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汪雨涵世界
天下之大無奇不有,沒想到還有單位這樣胡來的,無知,可笑!針對單位這種做法,提示如下:
1、法律規定工資按月發放,即指基本工資必須全額髮放。基本工資市勞動合同約定的,與當月單位規定上班幾天無關。可見你太太按月拿到的工資是法律規定的權利,不可剝奪。
2、單位只有在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下才可以依據規章制度給予罰款,但是罰款額度不可以超過當月工資的20%,當月所得也不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醫院全額扣除上月工資,並加罰的做法嚴重違法,近乎不可思議。
3、行醫執照屬於個人從醫證明,歸本人所有,單位無權扣押,目前的扣押行為已經違法,不需要擔心。
4、等你太太要辭職的時候,如果醫院採取類似做法,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支援,很容易解決。
順祝元宵快樂!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給予處罰。
你完全可以去當地勞動局舉報該醫院要求退還扣押的證件。
3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這很好辦,直接去當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這個醫院即可。
4樓:君申律師事務所
舉報。如果被扣就起訴到醫院所在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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