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死亡後生前用別人名字的存款是否算作遺產

2021-03-09 10:51:49 字數 5318 閱讀 2729

1樓:

只要有證據證明該存摺內的資金不屬於存摺儲戶就行了,例如協議等書面證據。

如果無法證明的,則不可以尺胡虛認定為遺產,而屬於儲戶的財產。

存摺登記人不知道密碼,可以申請密碼掛失。金額可以以忘記為理由。只要持有效的身份***理即可修做旁改密碼。

至於收入不可能達到不是一個理由,起碼不是證明財產屬陵燃於被繼承人的理由。在沒有找到真正的所有權人之前,推定儲戶就是所有權人。

2樓:匿名使用者

你有證據證明這個是別人名字為表芹纖象的實際為賀燃被繼承人的合法財產嗎?

要麼就是那位存摺的所有人主動承認其存款為被嫌拍仿繼承人所有除外,

均屬於存摺登記人的財產。

3樓:柏律師

但必須證明存款確實是被繼承人的財產。

4樓:匿名使用者

必須證明存款確實是被繼承人的財產

但是幾乎是不可能的

5樓:雲一朵

民法的證明講的是蓋然性.我認為也不是完全沒有可能證明這筆用別人慎襪辯的名字的存款就一定不屬於死者的遺產.例如,開戶及辦理每筆業務時,如果是死者用別人的名字而不是那個人本人,筆跡應當是死者的,而且死者應當有辦理相關業務的憑證在,如存款憑條等,有當時死者生前寬缺辦理存款時的銀行錄影更好.

如果存摺名字的這個人提不出別好棚的主張,還是可以主張這個存摺就是死者的.

6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存摺登記人的財產。

死者銀行存款生前已過戶屬於遺產嗎?

7樓:勤勞的老克

如死者生前將自己的存款過戶給他人,體現了本人贈與意願的表示,且贈與行為已經完成,該存款就是他人的財產。死者生前已處分的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如死者生前將自己的存款委託他人過戶,以防繼承人不知存款密碼之累,被委託人就是遺產保管人。《繼承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死者的該筆遺產,按《繼承法》規定: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由配偶、子女、父母繼承。

8樓:京朝大尉

1.銀行存款屬於遺產.

2.你舅舅如果不分給你母親應得的財產份額(不只是存款)的話,就侵犯了你母親的繼承權,可以到法院起訴他。

《繼承法》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2.你母親完全有權利繼承遺產。即便已經出嫁。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4.取證方面如何進行?

你舅舅獨吞的話,別的繼承人也不會同意,一起告他。你說:「當時得到大家同意」,那就找他們作證人就可以了。

5.繼承法男女平等的,是平分還是大家協商?

從當事人角度來說。能多爭取就多爭取。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6.這個案例打官司困難嗎?

屬於簡單案件。老百姓家長裡短的小案件。不麻煩。

wang4280@yeah.***

我取出父親生前存款算不算遺產

9樓:匿名使用者

算父親生前財產,去世後就是他的遺產

《繼承法》

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中國人民很行關於存款人死亡後存款怎樣處理的

10樓:baby鞋子特大號

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提取。

根據2023年頒佈的《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查詢、停止支付和沒收個人在銀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後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的聯合通知》:

存款人死亡後,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當地公證處(尚未設立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此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如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應由人民法院判處。

銀行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過戶或支付手續。繼承**、**、股金亦是如此。

擴充套件資料:

三種情形存款,取出的難易程度不同:

一、有卡有密碼

被繼承人去世後,如果死者生前辦的是銀行卡,而繼承人又知道該卡的密碼,可以直接持卡在自動取款機上取款或轉存。銀行將視為正常支取或轉存,銀行對事後發生的存款繼承爭執與糾紛不負責任;

二、有卡無密碼

如果繼承人遺失了被繼承人的銀行卡,或者不知道被繼承人銀行卡的密碼,便無法直接從銀行取出該筆遺產;

