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好心情
就刑事案件而言,一個證據
就能單獨直接指出案件主要事實,這樣的證據就是直接證據,它與間接證據相對應;原始證據是指直接**於案件事實沒有經過複製或者轉述或者傳抄的證據,它與間接證據相對應。原始證據與直接證據,沒有必然聯絡,不能認為原始證據就是直接證據,也不能認為傳來證據就是間接證據。比如錄音錄影往往是直接證據,但不一定是原始證據(原始載體)。
再如犯罪現場遺留的物品、痕跡等是原始證據,但不一定是犯罪分子留下的,不一定是直接證據。
一、根據證據的**不同把證據分為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
原始證據是指直接**於案件事實沒有經過複製或者轉述或者傳抄的證據。而傳來證據是指間接**於案件事實,是經過複製或者轉述或者傳抄的證據。這種分類的現實意義是什麼呢?
原始證據比傳來證據的可靠性強,所以要儘量用原始證據,但是傳來證據也有如下不可忽視的作用:(1)可以作為發現原始證據的線索。(2)在特定的條件下可以作為審查原始證據真假的依據。
(3)在原始證據無法取得或確有困難的情況下可以代替原始證據。(4)可以強化原始證據的作用。另外,要注意運用傳來證據的特殊規則:
(1)**不明的材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2)採用傳聞、轉抄或複製次數最少的材料;(3)在只有傳來證據時,不能輕易認定被告人有罪。
二、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係不同可以把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什麼是案件主要事實?在刑事訴訟中案件主要事實是指犯罪行為是否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實施。簡單說就是何事、何人所為。
一個證據就能單獨直接指出案件主要事實,這樣的證據就是直接證據。一個證據不能指出案件主要事實,需要和其他證據結合在一起才能指出案件主要事實的是間接證據。需要注意的是,直接證據又分為肯定性直接證據和否定性直接證據兩種。
肯定性直接證據是指一個證據必須同時具備能夠指出發生了犯罪案件和誰是犯罪人這兩個要素,而否定性直接證據要求一個證據能夠否定構成案件主要事實兩個要素中的任何—個要素,也就是說,只要—個證據能夠否定犯罪案件的發生或否定某人是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就是否定性直接證據。這種分類的理論意義是什麼呢?這主要告訴我們一個案件如果認定有罪,若有直接證據,那麼這個案件的認定就比較簡單。
如果靠間接證據來認定被告人有罪,那麼這個證明方法就比較複雜,過程就比較漫長。關於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還有兩點內容要注意。第一,對刑事訴訟法的7種證據的分類可以看到有的證據只能是直接證據,有的證據只能是間接證據,還有一些證據既可能是直接證據也可能是間接證據。
這要根據證據提供的內容來區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只能是直接證據,像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只能是間接證據,不可能成為肯定性直接證據。其他的證據可能是直接證據也可能是間接證據。
第二,要注意把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與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區分開。直接**於案件事實的證據不是直接證據而是原始證據,這兩類證據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絡。不能認為原始證據就是直接證據,也不能認為傳來證據就是間接證據。
2樓:匿名使用者
兩者的概念不一樣:
直接證據就是能夠直接證明證明物件的證據。原始證據,就是直接**於案件客觀事實的證據,即人們通常所說的「第一手材料」。
直接證據與原始證據的相對應不一樣:
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相對應;刑事訴訟法中,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相對。
直接證據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原始證據僅僅是直接**於案件客觀事實的證據。
3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證據就是其內容可以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錄音錄影往往是直接證據。
原始證據是指從直接**與案件出的第一手證明材料.如犯罪現場遺留的物品,痕跡等.
其實從概念上把握它們的區別就行了。直接證據往往與間接證據相對,而原始證據往往與傳來證據相對。
4樓:匿名使用者
一、根據
證據的**不同把證據分為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
原始證據是指直接**於案件事實沒有經過複製或者轉述或者傳抄的證據。而傳來證據是指間接**於案件事實,是經過複製或者轉述或者傳抄的證據。這種分類的現實意義是什麼呢?
