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沒有多大影響,一樣能認定下來,不過建議保持一致性。
工傷保險條列: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樓:人生邊緣人
沒有太大的影響。因為只要是在工作中受傷都應認定為工傷,不過工傷報告可能就要進行必要的修改了。
3樓:網友
只要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傷的,工傷認定是沒什麼問題的。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對工傷認定不服的情況有哪些
4樓:吳莉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三)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一、對工傷認定不服如何處理。
首先,申請工傷鑑定,確認傷殘等級後是確認賠償的基礎。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第二,主要理賠範圍包括友遲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醫療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生活護理費等。
第三,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具體規定進行賠償。
第四,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
二、工傷傷殘賠胡鋒償糾紛打官司需要多長時間能了結案件。
因為工傷原因打官司,是乙個費力又不討好的辦法,打官司的判決和生效時間長短不一致,可能需要年時間。
其實工傷問題的關鍵;主要是要解決個人損害賠償和工作待遇(福利),說白了就是向用人單位合理合法的要錢。如何要錢,怎樣落實(多、快、好、省)才是王道。
最後解決工傷問題的途徑有幾種可供選擇:首先建議是勞動者或親屬與用人單位之間直接協商解決,這是最好的途徑,其次是協褲告晌商不成的話,可以通過調解和仲裁來解決,這個可以在時間和經濟上有好處,最後才是通過訴訟程式(費力又不討好)。
其實解決工傷問題,勞動者或親屬也要認清形勢,理清思路,不要得理不饒人,和氣生財;明確解決問題的關鍵(要錢),解決途徑(協調)才是落實問題的手段。
認定工傷的標準,哪些情況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5樓:網友
一、認定工傷的標準。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八)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都視同工傷。
二、不能認定為工傷的情況。
雖然具備工傷認定的其他條件,但又符合下來情形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
二)醉酒導致**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工傷鑑定原則程式1、要處理好醫務勞動鑑定與傷殘等級簡短的關係。要聘請有經驗、有良好醫德和有醫務勞動鑑定資格的醫學專家成立鑑定技術小組,堅決杜絕一人鑑定的現象;
2、要認真貫徹執行勞動鑑定標準,嚴格按政策、按規定程式進行鑑定;
3、要建立和健全勞動鑑定檔案。包括建立職工健康檔案和工傷檔案,統一制髮卡片、**和致殘證件等。
4、要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勞動鑑定工作關係到職工的工傷待遇、養老保險、疾病醫療、勞動就業等權益。勞動鑑定工作人員要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不使職工的利益受到損害。
5、要堅持服務於企業的原則。勞動鑑定要為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創造條件,為企業排憂解難,千方百計減輕企業承擔的社會負擔,為企業參與競爭和求得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使企業領導能集中精力搞好生產和經營。
6、要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勞動鑑定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政策、標準為尺度。事實包括傷病地點、時間、原因、傷病殘情、既往傷病史等。
政策是指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標準是指評殘標準和有關醫療技術標準。鑑定結論應由集體研究確定,並及時向職工群眾公開。
只有堅持這個原則,才能抵制不正之風,克服主觀隨意性,保證勞動鑑定的客觀、公正、合理。勞動鑑定人員要實行迴避制度。
認定工傷的標準,哪些情況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6樓:贊贊團隊
一、不能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有哪些。
1、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其他情形下,發生工傷事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睜或鎮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法律依據:
工傷悉粗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團戚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二、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情形有哪些。
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職工因犯罪活著違反治安管理**,自然是與履行工作職責無關,不得認定為工傷。
2)醉酒導致**的。職工因醉酒而**,也與履行工作職責無關,即使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也不得認定為工傷。
3)自殘或者自殺的。這種人身傷害是行為人自己的責任,不能認定為工傷。
7樓:小波波
首先工商的認定必須在出事 48小時內 由單位進行報備 申請如果沒有申請的工傷職工也可以乙個人名義申請 另外的話不能認定 還顫鎮有好幾個 第乙個就是刑事犯罪第二個就是故意造成傷殘騙取保險金的第三個就是在公司以外受傷 並且沒有在上班必經之路上 上清洞襲班和下班 第四個就是在答兄家裡死亡的 。
8樓:自省
在工作中及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意外傷害都符合工傷認定條件。如果在上下班途中沒有按照正常的應走路線及應當祥型行走的時間而發生的意外尺搏傷害不謹困猜屬於工傷。
何種情況不能認定為工傷
9樓:周業懇
職工符合應當認定為工傷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一、因公喝酒死亡是不是工傷。
工作時間在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傷的屬工傷。指派陪客戶喝酒,是為工作原因;在履行工作職責期間病發,當屬於工作時間;病發的地點雖不在公司,但由於喝酒行為屬於領導安排的辦公行為,因此,喝酒的地方可視為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但是,根據職工雖符合工傷認定標準,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殘或者自殺的。由此可見,法律早已規定,陪酒身亡,即使是工作原因都不能認定為工傷。
二、一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能認定為工傷嗎。
因本人主要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不算工傷。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醉酒或者吸毒的;故意犯罪的;自殘或者自殺的。
三、構成犯罪的情形是否認定為工傷。
構成故意犯罪的情形不能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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