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意義什麼

2021-03-04 00:23:34 字數 2469 閱讀 2614

1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係破裂的,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的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失予以物質賠償的法律制度。我國修改前的婚姻法並無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而國外立法卻早在幾百年前就確立了這項制度。如《法國民法典》第266條規定:

「在因一方配偶單方過錯而宣告離婚的情況下,該一方對另一方配偶因婚姻解除而受到的物質上與精神上的損失,得受判處負損害賠償責任。」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1056條也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之所以早在19世紀即登上人類的立法舞臺,是因為該制度體現了懲罰、保護與補償的功效。我國新婚姻法在「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一章確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以筆者之見,我國確立這項制度有著十分重要的法律意義。

一、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揭開了婚姻「契約」本質的面紗

婚姻是男女雙方為共同生活之目的而依法結成的以人身和財產權利義務為內容的一種民事契約。這項契約必須嚴格依照婚姻法締結,它的內容就是夫妻雙方各自所享有的婚姻權利和各自所應履行的婚姻義務。法治環境下的婚姻家庭必然是「法治家庭」。

因而,婚姻契約所包涵的婚姻權利與婚姻義務也主要由婚姻法所設定。這種由婚姻法所事前規制的權利義務應是婚姻契約的主要內容,也是婚姻的核心所在。

契約強調權利,因此我們可以說,婚姻意味著權利;而婚姻權利是靠婚姻義務的履行來實現的,因此我們也可以說,婚姻意味著義務,或者說,婚姻意味著責任。從這個角度講,配偶雙方必須履行相互忠誠、相互扶助等義務。當一方不履行義務時,如虐待、遺棄、通姦等,必然會導致對方的財產或精神損害,而這種損害又不能通過離婚得到平息和補救,所以只有通過賠償的方式才能使無過錯方得到財產補償和精神慰藉。

顯然,這是婚姻的「契約」本質的有力體現。換句話說,離婚損害賠償責任其實是一種契約責任,是契約一方不能完全履行契約義務(婚姻義務)而致使對方契約權利(婚姻權利)受損失的法律後果。

長期以來,婚姻的「契約」本質在我國受到禁錮,承認婚姻是一種契約彷彿就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種交易。應當說,這種理念迴避了婚姻關係的本來面目,也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則的貫徹和實現。近來,隨著民眾「契約」理念的漸趨深入,有關婚姻本質的認識也越來越明晰。

可喜的是,這種認識已經反映到婚姻立法上來。這次婚姻法修正案中就有許多制度折射出了婚姻的「契約」本質。

可見,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凸現了婚姻的「契約」本質,揭開了婚姻本質的面紗。

二、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拓展了婚姻「離異」自由的空間

婚姻的本質是一種契約,而契約不僅強調權利,更強調自由。因此我們可以說,婚姻意味著自由。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據就是契約自由,包括結婚自由與離婚自由。

離婚不僅使夫妻雙方的婚姻權利義務關係終止,即解除了婚姻契約,而且也必將使無過錯一方處於弱勢狀態。婚姻關係中處於弱勢的一方就是婚姻領域裡的「弱者」。弱者在解除婚姻契約之後,往往陷入離婚所引發的心理傷感或精神顧慮,甚至基本的物質生活也不能保證。

為了避免這一系列問題的出現,許多婚姻弱者寧願勉強維持脆弱不堪的婚姻契約,也不會輕易選擇離婚。由此,婚姻「離異」自由的空間顯得捉襟見肘,婚姻自由原則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證,背離了婚姻的本質,違反了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相反,確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就可以使無過錯一方(弱勢一方)得到相應的救濟、補償和安慰。

這樣就消除了當事人為解除婚姻契約帶來的許多顧慮,從而拓展和深化了婚姻的「離異」自由空間。修改前的婚姻法沒有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婚姻自由,尤其是離婚自由。新婚姻法把這項制度明確規定下來,不僅是對婚姻「契約」本質的整體認可,更透視出了婚姻契約中的具體內涵,特別是「自由」內涵。

也就是說,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確立,進一步保障了婚姻的「離異」自由,拓展了婚姻「離異」自由的空間。

三、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迴應了婚姻「司法」實踐的呼喚

在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之前,婚姻司法實踐中遇到的無過錯方的損害通常無法得到賠償。而無過錯方的損害不僅有財產損害,還包括精神損害。比如,過錯一方虐待、遺棄無過錯一方,對其實施家庭暴力等會造成無過錯一方的物質和精神上的損失;過錯一方重婚、與他人同居等不忠誠行為也會導致無過錯一方精神受到打擊,心靈遭遇創傷。

這些損害以前因為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而無法得到救濟或補償。

另一方面,原婚姻法僅規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照顧無過錯方。一些當事人為爭奪財產故意誇大對方的過錯或極力掩飾自己的過錯,致使離婚訴訟充滿了指責、敵對和怨恨的氣氛。尤其在一方擅自變賣、轉移和隱匿財產,甚至銷燬證據致使財產存在的真偽及財產的權屬難以查證時,則加重了善意一方的財產和人身的雙重損害。

如不對無過錯一方予以相應的保護和補償,則難以消釋和平衡感情上的衝撞及財產上的損失。

同時,原婚姻法對夫妻雙方的忠實義務又未作規定,過錯一方與他人同居、通姦、姘居甚至重婚,致使婚姻關係終止,無過錯一方的精神損害不能得到撫慰和補償。

2樓:兔八哥

同學 怎麼說呢 這個是婚姻法的知識 你如果想了解仔細 可以看看《婚姻法》裡面的法條有 怎麼說呢 雖然我是學法的 但是僅在這上面我說不清楚 大概的意思就是 夫妻一方中 一方沒有過錯 但另一方有過錯 而且還是大的過錯 例如有外遇 另一方有家庭暴力 有惡習例如吸毒 賭博等等 另一方可以要求賠償 但是必須離婚 這是大的前提 否則獲得不了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的簡介

婚姻法離婚損害賠償是指配偶一方過錯侵害配偶他方基於配偶身份而享有的合法權益,並導致婚姻關係破裂,離婚時無過錯配偶對由此所受的損害有權請求賠償。過錯配偶負有賠償損失,給付撫慰金等侵權民事責任的民事法律制度。這一制度具有以下特徵 侵害主體 一般侵權的主體 即加害人 範圍較廣,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離婚...

人身損害賠償的問題,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問題

人身傷害中,當時發現受傷的,從侵害當日起算,未發現的,從確診日起算。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法院不保護,有特殊情況的,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普通訴訟時效分為三大類 一 一般訴訟時效 期間為兩年。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 向人民法院...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離婚精神賠償損失費是多少

1 男方和另一女方沒有重婚也沒有同居,離婚時無過錯女方不能要求經濟和精神賠償。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 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 遺棄家庭成員的。2 小孩未滿一歲,男方是不能提出離婚的。婚姻法 第三十四條 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