原始證據比傳來證據的可靠性強,所以要儘量用原始證據,但是傳來證據也有如下不可忽視的作用:(1)可以作為發現原始證據的線索。(2)在特定的條件下可以作為審查原始證據真假的依據。
(3)在原始證據無法取得或確有困難的情況下可以代替原始證據。(4)可以強化原始證據的作用。另外,要注意運用傳來證據的特殊規則:
(1)**不明的材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2)採用傳聞、轉抄或複製次數最少的材料;(3)在只有傳來證據時,不能輕易認定被告人有罪。
二、根據證據證明作用不同可以把證據分為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
凡是能夠證明犯罪事實存在和犯罪行為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為的證據就是有罪證據。凡是能否定犯罪事實存在或者能夠證明犯罪行為不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為的證據就是無罪證據。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都包括3個方面。
有罪證據包括:(1)證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2)證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了重罪;(3)證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了輕罪。無罪證據包括:
(1)證明犯罪事實不存在;(z)犯罪事實雖然存在,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為;(3)證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為沒有達到犯罪程度。無論從刑法還是從刑事訴訟法方面來講,這種分類的理論意義是什麼呢?有兩點:
證據的屬性是不變的,它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在收集證據的時候要全面收集。刑事訴訟法第43條也有這樣的規定。
三、根據證據的表現形式不同可以把證據分為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7種證據當中,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鑑定結論部屬於言詞證據。其他的證據屬於實物證據。這種分類的理論意義是什麼呢?
主要是告訴我們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各有其特點。言詞證據能夠比較形象和生動地反映客觀事物,可以從動態上解釋案件發生的原因、過程、後果和具體情節,而且提供證據的人可以及時修正和補充他所知道的事實,回答辦案人的問題,澄清案件的疑點。言詞證據的不足之處在於經過人的記憶加工,無論是有意還是無意都可能加上一些其他因素而與事實有一定差距。
所以在審查言詞證據時,一定要注意它的不足之處。而言詞證據的優點恰是實物證據的不足之處,實物證據對案件的證明不能指出案件的線索而需要去尋找。實物證據的優點在於它的穩定性很強,只要依法及時收集和固定下來,它的證明作用就會長久地保留下來,而不會發生變化。
四、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係不同可以把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什麼是案件主要事實?在刑事訴訟中案件主要事實是指犯罪行為是否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實施。簡單說就是何事、何人所為。
一個證據就能單獨直接指出案件主要事實,這樣的證據就是直接證據。一個證據不能指出案件主要事實,需要和其他證據結合在一起才能指出案件主要事實的是間接證據。需要注意的是,直接證據又分為肯定性直接證據和否定性直接證據兩種。
肯定性直接證據是指一個證據必須同時具備能夠指出發生了犯罪案件和誰是犯罪人這兩個要素,而否定性直接證據要求一個證據能夠否定構成案件主要事實兩個要素中的任何—個要素,也就是說,只要—個證據能夠否定犯罪案件的發生或否定某人是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就是否定性直接證據。這種分類的理論意義是什麼呢?這主要告訴我們一個案件如果認定有罪,若有直接證據,那麼這個案件的認定就比較簡單。
如果靠間接證據來認定被告人有罪,那麼這個證明方法就比較複雜,過程就比較漫長。關於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還有兩點內容要注意。第一,對刑事訴訟法的7種證據的分類可以看到有的證據只能是直接證據,有的證據只能是間接證據,還有一些證據既可能是直接證據也可能是間接證據。
這要根據證據提供的內容來區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只能是直接證據,像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只能是間接證據,不可能成為肯定性直接證據。其他的證據可能是直接證據也可能是間接證據。
第二,要注意把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與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區分開。直接**於案件事實的證據不是直接證據而是原始證據,這兩類證據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絡。不能認為原始證據就是直接證據,也不能認為傳來證據就是間接證據。
