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試用期可以辭職去別的單位嗎

2021-03-06 02:07:01 字數 4946 閱讀 7612

1樓:丶不羈放縱丶丶

試用期內是可以辭職的,但不建議立即去事業單位報到,因為部分地市會有不良信用記錄,建議跟單位協商好再離開。

關於事業單位的一些要點:

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規定,不受《勞動合同法》保護。

2.公務員的試用期是一年,但簽訂無限期合同而事業單位簽訂三年正式合同,到期續簽。

3.事業單位的工作有個特點,合同崗位不固定,會隨時根據工作需要調崗,聽從領導調遣。

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公務員一樣平時沒有加班費和過節費、高溫費,工資和福利待遇不如公務員,但義務相同,有時需要休息日值班。

擴充套件資料:

1、落實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制度

尹蔚民介紹,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四大重點分別為:

一要加快推進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立法程序。推動出臺《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貫徹實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加快出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獎勵、考核等單項配套規定。

二要完善聘用合同制度。規範合同管理,探索完善聘後管理機制,研究制定聘用合同規定。

三要完善崗位設定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崗位設定動態管理機制,開展管理崗位職員制試點。研究制定專業技術一級崗位實施方案,做好首批實施準備工作。

四要落實和規範公開招聘制度。加強政策指導和監督檢查,推動分業分類實施,提高公開招聘組織實施規範化水平。

2、規範央企負責人薪酬管理

「2023年,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穩步推進,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工作有序進行,23個省份調整了最低工資標準。」尹蔚民說,「2023年以來,全國最低工資標準年均增幅12.6%。

」對於2023年的工作,尹蔚民提出,一要完善企業工資制度。完善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行業人工成本資訊指導制度,加快建立企業薪酬調查和資訊釋出制度,探索釋出重點行業工資指導線。

同時,積極擴大工資集體協商覆蓋範圍,推動建立工資正常增長機制。探索建立最低工資標準評估機制,穩慎調整最低工資標準。

「改革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辦法,嚴格規範國有企業特別是**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尹蔚民說,「健全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全面治理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

二要完善公務員工資制度。研究建立工資調查比較制度,繼續做好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試調查。

三要完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鞏固義務教育學校和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成果。

3、職稱制度改革試點啟動

尹蔚民當日介紹,啟動工程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試點。

設崗,實行公開奏,加強統籌協調,做到條塊結合、上下結合。要繼續深化改革試點,不斷總結試點經驗,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嚴禁突擊提拔幹部、嚴禁超職數配備幹部或違反規定提**部職級待遇。

切實加強新聞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正確引導社會**,營造良好改革氛圍,確保社會和諧穩定,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確保公益事業健康發展。

4、事業單位人員納入社保

作為我國第一部系統規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規,《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將於7月1日起施行。屆時,全國110多萬個事業單位,3153萬在編人員將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其養老金將面臨保值增值難題。與各省市養老金結餘資金、全國社會保障**同樣面臨著貶值風險與支出壓力,因此加快全社會養老金委託投資模式頂層設計迫在眉睫。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作為中國第一部系統規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規,將於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確立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在社會保險、工資收入等方面的相關規定呈現出改革亮點。多位專家表示,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由此將與機關體系鬆綁,有望走入長期平穩增加的通道,3100萬人或漲薪。

2023年7月1日,《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正式實施。《條例》中有關「事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規定引發了「養老金雙軌制並軌在即」的熱論。然而,人社部旋即出面澄清,「《條例》只是對於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和養老保險制度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至於工資制度和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還需要另行研究確定。

」5、事業單位合同制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三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一年之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條例》明確要求,「事業單位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建立工資增長機制;事業單位及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這意味著,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鐵飯碗」即將全面打破,我國現有事業單位111萬個,事業編制超過3100萬人,他們的命運將受到什麼影響?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把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的關係確定為「合同關係」,是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最大的轉變,建立包括合同聘用、公平競爭、激勵約束、權益保障的用人機制,逐步實現人員能進能出、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目標,進一步搞活用人制度。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確定,事業單位作為法人,與工作人員通過簽訂聘用合同建立人事關係,確立了雙方平等人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工作人員可以自主應聘,按聘用合同履行職責、享有待遇。自2023年來,通過推行聘用制度,全國90%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已經簽訂了聘用合同。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沒有違約金一說,只是事業單位有人事管轄權,如果他不放你檔案的話,是不能用勞動合同法來解決的。。。但是好在你考的是公務員,有政策,他不得不放。。。建議你報道前與現在的單位溝通好,要和諧嘛~當然也可以不用去,免得到時候領導給你小鞋穿,麻煩~

3樓:博愛傑傑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第十三條 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係終止。

4樓:匿名使用者

事業單位試用期可以辭職。現在一般都不用繳納違約金了,除非給你安排了價值不菲的外訓,簽訂了服務期。你剛去事業單位,人家肯定不會拉你去培訓的,放心大膽的籤吧

5樓:尐尐尐調

具體的話看合同內容如何,但是我推薦你別這樣做,畢竟這樣有一點來人家單位開涮的嫌疑,你去了幾天又辭職了,會打亂人家工作的部署,你如果決定去公務員,那就放棄事業單位吧。換個位置思考,你如果是用人單位,你也不會希望人家來幾天就走的

6樓:木葉神鳳

既然公務員都考上了,事業單位別去了唄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諮詢一下人力部門,他們給的答案才是最標準的。

在試用期內,怎樣從事業單位辭職?

8樓:墨汁諾

在試用期內辭職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擴充套件資料:

辭退條件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時、無原因地辭退勞動者嗎?回答是否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試用期內,只有當勞動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辭退勞動者: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總結:還在試用期的朋友要注意了,不是認為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就可以隨便跟你解除合同了,只有符合上述的條件之一才可以。

勞動合同法針對濫用試用期、試用期過長問題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麼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只要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即可,用足法律規定的上限。

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籤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有的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為一,一般長,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一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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