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上面寫著辭職提前30天書面申請告知公司

2021-06-18 16:10:25 字數 4357 閱讀 1467

1樓:

如果勞動者是按照正常的程式辭職,是需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如果勞動者是在試用期期間,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你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違反規定,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單位可要求你賠償。如果公司主管不簽字的話可以去勞動局投訴,記得提供你已提出辭職的證據就可以了。記得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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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

2樓:馬嵐風裔茹

《勞動合同法》第37條明確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就是法律上所說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因此,一般職工辭職所擔負的義務就是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注意,此處所說的「通知」僅是單方面的告知,所以不必擔心領導會不批准之類的問題,而且與手續辦理與否也沒有任何關係。辦理退工手續是用人單位為離開企業的職工應盡的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如果用人單位不及時為職工辦理退工手續,倒是有可能承擔相應的責任。《勞動合同法》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請到勞動局申請用人單位違法,責令改正。給你造成損失的,請到仲裁機構去,提起賠償仲裁

3樓:無雨

哪一個要留個影印件,按規定只要是書面辭職提交日起,就可以在滿一個月後再次離開,無需誰簽字認定。

參照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樓:無花瓷

你怎麼證明提前30天交給公司的?光憑你說是不可以的,要有證據

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也沒有辦法 呀,人在屋簷下哪有不低頭!有些單位還不給員工買保險呢,有人說:「我要告你。」單位領導回答道:「你去告嘛,老子有錢,陪你告」。你覺得你耗得起不嘛!

6樓:麒麟小酌

第一,先了解一下合同法在當地有沒有實施細則等具體的規定;

第二,最好去法律援助中心等法律諮詢機構諮詢;

第三,找一位律師諮詢,幫助;

第四,去公證所公正等手段證明自己有30天的證據

7樓:

不是辭職申請,是辭職通知書。簽字代表通知到單位了。就算寫不同意也行,勞動部門說的不是要公司前同意

提前通知期是三十天。即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企業,而不需要得到單位的同意。這是很多員工容易忽視的一點,遇到有些企業說不同意時他們就不知道怎麼辦了。

「通知」是一個單方面的行為,即把辭職的資訊傳達到單位就可以了,根本不必得到單位的同意。

員工要能證明自己辭職。一些員工明明辭職了,卻得到一紙除名通知,原因就在於企業不承認收到過辭職通知,而員工又不來上班,故以曠工除名。所以員工需要能夠證明自己遞交了辭職報告

按勞動法辭職提前30天提交申請,請問這30天是指工作日嗎?

8樓:樂觀的

通常情況下三十日是計算正常的休息時間,也就是30個自然天,並非工作日,算不算提交當天也要看公司有沒有詳細規定。如果您2月28日離職,建議在1月28日提出申請。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新勞動法中關於辭職的規定:

1、提前30天通知解除被稱為「任意解除權」,是勞動法對員工的特別保護,其理論基礎是不得強迫勞動,只要員工不願幹了,企業沒有任何權利強留員工。

2、勞動合同法生效前,企業可以和員工約定違約責任,雖然不能強迫留人,但可以通過違約金這種經濟手段來留人。但勞合法以明確禁止了服務期和競業禁止之外的任何違約金,企業已無能為力。

3、需強調的是,企業雖然沒有收違約金的權利了,但仍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擴充套件資料:

「離職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的誤區

誤區一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辭職,應當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注意提前通知的時間只要3天即可,而不是30天。

法律賦予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有著較為自由的就業選擇權,便於對用人單位進行考察是否合適。

誤區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只要是在平等自願基礎上作出同意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就可以立即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提前通知。

誤區三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簽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方可終止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屬於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之一。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無需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用人單位沒有提前通知的法定義務。

誤區四勞動者有嚴重違紀或嚴重失職造成用人單位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存有嚴重違紀,或嚴重失職造成用人單位重大損害等過失性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解除行為是即時性的,無需提前30天。

9樓:木有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此處的「三十日」是指自然日,並非工作日。

如果您2月28日離職,建議在1月28日提出申請。供您參考。

您好,我是公司的正式員工,已申請離職,按勞動法我需提前三十天書面

10樓:又想起了那個夢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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