不要在這4種分類證據中做人為的必然聯絡。
怎樣區分原始證據和直接證據
5樓:戚廣利
直接證據不一定就是原始證據。就刑事案件而言,一個證據就能單獨直接指出案件主要事實,這樣的證據就是直接證據,它與間接證據相對應;原始證據是指直接**於案件事實沒有經過複製或者轉述或者傳抄的證據,它與間接證據相對應。原始證據與直接證據,沒有必然聯絡,不能認為原始證據就是直接證據,也不能認為傳來證據就是間接證據。
比如錄音錄影往往是直接證據,但不一定是原始證據(原始載體)。再如犯罪現場遺留的物品、痕跡等是原始證據,但不一定是犯罪分子留下的,不一定是直接證據。
6樓:好心情
就刑事案件而言,一個證據就能單獨直接指出案件主要事實,這樣的證據就是直接證據,它與間接證據相對應;原始證據是指直接**於案件事實沒有經過複製或者轉述或者傳抄的證據,它與間接證據相對應。原始證據與直接證據,沒有必然聯絡,不能認為原始證據就是直接證據,也不能認為傳來證據就是間接證據。比如錄音錄影往往是直接證據,但不一定是原始證據(原始載體)。
再如犯罪現場遺留的物品、痕跡等是原始證據,但不一定是犯罪分子留下的,不一定是直接證據。
一、根據證據的**不同把證據分為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
原始證據是指直接**於案件事實沒有經過複製或者轉述或者傳抄的證據。而傳來證據是指間接**於案件事實,是經過複製或者轉述或者傳抄的證據。這種分類的現實意義是什麼呢?
原始證據比傳來證據的可靠性強,所以要儘量用原始證據,但是傳來證據也有如下不可忽視的作用:(1)可以作為發現原始證據的線索。(2)在特定的條件下可以作為審查原始證據真假的依據。
(3)在原始證據無法取得或確有困難的情況下可以代替原始證據。(4)可以強化原始證據的作用。另外,要注意運用傳來證據的特殊規則:
(1)**不明的材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2)採用傳聞、轉抄或複製次數最少的材料;(3)在只有傳來證據時,不能輕易認定被告人有罪。
二、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係不同可以把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什麼是案件主要事實?在刑事訴訟中案件主要事實是指犯罪行為是否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實施。簡單說就是何事、何人所為。
一個證據就能單獨直接指出案件主要事實,這樣的證據就是直接證據。一個證據不能指出案件主要事實,需要和其他證據結合在一起才能指出案件主要事實的是間接證據。需要注意的是,直接證據又分為肯定性直接證據和否定性直接證據兩種。
肯定性直接證據是指一個證據必須同時具備能夠指出發生了犯罪案件和誰是犯罪人這兩個要素,而否定性直接證據要求一個證據能夠否定構成案件主要事實兩個要素中的任何—個要素,也就是說,只要—個證據能夠否定犯罪案件的發生或否定某人是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就是否定性直接證據。這種分類的理論意義是什麼呢?這主要告訴我們一個案件如果認定有罪,若有直接證據,那麼這個案件的認定就比較簡單。
如果靠間接證據來認定被告人有罪,那麼這個證明方法就比較複雜,過程就比較漫長。關於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還有兩點內容要注意。第一,對刑事訴訟法的7種證據的分類可以看到有的證據只能是直接證據,有的證據只能是間接證據,還有一些證據既可能是直接證據也可能是間接證據。
這要根據證據提供的內容來區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只能是直接證據,像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只能是間接證據,不可能成為肯定性直接證據。其他的證據可能是直接證據也可能是間接證據。
第二,要注意把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與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區分開。直接**於案件事實的證據不是直接證據而是原始證據,這兩類證據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絡。不能認為原始證據就是直接證據,也不能認為傳來證據就是間接證據。
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有哪些特點,什麼叫做間接證據,和直接證據的區別
直接證據 按照民事訴訟證據 與證明物件的關係來劃分,分為直接證據和內 間接證據。直接證據就是能夠容直接證明證明物件的證據。一般說來,直接證據的可靠性大,證明效力強。是依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係這裡所說的證明關係,是指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是以直接證明還是間接證明的方式起證明作用。凡能單獨直接證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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