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辭職

2023-01-01 05:00:38 字數 1523 閱讀 7935

1樓:匿名使用者

1全部《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此外,《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因此,你所在的工廠讓你天天加班的行為是有違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不管你辭不辭職,都應該對你進行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由以上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可以看出,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支付加班費的行為,是嚴重違反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的。這種情況下,不管是工廠辭退你或者是你主動辭職,也不管什麼樣的工廠都必須給勞動者進行補償。

目前這種狀況下,建議你注意保留和蒐集有關你加班的相關證明,然後採取以下步驟解決此問題:

1. 向工廠提出你的補償要求;

2. 如果和工廠協商不成,則向工廠的上級主管部門(如果有的話)反映問題,尋求他們的理解和支援;

3. 向勞動監察部門(勞動局的下屬單位)反映問題,尋求**相關部門的支援;

4. 申請勞動仲裁,這個對勞動者而言是免費的,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建議你按以上四個步驟處理此事。

最後要忠告你的是,勞動者在遇到自己的權益遭受不法侵害時,一定要勇敢面對,儘量尋求**的支援,必要時運用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希望以上回答對你能夠有所幫助。

2樓:魔音符

首先出示你在廠工作的證明、加班的證明及證人,辭職是沒有補償的。但是如果加班證明充足,勞動部門會裁定補給你加班費的。

3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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