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困難解決局
在我們的生活工作中,很可能遇到這樣的問題,在公司工作但是未簽定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辭職走人嗎?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辭職不批的,勞動者是可以找當地的勞動部門的,但是勞動者最好通過快遞的形式給用人單位郵寄一份辭職書,保留好快遞詳情單以及影印一份辭職書,辭職到期以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3樓:一隻男神經
可以的,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辭職的話,只要提前一個月向用工單位交辭職報告就可以了
辭工不批,可以找勞動局嗎?
4樓:華律網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分三種情況: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個人原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如果在試用期之內應該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如果一時找不到新的工作 領不到失業金。
二是,依據第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不合法,如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等情形,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不辭而別),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單位可以用扣工資的方法作為賠償。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5樓:困難解決局
在我們的生活工作中,很可能遇到這樣的問題,在公司工作但是未簽定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辭職走人嗎?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6樓:
沒簽勞動合同,辭工不批,找之前先收集好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
然後可以找勞動局,不籤合同,可要求賠雙倍工資。
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公司以不批准辭工為由扣發你的工資報酬,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8樓:萬千飛鷹
我也試過這種情況,後來瞭解了一下勞動法,加上之前遇到一樣情況的人,有前人給出一個答案,那就是致電當地勞動局,勞動局會給你解決的,這是最合理的解決方法。我也試過致電勞動局,勞動局來之後就解決了。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若試用期內員工辭職,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若正式員工辭職,需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建議按正常程式辦理離職手續,就勞動爭議問題若雙方協商不成,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0樓:樂觀羅江山
你好,朋友,沒簽勞動合同也不是你個人責任,有工作卡,工資條也可證明勞務關係,辭工不批屬勞務關係糾紛,可以找勞動局調解。
11樓:痴情笑我
可以。勞動者有什麼問題,找勞動局就對了;勞動局管不了,管不好的,再找法院。
辭工不批不擔心,你提出書面辭呈,繼續正常工作,一個月後自動辭職,廠方無法阻止。
12樓:匿名使用者
無論什麼原因,員工辭職只要按照規定辦理即可,不需要單位批准。
試用期提前3天提出辭職即可,轉正後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如果單位有意為難,則發快遞到單位人事部,保留快遞的底聯,別忘了寫清楚內容是:辭職信。
然後你只需要再做一個月就可以走人了,單位不給你辦理離職手續,單位要承擔責任!到期那一天你要求單位結算你的工資!
如果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情況,你不用提前30天辭職,立即辭職即可。而且有這些情形的,你就算辭職也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單位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麼自第二個月開始,你可以主張雙倍工資!
如果你懂這些,你看看單位還敢欺負你嗎?我估計會求你了!所以認真學習下勞動合同法吧!
離職當天,單位需為你結算工資,如果單位拒絕,就帶上你的辭職信底聯、勞動合同等到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可以要求單位賠償。
另外,你進廠時交的100元是什麼錢,可以討回!工衣也不需要員工承擔費用!你可以要求單位退回你這些錢。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3樓:灌水的來也
不批,說明老闆現在還需要你,或者老闆還沒有找到更好的員工來替換你的工作。
按照法律規定:員工可以自己制「辭職通知書」給老闆,「辭職通知書」的意思是我已經決定辭職了,正式按照法律程式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領導,不需要領導同意許可或者批准,到時候就可以離開,屬於依法辭職,由此引起的後果單位自己承擔,與辭職的工人無關。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規定:試用期需提前3天書面提交「辭職通知書」,非試用期需書面提前30天提交"辭職通知書"。如果用人單位有拖欠工人工資行為,冒險作業等違反法律情況的,工人辭職不受3天與30天的限制,可以立即提交「辭職通知書」後走人。
另外,注意保留相關證據,如提交「辭職通知書」時間證據,單位拖欠工資等的的違法證據。
發生爭議,協商不能夠解決的,可以致電12333尋求幫助解決,12333是國家設定的解決工人與單位爭議的官方機構,是依法處理爭議的地方。
14樓:釣魚佬老頭
1、勞動者正常辭職分兩種方式:
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以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所以,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籤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惡意剋扣勞動者的工資、濫罰款、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勞動者的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
3、如果已經交了辭職書單位不批,你現在要做的是:
第一,儘快想辦法要回你之前遞交的辭職書,我不知道你在辭書中寫了什麼,但辭職的原因很重要,如果寫得不當即使仲裁也會對你不利,何況既得利益還會受到損失。
第二,重新寫一份「解除勞動關係通知」,主要內容:(首先陳述上述辭職理由中的任何一條或兩條),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拖欠工資,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籤就以**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你就可以走人了。
4、按上述理由辭職,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責任,不支付有關費用和工資,你就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辭工不批找勞動局有用嗎,辭工不批,可以找勞動局嗎?
在我們的生活工作中,很可能遇到這樣的問題,在公司工作但是未簽定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辭職走人嗎?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隨時專離開用人單位 如屬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需提前30天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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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專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 屬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到了30天就可以走了,不需要任何人批准,協商不成可以通過勞動部門申請解決,爭取自己的權益。急辭工,是勞動法所不允許和支援的。勞動法規定,員工辭職應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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