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證是什麼意思土地證上的出讓和劃撥是什麼意思

2021-03-05 22:55:55 字數 3770 閱讀 1002

1樓:善者仁心樊映川

房屋產權的憑證包括房產證(房產所有權證)和土地證(土地使用權證證),代表完整的房產權.

領取房產證以後,應該憑房產證和契稅證以及原土地證等憑證,到國土資源局辦理新土地證手續.如果二手房的土地是劃撥的,還要繳納地價3%的土地出讓金(是轉讓的不用).

2樓:搜狐焦點

最近一則新聞,雲南省玉溪一公安局經偵大隊破獲一起集資詐騙案,一對夫婦以一酒店經營權及偽造的土地證等重複抵押和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涉案資金高達600多萬元。文中涉及「土地證」是什麼?它的主要作用是什麼?

什麼是土地證

土地證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法律依據。

土地證的種類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截止2023年1月,我國頒發的土地證書主要有三種:

1、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縣級人民**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認所有權。

2、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縣級人民**對集體所有的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3、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縣級以上人民**對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國有土地使用權。

2023年,中國開始頒發林權證,其四項權益裡,也包含了部分土地權益。

土地證的作用

土地證作用就是擁有該地塊的合法使用權,受法律的保護。土地證上會註明該土地的地理位置、用地性質、用地面積、使用者等相關資訊。土地使用者可以自己使用土地,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也可以把土地使用權轉讓、作價出資、出租或抵押。

下面是土地證的具體作用,在什麼時候可以發揮它的作用:

所謂土地使用,是指按照土地的自然屬性、法定用途或約定方式,對土地進行的利用。根據物權理論,土地使用權是對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屬於用益物權,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但是根據國家法律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生產,因此,以下所指的土地使用,主要指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使用。

(一)、土地使用權的行使

土地使用者可以自己使用土地,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也可以把土地使用權轉讓、作價出資、出租或抵押。

(1)、按約定或規定用途使用土地。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檔案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批准。

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2)、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交換和贈與。土地使用權轉讓應注意:

(1)轉讓方必須按土地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和利用土地。例如,轉讓房地產,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需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應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2)轉讓方和受讓方之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3)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4)辦理過戶登記。(5)土地使用權轉讓**明顯低於市場**的,市、縣人民**有優先購買權。

(6)受讓方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依法辦理相關手續。(7)受讓方使用土地的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3)、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將土地使用權評估作價後,作為資本出資或入股,用於合資、合作、聯營等,並按出資數額行使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的行為。如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出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應注意:

(1)依法對土地使用權評估作價。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對作為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必須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評估作價。但是,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人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2)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如果土地使用者僅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合作、聯營的,土地使用權沒有發生轉讓,不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如果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向公司、企業法人投資或者與他方成立公司、企業法人等,則發生土地使用權轉讓,應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4)、土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土地使用權抵押應注意:(1)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應隨之抵押。(2)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

(3)應當辦理抵押登記。

(5)、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租賃應注意:

(1)出租人必須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和利用土地。(2)出租人應將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同土地使用權同時租賃。(3)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4)承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5)出租人應當辦理登記。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除符合下列條件的以外,劃撥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1)土地使用權人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3)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4)依法簽訂了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向當地市、縣人民**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5)經市、縣人民**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

(二)、土地使用權的限制

土地使用權的限制是指土地使用者必須嚴格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或劃撥批准檔案規定的條件、方式、用途等使用土地,違反了這些規定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禁止閒置土地。閒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為依法處理和充分利用閒置土地,切實保護土地,國土資源部於2023年4月28日釋出了《閒置土地處置辦法》,該辦法對閒置土地的情形、處置方案、土地閒置費、收回閒置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程式及對閒置土地的利用等作了詳細規定,這裡不再贅述。

(2).禁止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根據《全國土地分類》(試行),建設用地分為商服用地、工礦倉儲用地、公用設施用地、公共建築用地、住宅用地、交通運輸用地、水利設施用地、特殊用地等8大類32小類。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嚴格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或批准檔案規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確需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經有權機關批准,對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市、縣人民**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並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等處罰。

(以上回答釋出於2015-07-20,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土地證上的出讓和劃撥是什麼意思?

3樓:匿名使用者

1。出讓土地

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2。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後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在賠付上是一樣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性質不同而已。

劃撥土地只要繳納土地出讓金就可以成出讓土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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