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甫桂蘭仝雨
杜凱律師【引言】採取勞務派遣方式時,因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和社會保險關係歸派遣單位,一旦發生工傷、死亡、醫療等特殊情況,用工單位是否可以完全無法律責任?或者,用工單位在與派遣單位簽訂派遣協議時,有哪些注意事項?用工單位應對勞動者盡到哪些義務,如何規避用工風險?
律師觀點:一勞動者雖與用工單位無法律關係,但如果勞動者發生工傷、死亡、醫療等特殊情況,必要時,用工單位得代行勞務派遣單位職責,及時支付相關費用,妥善安置勞動者。例如跨省、市、區的勞動派遣,涉及他國的對外勞務派遣,均須用工單位辦理派遣單位對勞動者應盡職責,是後,用工單位再與派遣單位根據合同進行結算。
二用工單位與派遣單位之間的關係,主要應注意對勞動者的責任界限,各項費用的支付,特別是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涉及工傷、醫療、意外傷害等保險事項,以及勞動者在派遣期間的安全保障等,應加以明確。
三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未達成勞動合同關係,對勞動者的義務應由派遣單位負擔。為履行方便起見,可能會將派遣單位的部分義務轉委託給用工單位代為承擔,用工單位應當注意對勞動者的安全保護,相關費用的及時發放,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權利。但應避免權利義務界限不清,讓他人誤認為與勞動者達成勞動合同關係,承擔本屬於派遣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2樓:良成幹凰
可以去當地的社保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看自己是與派遣公司還是實際的用工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一、一勞動者雖與用工單位無法律關係,但如果勞動者發生工傷、死亡、醫療等特殊情況,必要時,用工單位得代行勞務派遣單位職責,及時支付相關費用,妥善安置勞動者。例如跨省、市、區的勞動派遣,涉及他國的對外勞務派遣,均須用工單位辦理派遣單位對勞動者應盡職責,是後,用工單位再與派遣單位根據合同進行結算。
二用工單位與派遣單位之間的關係,主要應注意對勞動者的責任界限,各項費用的支付,特別是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涉及工傷、醫療、意外傷害等保險事項,以及勞動者在派遣期間的安全保障等,應加以明確。三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未達成勞動合同關係,對勞動者的義務應由派遣單位負擔。為履行方便起見,可能會將派遣單位的部分義務轉委託給用工單位代為承擔,用工單位應當注意對勞動者的安全保護,相關費用的及時發放,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權利。
但應避免權利義務界限不清,讓他人誤認為與勞動者達成勞動合同關係,承擔本屬於派遣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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