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

2024-12-23 04:20:22 字數 4112 閱讀 1241

1樓:噢買嘎

勞動者應該向仲裁機構或者法院提出,有關證據是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應該由他們舉證,要不然仲裁機構或者法院怎麼知道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呢?

這一規定是基於對當事人提供證據的可能性和現實性的考慮,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因為事實上,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地位在勞動爭議處理程式中處於不平等,雙方的維權能力仍然不對稱、不平衡。表現在:

第一,在勞動爭議處理程式中,勞動者仍然是乙個個人,通常情況下與掌握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的作為組織體的用人單位相比是弱者,其在勞動爭議處理程式中的對抗能力依然遠不及用人單位;第二,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中的弱者地位、隸屬地位常常使其在勞動爭議處理程式中繼續處於弱勢地位,例如用人單位由於其在勞動關係中的管理者地位掌握著更多的資訊,並因而在勞動關係中具有比勞動者強得多的舉證能力;第三,勞動爭議處理程式中的勞動者常常由於勞動關係尚未解除而仍然處於用人單位的管理之下,這時勞動者在勞動爭議處理程式中的行為仍然直接受制於用人者,勞動者在維繫其勞動關係的考量中,不可能與用人單位"奮力抗爭";第四,有些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是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例如人事檔案、用工花名冊,勞動者無法提供或者很難舉證。

2樓:網友

不是。意思是原則上誰主張誰舉證。但是勞動者有證據或者有線索,由單位掌握的,才責令單位舉證的意思。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七條

3樓:企慧網:免費法律諮詢

1、申請調解。發生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可以口頭或者書褲耐鉛面形式向調解組織提出調解申請。2、受理調解申請。

調解組織接到調解申請後,應當及時對調解申請進行審查,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3、開展調解。調解組織根據案情指定調解員或者調解小組進行調解,調解應當自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結束。

但是,雙方當事人胡好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長。4、調解協議的仲裁審查確認。達成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畝逗協議生效之日起15日內共同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審查確認申請。

5、告知申請仲裁的權利。當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未經仲裁審查確認且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4樓:冉長瀟

勞動爭議調解應當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達成調解協議;未達成調解協議的,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是哪些?

5樓:辱亦亦趨趨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爭議調源餘解仲裁法 》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 確認勞動關係 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衡山履行、變更、 解除和終止 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 工傷醫療費 、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 ,應雹攔滾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有爭議的條款是什麼?

6樓:周權

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適用於六類勞動爭議。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勞動者作了相應的保護性規定,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申請勞動爭議的時效延長。現行勞動爭議案件的申請時效是《勞動法》規定的,立法時的目的是希望受到侵害的勞動者權益得到儘快的維護,所以規定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要提出仲裁申請,超過這一時效當事人即被視作放棄權利。而在勞動法實施後,不少用人單位想方設法拖延勞動者在發生爭議後提出仲裁申請的時間,找各種藉口把60日的時效拖過,然後再拒絕承擔責任。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針對這種情況,把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規定為一年,為勞動者維護權益確定了足夠的時間。

2)合理確定了勞動關係雙方的舉證責任。《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明確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但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這一規定也是針對在勞動爭議處理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拒絕提供對自己不利的相關證據,以逃避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勞動者則因為不掌握涉及勞動爭議事項的相關證據,而處於不利的情形之中。《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用人單位舉證責任的規定,明確了其拒絕提供相關證據的法律後果。

3)勞動者可以依據調解協議書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勞動爭議仲裁法全文中的調解條款有哪些?

7樓:芯9月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 第二章 調解 第十條 發生 勞動爭議 ,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 勞動爭議調解 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 人民調解 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

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第十一條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聯絡群眾、熱心調解工作,並具有一定 法基仿律知識 、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

第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第十三條 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含鄭其達成協議。

第十四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 達成調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談鋒頌六條 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 工傷 醫療費 、經濟補償或者 賠償金 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本文對 勞動爭議仲裁法 全文 中的調解相關條款進行了引用。遇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產生 勞動糾紛 ,先調解、後仲裁的步驟,有利於充分調動社會各界資源、分擔勞動仲裁部門工作,高效解決相關爭議。在實際調解過程當中,雙方達成的解決方案應當落實到書面協議上,以便於彼此監督執行、切實維權。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8樓:何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解決以下爭議: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此毀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猜碧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什麼是勞動爭議仲裁的一裁終局,勞動爭議仲裁中什麼是一裁終局

一裁終局制是指勞動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庭裁決後即行終結的制度。勞動者對一裁終局的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者對訴與不訴有選擇權 勞動者認為仲裁裁決對其有利,可以選擇仲裁生效 認為對其不利,勞動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條規定,勞...

勞動仲裁前是不是需要調解,申請勞動仲裁之前需要先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嗎?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章規定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 仲裁 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應遵循哪些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第四條 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 著重調解 及時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第27 28條規定,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促使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仲裁庭應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及時裁決,不應久拖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