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商標註冊
婚姻法離婚損害賠償是指配偶一方過錯侵害配偶他方基於配偶身份而享有的合法權益,並導致婚姻關係破裂,離婚時無過錯配偶對由此所受的損害有權請求賠償。過錯配偶負有賠償損失,給付撫慰金等侵權民事責任的民事法律制度。這一制度具有以下特徵:
侵害主體
一般侵權的主體(即加害人)範圍較廣,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離婚損害賠償的侵權主體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配偶一方。
侵害行為
一般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很廣,可以包括一切作為和不作為。而離婚侵權行為是特定的,即只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法定侵權行為。
被害主體
一般侵權的被害主體範圍很廣,可以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離婚損害賠償中的被害主體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關係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
侵害物件
一般侵權行為的侵害物件既可以是財產,也可以是人身;既可能造成物質損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損害。而離婚損害賠償中的侵害物件只能是人身。其侵權行為只能造成他人人身利益(即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人身不可分離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的損害。
其損害結果雖然也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但其物質損害具有特殊性,即不包括單純的財產損害。
主觀特殊
一般侵權,行為人在主觀上可能存在混合過錯(即損害的發生,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有過錯)、共同過錯(即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基於共同的故意和過失致使他人損害)等過錯形式。而離婚損害賠償,只存在普通過錯(這是與共同過錯、混合過錯相對而言的過錯形式。是指行為人因自己的過錯而致受害人損害並應負責。
賠償特定
一般侵權的損害賠償,可以在訴訟時效內隨時提出,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而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提出則有限制條件,即必須以離婚為前提。不離婚則不能主張損害賠償。
2樓:有恃無恐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係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修正後的婚姻法增設了離婚時的損害賠償制度,因一方的法定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重婚的;
第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第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第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這些問題僅由當事人控訴,證明力是不夠的,需要大量的其他客觀性證據予以輔佐,然而取證問題對於當事人來說往往是最為困難的,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意義什麼
所謂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係破裂的,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的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失予以物質賠償的法律制度。我國修改前的婚姻法並無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而國外立法卻早在幾百年前就確立了這項制度。如 法國民法典 第266條規定 在因一方配偶單方過錯而宣告離婚的情況下,該一方對另一方配偶因婚...
人身損害賠償的問題,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問題
人身傷害中,當時發現受傷的,從侵害當日起算,未發現的,從確診日起算。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法院不保護,有特殊情況的,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普通訴訟時效分為三大類 一 一般訴訟時效 期間為兩年。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 向人民法院...
人身損害賠償專案主要包括哪些,人身損害賠償的專案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 人身損害賠償專案主要包括這些 1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收款憑證進行確定 2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3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 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4 護理費以及住宿費等。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