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公司如何處理雙重勞動關係

2021-03-03 21:08:34 字數 4532 閱讀 6411

1樓:匿名使用者

什麼是你說的「雙重勞動關係」?是用人單位、用工單位引出的「用人」關

系和「用專工」關係嗎?

勞務派遣公司屬處理的是用人關係和與用工單位的勞務派遣合同關係,用工關係存在於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之間,不由勞務派遣公司處理吧?

2樓:匿名使用者

1、與bai派遣工簽訂合同時要明

du確權利和義務,合zhi同條款不

dao能有違背《勞動法》、《回勞動合同法》的答條款,要求勞動者依合同履行義務和主張權利;2、如果用人單位不按法律法規辦事,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派遣公司要積極為勞動者主張自己的權益。

3樓:匿名使用者

派遣子公司算雙重勞動關係

勞務派遣的員工和用工單位之間的關係?

4樓:enjoy梅花

派遣單位與勞動者的關係:

1、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交納社會保險、辦理工傷認定和解除和終止勞動關係,雙方因履行勞動關係發生糾紛屬於勞動爭議糾紛,必須經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式。

2、勞務派遣單位違法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在被派遣勞動者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其勞動報酬。

5樓:lv晶晶

二者關係如下:

雖然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不存在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係,不等於雙方不存在相應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作為實際用工單位仍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1、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2、告之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4、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法律對用人單位使用派遣勞動者作了嚴格的限制:

1、用工單位應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為數個短期的勞務派遣協議;

2、用工單位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費用;

3、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工單位。

派遣單位與勞動者的關係:

1、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交納社會保險、辦理工傷認定和解除和終止勞動關係。雙方因履行勞動關係發生糾紛屬於勞動爭議糾紛,必須經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式。

2、勞務派遣單位違法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在被派遣勞動者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其勞動報酬。

合同簽訂:

勞務派遣員工、實際用工單位之間不需要籤勞務派遣協議或者崗位協議,要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因為勞務派遣單位屬於勞務派遣工的用人單位,而實際工作的單位屬於勞務派遣工的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勞動者(勞務派遣工)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工之間不需要簽訂任何合同或協議。

勞務派遣又稱人力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僱員租賃,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勞動力給付的事實發生於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之間,要派企業向勞務派遣機構支付服務費,勞務派遣機構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起源於20世紀的資本主義國家美國,後傳至法國、德國、日本等國。90年代在我國國有企業勞動制度改革中,出現了為安置下崗職工而產生的勞務派遣,可跨地區、跨行業進行。年薪通常為2-3萬。

派遣工一般從事的多為低技術含量工作,如保潔員、保安員、營業員等工作,勞動者一旦年老體弱,勞動能力下降,派遣單位就會在勞動合同到期後拒絕與其續簽。

一般經省市勞動人事部門廳批准可成立專業的人力資源服務公司,主營業務有人力資源外包,人力資源派遣以及通過招聘網為 企業提供人才的**資訊,為個人提供求職登記,推薦工作;同時也為企業提供**招聘會的舉辦,法律法規的諮詢等工作。

《勞動合同法》第66條規定:「第六十六條勞動合同用工是中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6樓:匿名使用者

正確說法:

勞務派遣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直接勞動關係,

勞務派遣用工單位與勞動者是間接勞動關係, 正確!

派遣分:人才派遣、勞務派遣。

派遣用工形式分:勞動合同用工、勞務派遣用工。

勞動合同法 僅僅寫了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沒有寫人才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因為勞動合同法第92條是指,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因為派遣單位沒有勞務派遣經營範圍,人才派遣非勞務派遣,企業經營範圍裡沒有「勞務」二個字,在工商登記時就進行了行業區分。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所以承擔連帶責任。

勞務關係是一次性、臨時性,而勞動者在用工單位是全日制用工,不是臨時性用工也就是非勞務關係。準確認定為間接勞動關係。

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是否有勞動關係,法律上並未明確,司法實踐中普遍認為屬於一種特殊的勞動關係,或者稱間接勞動關係。

《勞務派遣協議》對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及其他費用、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日常管理、期限、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爭議的解決等事項都作了約定。該《勞務派遣協議》其實是勞務派遣企業基於和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的基礎上,代替勞務派遣人員和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雖是勞務派遣企業和用工單位之間簽訂的協議,但基於原先的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對勞務派遣人員和用工單位也存在約束力,因此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人員是間接勞動關係,兩者存在僱傭和被僱傭的關係。

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務派遣單位是勞動合同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比如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等。

因此,在勞務派遣中,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是勞動關係,實際用工單位與勞動者只是勞務關係。

8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是用工單位和派遺公司籤大勞務或派遣協議,派遣公司和派遣員工籤勞動合同,派遣員工和實際用工單位籤不籤協議主要還是看用工單位的要求,一般為省事是不籤的,但有些單位管理嚴格也可能籤。

勞動仲裁中實際用工單位和派遣公司是承擔連帶責任的,也就是實際用工單位和派遣單位都可以成為仲裁物件,不過,最好能舉證實際用工關係,成功後,可以要求先由用工單位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 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務派遣的員工和用工單位之間的關係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10樓:匿名使用者

1 可籤可不籤。但在公司角度,還是簽了比較好2 既然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勞務派遣公司應當事先通知員工和用工單位。這個告知義務,以及勞務派遣公司未盡義務產生後果由誰承擔,都是應當在勞務派遣合同中規定了的,你回頭翻翻合同。

以目前的情況,員工可以向用工單位提出仲裁,至於勞動監察部門是判定原合同到期繼續用工視為原勞動關係延續(勞務派遣公司賠錢),還是判定非法用工,就不清楚了。如果拿得出勞務派遣合同的話,應該是前一種理解。

從案例看出,你們公司管理不給力啊,和員工沒有崗位協議,和派遣公司總該有勞務派遣合同吧。很想知道事情是怎麼發展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1,不清楚。

2,如果仲裁的話應該和你們勞務公司仲裁,你和用人單位並沒有合同關係,你是和勞務公司簽訂的合同。

12樓:偉仲伊斌

勞務派遣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員工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然後被派遣公司派到用工單位工作,勞動關係上員工是與勞務派遣公司建立勞動關係。

13樓:容北秦欣怡

勞務工和用工單位說白拉沒什麼關係

他們之間有一箇中介公司的你並不屬於用工單位是屬於中介公司的人

你是被派遣到用工單位的,所以你和用工單位沒什麼關係,這樣的用工形式對員工每什麼好處所以儘量不要做派遣式的員工。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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