接時間,如果公司不給你這一個月的時間,那你在領取賠償金的同時可以領取一個月的代通知金的賠償。

祝你好運。

6樓:朱海國律師

法律規定了,員工辭職的,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公司,你這種情況公司可以隨時同意你離職申請,並辦理離職手續。

7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是法律賦予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無法定過錯情形下合同解除權。由於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能造成相對人利益的損害。因而,對相對人的保護是十分重要的。

提前30天書面通知,便於用人單位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保持勞動過程的連續性,是出於對用人單位利益的保護。因此,30天未滿,勞動者不能擅自離職,而用人單位則可以隨時辦理解除合同。

8樓:匿名使用者

有權利。因為曾經有過這樣的事情,一個人因為工資低遞交了辭職信,然後領導給他提了工資哦。等過了段時間,又拿出他的辭職信,把他辭退,當然在法律判決中領導敗訴,因為,從遞交辭職信後,只有30天,用於公司招聘其他人接替你的工作,只有在30天內,領導可以憑你的辭職信讓你辭職

9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認為公司沒有,因為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賦予勞動者的權利,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有限制的。當然,如果雙方協商一致是可以。

另外要說明的是,你這咱種情況一般是沒有經濟補償的。且公司就是主張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你因此而產生糾紛要求相關權利保護的話恐怕也無太大必要,因為成本可能比較大。

10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額 這個就是看公司的情況了

員工提前30天向公司提交辭職申請未獲批,該申請在超過30天后還有效嗎?

11樓:絕壁天書

勞動法規定,員工辭職就是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單位,不需要單位批准,三十天期滿自然發生解除勞動合同的效力。

員工提出辭職後,我批准了,但他非要等30天后才離開,否則我還得補償1月工資?

1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乙方提出辭職應當提前30天遞交出面申請,但是沒有說非得等30天后他才能走人。你應該儘快批覆他的辭職申請,為他辦理各項轉移手續,包括檔案和各項社會保險。

他的辭職申請就是他主動辭職的證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13樓:原產

哈哈.不把你放在眼裡,人家上頭有人啊.那你就和他的後臺老闆說了,為了公司著想.把那個傢伙給幹掉了

14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試用期嗎?試用期你在做什麼?

如果是試用期結賬讓其去人就可

15樓:

你們有沒有簽訂合同,如簽定了合同的話,那就按合同辦事,在酒店行業一般都是提前一個月提交辭職報告,一個月後離開,公司的話一般都是一個星期,員工得提前一個星期提交辭職報告,要是你們什麼合同都沒簽的話,又是他主動辭職的,你大可把他敢出去的,他硬要呆了可以,不要發他工資就可以了呀,他願意做義務工的話,那也沒話說,你是老闆,你自己看著辦吧!

16樓:

你是老闆,你態度要強硬一點,則麼能他說什麼時候走就什麼時候走

我提交離職申請書後,辦理了工作交接是否能夠不到30天后就可以走人?求解

17樓:

單位要求也在情理之中,因為你有勞動合同,如果已經超過約定的試用期,那麼法律規定30天,如果新員工是在這30天內來頂你崗位的,你可以不教對方,但是單位也可以不發函通知你辦理工作交接耗你30天,好聚好散,在法定時間內建議認真培養新員工吧。

以上建議是基於公司對你還不錯的前提,公司違法除外(根據你所言,你手上應該有單位簽收你辭職信的文字為證,否則可能有一定風險哦)

18樓:匿名使用者

不一定要30天的 其實這個不屬於工作交接的範圍 單位要求也在情理之中,因為你有勞動合同,如果已經超過約定的試用期,那麼法律規定30天,如果新員工是在這30天內來頂你崗位的,你可以不教對方,但是單位也可以不發函通知你辦理工作交接耗你30天,好聚好散,在法定時間內建議認真培養新員工吧。

19樓:盤山公道

除了簽訂服務期協議之外,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已提前30天申請離職,未到時間,是否可以要求員工提前走人?符合法律規定麼?

20樓:法律快車

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在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後,仍不支付的,用人單位還需要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就應當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需要支付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內的雙倍工資。超過一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21樓:淮安浙江人

一方面是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給用人單位尋找替代員工的時間;同時也限定了保護期限,即只能是30日,這也是為了保護員工的人身自由。過了30日,用人單位即使不同意,員工也可以離職。如果用人單位不需要30日的保護期,也可以當場就同意員工離職。

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辭職具體流程。 10

22樓:橘子閃爍

1,寫辭職信,這是必須也是最基本的一步,辭職信和應聘信一樣,都應有一定的格式,而一封合格的辭職信一般必須包括以下內容:離職原因、離職期限、工作的交接、向公司表示感謝的禮貌用語。

2,和主管詳談。這是離職過程中最重要的一步,你的離職請求是否能夠得到批准和支援,關鍵還得看這一步。

3,交接工作,在和主管談妥了具體離職意向並徵得同意之後,就應該開始著手交接工作。

4,人事手續,決定離職之後,會有一系列人事手續要辦,一般來說是由原單位開出退工單,並將你的檔案轉出。

5,按正常途徑來,走的時候要開離職證明,有些公司招聘的時候要看你的離職證明的。

6,在辭職前,你就應當做一個有心人,平日就做好業務知識管理。將每項業務的程式與必要技能,都用文字記錄下來,儲存在檔案或電腦裡,這樣離職時才可以移轉出去。這種做法不但有利於接替者,對你也有好處。

記住:在辭職報告尚未批准的這段時間內,你依然是這間單位的職工,你需要站好這最後一班崗。有許多人因為自己要走了,就開始放鬆對自己的要求,遲到早退,不認真做事。

這樣,都會給原單位留下不好的印象。因為這段敏感期你稍有不慎,可能會引起人議論你一貫懶散,不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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