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武漢的韓律師
用人單位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重新鑑定申請。
法律依據為: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2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那要看您當時鑑定是誰委託的,也就說和您解決糾紛的途徑有關係,具體分以下幾種情況:
1.未與單位協商、未通知單位,純屬個人委託:這種情況下鑑定意見書只具有相對的法律效力,如果對方提出異議,那麼這個鑑定意見書就沒有法律效力了,對方可以要求重新鑑定,並且不承擔此次鑑定的費用。
2.傷者和單位協商解決糾紛,共同委託:當然這種情況下委託書應當是雙方共同出具的,鑑定意見書的委託人一欄寫的也是雙方委託;此種情況下鑑定意見書是有法律效力的,除非對方能夠提出證明鑑定書確有重大錯誤的證據和依據。
如果鑑定書確有重大錯誤,那麼雙方再重新選擇鑑定機構重新鑑定。
3.已進入司法程式,由法院委託:這種情況下的鑑定意見書當然的有法律效力的。
單位要提出異議的話,必須能夠提出證明鑑定書確有重大錯誤的證據和依據,而且這些證據和依據要得到法院的支援,異議才能成立。下一步還是由法院委託再進行重新鑑定。
希望能夠幫到您!
3樓:宮闕族
阿達分公司的風格四諦法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通過由下而上的複查程式,以保障鑑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職工對市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省級勞動委員會進行再次鑑定,省級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2)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對工傷鑑定結果有異議怎麼辦?
5樓:華律網
(1)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通過由下而上的複查程式,以保專障鑑定工作的公正屬
合理。即:如果職工對市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省級勞動委員會進行再次鑑定,省級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2)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理由如下:行政複議辦法明確規定,這種情況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因此也自然不能進行行政訴訟。
6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版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權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五十五條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一方對工傷中涉及的勞動能力等級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一方對於工傷中涉及的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以上建議供您參考。
鑑定結論屬於什麼證據,鑑定結論是否屬於言詞證據?
鑑定結bai論屬於證據的一du 種。在訴訟中zhi運用專門知識或技能,dao對某些專門性問題版 進行檢驗權 分析後所作出的科學判斷,稱為鑑定。條文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42條 刑事訴訟法 第63條 行政訴訟法 第31條明確規定,鑑定結論是證據的一種。從種類上說鑑定結論就是一種證據啊 法律單獨規定的一項...
對重新申請的傷殘鑑定結論不服,可以再次申請重新鑑定嗎
1.可以申請複檢,對勞動能力鑑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天內向省一級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複檢。2.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申請鑑定的單位或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的鑑定結論不服,可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 自治區 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
傷殘鑑定,工傷等級,賠償,傷殘鑑定等級以及賠償標準是國家是規定的
您好,建議您先到傷殘鑑定部門申請傷殘等級鑑定,因為只有這個鑑定結論具有法律效力的,並根據鑑定結論要求其賠償醫藥費,誤工費以及護理費等費用的!大概可以評5級,具體以鑑定意見書為準。首先,如果你的經濟不富裕 生活比較困難的話,本律師可以幫助你申請法律援助 第二,用人單位應當為員工購買社保,若用人單位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