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補交養老保險費是否加收滯納金

2021-03-06 22:02:46 字數 4378 閱讀 3497

1樓:金果

根據《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

第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併入社會保險**。

第十四條 徵收的社會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財政專戶。

社會保險**按照不同險種的統籌範圍,分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各項社會保險**分別單獨核算。

社會保險**不計徵稅、費。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由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繳費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有關情況彙總,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繳費記錄,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並應當按照規定記錄個人賬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儲存繳費記錄,並保證其完整、安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向繳費個人傳送一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通知單。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稽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登出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登出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規定。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2樓:匿名使用者

社會保險費滯納金是指因繳費單位拖欠社會保險費而按規定收取的費用。按照《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逾期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3樓:匿名使用者

變化一繳費不滿15年一次性返還

新參加養老保險的企業從業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不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個人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參保人,終止基本養老金關係;而新參加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及其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不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返還繳納的統籌部分本金,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變化二

養老保險滯納金實行封頂

另一大關注的焦點就是,對養老金滯納金的收取實行封頂政策。失業人員、自由職業者補繳養老保險,在2023年6月30日前補繳的,滯納金總額超過8000元的,按8000元徵收;因病辦理提前退休的,滯納金總額超過5000元的按5000元徵收。

4樓:匿名使用者

抱歉我不知道了 可是我相信是可以拿到的

有很多事是我們不能預料的 還是,買份保險吧

補繳養老保險的滯納金是多少?

5樓:華律網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6樓:昆重帥師

1.是否可以補交,按照什麼基數補交,你得問問當地社保才能明確,這個沒有統一規定

2.滯納金的計算方法是,應繳費用的0.2%/天,很多

還有,滯納金是否收取,也是當地社保的規定

7樓:匿名使用者

金是多少這是和滯納天數有關係的。您可以瞭解養老保險滯納金計算公式後自行計算,也可直接撥打12333諮詢。

1、職工未實現就業期間的養老保險費原則上不再補繳,若您強列要求補繳,要加收滯納金。本金的計算公式為:

月繳費額=月繳費公資×當期繳費比例;

2、滯納金的計算公式為(以2023年1月至7月為例,每月按30天);

1月:月繳費額×2‰×30(天)×7個月=1月份滯納金;

2月:月繳費額×2‰×30(天)×6個月=2月份滯納金;

...........

7月:月繳費額×2‰×30(天)×1個月=7月份滯納金;

加收滯納金總金額=1月份繳費額+2月份......7月份滯納金;

此外,按照相關規定,長時間未繳納保險費,超過6個月後就會產生滯納金。保險費滯納金的計算方法是:應繳費總額×欠費天數×2‰。

滯納金封頂的金額是本金的40%,最高不能超過8000元,超過了也按照8000元收取。

從2023年7月1日起,從欠費的第七個月(含欠費當月)1日起計算欠費天數,按日徵收2%。的滯納金。超過補繳本金40%的按40%徵收;滯納金總額超過8000元的,按8000元徵收;因病辦理提前退休的,滯納金總額超過5000元的,按5000元徵收。

關於養老保險滯納金通知:

8樓:520bai度

按照相關規定,長

時間未繳納保險費,超過6個月後就會產生滯納金。

保險費滯納金的計算方法是:

應繳費總額×欠費天數×2%。

根據《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2023年第259號令)第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單位沒有及時為職工代扣代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而實施的行政處罰,因此原則上不應徵收職工個人的滯納金。但如果由於職工個人主觀原因導致單位不能及時為其代扣代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職工個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養老保險是在法定範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後才自動發生作用的。所謂"完全",是以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脫離為特徵;所謂"基本",指的是參加生產活動已不成為主要社會生活內容。其中法定的年齡界限才是切實可行的衡量標準。

同時被保險人只有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即: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已辦理相關手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後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及喪葬補助費等。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被保險人按不同繳費比例共同繳納。以北京市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例:企業每月按照其繳費總基數的20%繳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8%繳納。

其中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按照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8%計入個人賬戶。

9樓:匿名使用者

為什麼要交滯納金?連工作都沒了!哪來的錢交?不吃飯了嗎?那原來交的錢有利息沒?還有沒有道理!

10樓:蘭昂位力

簡單一點,滯納金按需繳納額的2‰,進行計算,打個比方,你第一個月欠100塊養老金,那你的滯納金就是0.2元,第二個月如果還沒交,又欠100塊,這樣加上第一個月欠的,總共欠200.2元,國家再對這部分計算滯納金,以此類推就行了

不懂再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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