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拆遷專家律師
沒有兩證需要看是由於什麼原因,如果是違法違章建築,很有可能得不到任何補償,如果是由於歷史原因造成,那麼就應當給予補償。
買老小區的住宅房,2023年建的,現在房齡25年了 如果中途遇到拆遷怎麼辦?拆的話那房子還是我的嗎??
2樓:帥帥的豬胖
即便再老的房子,產權也是你的,拆遷也要給你相應的補償。
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一條中明確規定:房地產轉讓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所謂的70年產權,說的是土地使用權,即使到期了,房子的產權也還是你的。
拆遷補償的問題,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3樓:以我來說的話
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一條中明確規定了房地產轉讓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也就是說,房與地的關係是不可分割的。房屋是建設於土地之上的,房屋的建設基礎,即為建設單位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在我國,用於房地產專案開發的土地均為國有土地,任何開發商要進行開發建設,必須先行繳納土地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的年限按用途分為住宅70年,商住綜合50年,商業40年。因此,用於建設住宅的土地使用權年限從開發商從國土部門移交土地開始計算70年的使用期限。因此,70年產權的說法是指的土地使用許可權,而非房屋產權。
那麼,70年的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怎麼辦呢?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最遲於屆滿前1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塊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
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一條規定說明,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請繼續使用該土地,國家可以不收回土地使用權。
即使是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國家收回該塊土地,國家收回的也只是土地使用權。簡而言之就是,建設於土地之上的房屋,屬於物權,不論是住宅、商住綜合還是商業,對購買人而言,都是永久性的所有權。
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按現在的政策需自動續期,即土地使用權自動續期,但是否還應當支付土地出讓金則按到時候的具體政策確定。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期滿後,房子還是你的,只要它還存在。
不過,從現實情況看,強調房屋永久所有權意義不大。依照我國目前的拆遷習慣和城市建設速度,一般房屋在實際使用30年到40年後,都會面臨「舊城改造」、「重新規劃」之類的拆遷,屆時,土地被重新收儲並被重新變賣土地使用權,新建設的房屋及土地使用年限即將重新開始計算。而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得到的拆遷補償,即包括了對房屋所有權及剩餘土地使用權年限的補償。
擴充套件資料:
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是指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給予的補償。拆遷補償的 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屋產權調換。
貨幣的補償是以被拆遷房屋所處地段的當前**來衡量的。房屋的產權調換則需要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進**屋與安置房的**結算。根據被拆遷人的要求可以是異地兌換,也可以是同地兌換。
補償安置協議特徵
1、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房屋拆遷雙方的法律行為。協議關係主要有房屋拆遷雙方當事人參加,僅有一方當事人,協議關係便不能成立。
2、房屋拆遷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是無論當事人雙方的經濟實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許任何一方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二是體現房屋拆遷權利義務的對等性,即一方從對方獲得某項權利時,也承擔相應的義務。凡顯失公正的協議是可撤銷的。
3、協議必須是房屋拆遷雙方的合法行為。所謂合法行為,是指按照房屋拆遷法規規定的要求而實施的行為。如 當事人的資格,社會組織作為房屋拆遷協議當事人要有法人資格;承辦人簽訂協議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權證明;委託**訂立協議的要有合法手續;被拆遷人簽訂協議時,應當出具產權證書、使用權證明等法律檔案。
凡違反法規規定,採取欺詐手段等所訂立的協議都是無效協議。
4、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檔案。表現在其權利依法產生後受到法律的保護;其義務依法產生後,則受到法律的強制。其次是依法訂立的協議必須認真恪守,當事人任何一方均無權擅自變更或解除。
再就是在履行協議中發生糾紛,協議條款便是解決糾紛的主要依據。
5、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一種雙務有償協議,協議的當事人依據協議享有一定的權利,同時又要承擔相應的義務。
6、房屋拆遷安置協議必須採用書面的形式。
4樓:彝月
房子拆遷,**一般都會給賠償的,一般是現金或者房子。
5樓:小董的人生
目前,許多人都認為購買的房屋所有權是有年限的,根據房屋性質分為40年和70年等等,到期後房子就不是自己的了,許多開發公司的售樓顧問在推銷商品房時,也會肯定的向顧客宣傳,我們的房子有70年的產權;甚至一些**也做出過諸如住宅具有70年產權的報道,似乎這種認識已經成了大家的共識,由此亦引發了些許對國家法律的不滿和質疑。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其實,這種說法是對我國法律的誤解,是完全錯誤的。以住宅為例,購房人購買的房屋,所享有的房屋產權不僅僅是70年,而是永久的所有權。那麼,所謂70年產權的說法從何而來呢?
首先,要從房屋和土地的關係說起。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一條中明確規定了房地產轉讓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也就是說,房與地的關係是不可分割的。房屋是建設於土地之上的,房屋的建設基礎,即為建設單位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在我國,用於房地產專案開發的土地均為國有土地,任何開發商要進行開發建設,必須先行繳納土地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的年限按用途分為住宅70年,商住綜合50年,商業40年。因此,用於建設住宅的土地使用權年限從開發商從國土部門移交土地開始計算70年的使用期限。
因此,70年產權的說法是指的土地使用許可權,而非房屋產權。
那麼,70年的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怎麼辦呢?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最遲於屆滿前1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塊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這一條規定說明,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請繼續使用該土地,國家可以不收回土地使用權。即使是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國家收回該塊土地,國家收回的也只是土地使用權。簡而言之就是,建設於土地之上的房屋,屬於物權,不論是住宅、商住綜合還是商業,對購買人而言,都是永久性的所有權。
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按現在的政策需自動續期,即土地使用權自動續期,但是否還應當支付土地出讓金則按到時候的具體政策確定。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期滿後,房子還是你的,只要它還存在。
不過,從現實情況看,強調房屋永久所有權意義不大。依照我國目前的拆遷習慣和城市建設速度,一般房屋在實際使用30年到40年後,都會面臨「舊城改造」、「重新規劃」之類的拆遷,屆時,土地被重新收儲並被重新變賣土地使用權,新建設的房屋及土地使用年限即將重新開始計算。而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得到的拆遷補償,即包括了對房屋所有權及剩餘土地使用權年限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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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全國都比較多,是整理土地,把農村的建設用地指標集中在一起,還耕,建設用地的指標給在城市或者郊區低價比較貴得地方。這樣既解決了建設用地的緊缺問題,也解決了農民手中無錢的問題。舉個例子,在你老家集中拆遷了200戶人,集體建設用地就按100畝算,200戶人建個小區比如說用了15畝,還有85畝的集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