三、有存摺有密碼

如果被繼承人生前辦理的是存摺,繼承人即使持有存摺和密碼,也無法持存摺直接到銀行取出遺產,因為繼承人可能不止一人,銀行不能確定取款人是唯一的繼承人。

如果某一繼承人在其他繼承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把存款取出,就會產生糾紛。所以,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存款作為遺產,銀行不能擅自把它支取給任一繼承人。

解決方法:

一、公證

繼承人必須提供證明材料,如:直系親屬關係證明,包括去世的父母、配偶、子女情況,涉及的財產憑證,如存單,有價**等,還有親人的死亡證明等。

而且所有繼承人都要持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如果對存款金額不明,必須先明確存款金額。經公證機構審查確認身份的繼承人,可憑公證機構出具的《存款查詢函》查詢作為被繼承人的存款人在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存款資訊。

二、訴訟

可以繼承權糾紛為由,由任一第一順序繼承人到法院起訴其他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對公、婆、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起訴。

繼承人之間互為原被告,由法院確定遺產的歸屬。這也就意味著,即便各繼承人之間沒有任何糾紛,也要確定原、被告,只有這樣「訴」才能提起。如果繼承人對遺產的繼承權發生爭執,就必須走法院路徑,由法院判處。

11樓:匿名使用者

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提取,具體如下:

根據《關於存款人死亡後存款過戶和支付手續問題的補充通知》

二、關於存款人死亡後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

存款人死亡後的存款提取、過戶手續問題涉及的內容比較複雜,應慎重處理。

(一)存款人死亡後,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當地公證處(尚未設立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如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應由人民法院判處。銀行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過戶或支付手續。

(二)在國外的華僑、中國血統外籍人和港澳同胞在國內銀行的存款或委託銀行代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如其合法繼承人在國內者,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或其他可以證明存款人確實死亡的證明)向當地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以辦理存款的過戶或支付手續。

(三)在我國定居的外僑(包括無國籍者)在我國銀行的存款,其存款過戶或提取手續,與我國公民存款處理手續相同,應按照上述規定辦理。與我國訂有雙邊領事協定的外國僑民應按協定的具體規定辦理。

(四)繼承人在國外者,可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和經我駐在該國使、領館認證的親屬證明,向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以辦理存款的過戶或支付手續。

繼承人所在國如系禁匯國家,按上述規定辦理有困難時,可由當地僑團、友好社團和愛國僑領、友好人士提供證明,並由我駐所在國使領館認證後,向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再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繼承人所在國如未建交,應根據特殊情況,特殊處理。

居住國外的繼承人繼承在我國內銀行的存款,能否匯出國外,應按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存款人死亡後,無法定繼承人又無遺囑的,經公證部門的證明,暫按財政部規定:

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國家機關、群眾團體的職工存款,上繳財政部門入庫收歸國有。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可轉歸集體所有。此項上繳國庫或轉歸集體所有的存款都不計利息。

擴充套件資料

具體操作情況

1.直接支付

銀行支付的依據在普通情形下是儲存介質和交易密碼,而且這也是銀行的主要支付依據。因此,當具備普通的辦理支取條件時,銀行可以直接支付給相關要求給付的相對人。

因為,銀行無法審查存款所有人是否死亡的具體情況,在無需特別要求比如要求本人親自辦理的情形下,只要持有儲存介質和交易密碼;

銀行有理由相信此為存款所有人本人的授權**行為,由此而產生的此後糾紛銀行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這符合民事法**的基本精神,也實際上為中國人民銀行予以了確認。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在2023年的《關於存款人死亡後存款過戶和支付手續問題的補充通知》中明確規定:「由於銀行不可能及時把握存款人的死亡情況;

因此,對存款的支付,仍宜按現行儲蓄存款章程的規定和習慣的做法,即憑存款存單、存摺付款(留有印鑑的須驗對圖章),對定期存款提前支取者,須檢視取款人的身份證實。

如存款人死亡後,在其合法繼續人主張權利以前,存款如已被人取走,銀行不負責任。」

2.憑有效的法律文書支付

依據五部委的聯合通知,存款人死亡後,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當地公證處(尚未設立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如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應由人民法院判處。銀行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過戶或支付手續。因此,當銀行知曉存款所有人死亡的事實,當事人對存款的繼承權存在爭議的,分兩種情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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