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你民事訴訟審理過程中法院可以判定原告作為被告的監護人嗎

2021-04-20 16:36:12 字數 3713 閱讀 8680

1樓:冰潔說情感

你好,這是可以的。例如原告父親告少年子女,法院判父親為被告監護人。

案件當事人在案件中涉及到多種身份競合的時候怎麼辦,如既是原告,又是被告的監護人的情況。

2樓:成都攀枝花律師

個人認為,其丈夫可作為民

事部分被告的監護人,但不宜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原因在於監護人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案例中,女方系精神病患者,其丈夫為法定監護人,在女方因犯罪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情況下,其丈夫應當作為女方的監護人出庭應訴。如果女方個人財產不足以承擔賠償責任,其丈夫作為監護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前述情況下,如果其丈夫作為原告起訴,相應的賠償責任可能仍然由其丈夫承擔,因此,其丈夫不宜作為原告起訴。

3樓:陳枮鋼

民法領域不存在身份競和這個名詞,在刑事案件中才有身份競合。其實,監護人與被監護人是不能夠成為原告與被告的。監護人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

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並依法律規定產生。原告可能是唯一的證人,但是法律只能認可其為原告。

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是指什麼?

4樓:易書科技

原告和被告的概念在

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訴訟權利能力又稱當事人能力,是指當事人能夠享有民事訴訟權利,承擔民事訴訟義務的資格。簡言之,就是能在民事訴訟中作為當事人的一種法律資格。公民的訴訟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法人的訴訟權利能力從法人依法成立時開始,於被撤銷、解散、合併、宣告破產等情況下消滅。

是否具有訴訟權利能力,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否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基礎,只有具有訴訟權利能力的人才能作為原告或者被告到法院起訴或者應訴,否則就不行。

訴訟行為能力又稱訴訟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為行使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的資格。簡言之,具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才有親自進行訴訟活動的能力。公民的訴訟行為能力始於成年(年滿18週歲),終於死亡或被宣佈為無行為能力。

法人的訴訟行為能力,與其訴訟權利能力同時開始,同時消滅。法人的訴訟行為能力通過其法定代表人的活動來體現和實施。其他組織的訴訟行為能力由其主要負責人行使。

有無訴訟行為能力是當事人能否親自進行訴訟的決定性條件。同時具備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能夠親自進行訴訟活動;只有訴訟權利能力但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不能親自進行訴訟活動,必須由其法定**人代為進行。

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民事訴訟當事人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歸納起來可以分為四類:第一類,當事人進行訴訟,要求人民法院公正審判的權利,其中包括起訴權,委託**權和申請回避等權利;第二類,直接維護當事人實體權利請求和主張的權利,其中包括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和查閱本案有關材料,複製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字等權利;第三類,處分實體權利的權利,其中包括請求調解、提起上訴、反訴以及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等權利;第四類,藉以實現民事權益的訴訟權利,這主要是指申請執行的權力。

當事人在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的同時,也應承擔必要的訴訟義務。當事人的訴訟義務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第一方面是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不得濫用;第二方面是當事人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必須遵守訴訟程式,服從法庭指揮;第三方面是當事人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在法院一審程式中,被告申請鑑定,原告不同意鑑定,法院應如何認定

5樓:薔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當事人有申請鑑定的權利,但是否進行鑑定,決定權在法院,而不在對方當事人,所以,被告申請鑑定,如果法院同意就可以進行鑑定,無論原告是否同意,都應當進行鑑定。

如果鑑定必須原告配合,原告不配合就無法進行鑑定,法院會推定被告鑑定的目的成立,並作出對被告有利的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除外。

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鑑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擴充套件資料

第一條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後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第四條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一)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三)因環境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四)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6樓:阿元

當事人有申請鑑定的權利,但是否進行鑑定,決定權在法院,而不在對方當事人,所以,被告申請鑑定,如果法院同意就可以進行鑑定,無論原告是否同意,都應當進行鑑定。如果鑑定必須原告配合,原告不配合就無法進行鑑定,法院會推定被告鑑定的目的成立,並作出對被告有利的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除外。

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鑑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第二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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