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還在付房貸的房子怎麼分,夫妻離婚後,還在按揭的房子怎麼辦?

2021-05-08 23:06:14 字數 5155 閱讀 7731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如果在夫妻雙方離婚的時候,房屋尚有房貸沒有還清,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房貸由其中的一方或者雙方繼續還貸,依據該離婚協議***離婚證後,該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2樓:格子裡兮

1、對於婚前出資的這一部分,因各自出了一半的首付款,故婚前男方與女方對該房產屬於按份共有,根據《物權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故男、女方應一人一半。

2、男方女方結婚以後,婚前出資部分仍是按份共有。婚後男方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平等分割。

綜上,無論從按份共有的角度,還是從夫妻共同財產的角度,此房產在男女雙方離婚時,都應當平等分割。

3、離婚時,雙方可以約定房產歸一人所有,尚未歸還的貸款為房產所有人一方的個人債務,這一方給對方一定的補償,這是實踐中很多離婚夫妻處理房產時的策略,既避免了糾紛,又能實現平等分配的目的。

一、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將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並在婚前已經取得房屋產權證。

該房產屬於《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由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一方享有房屋的產權。那麼該房產在婚後增值的部分,若是因為市場**而自然增值,就應當屬於「自然增值」,其增值部分認定為房產方的個人財產。

若該房產的增值是因為裝修而導致的升值,而裝修費用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或者非購房一方的個人財產,因裝修而升值的部分就不宜認定為購房一方的個人財產。

這也是實踐中夫妻離婚時非購房一方忽略考慮的問題。如果裝修費用是婚前非購房一方的個人財產,那麼離婚時,非購房一方可就該裝修而升值部分主張權利。若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裝修,則裝修而升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僅限於裝修而升值部分。

因為婚後裝修是夫妻共同的經營行為。

二、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並按揭貸款付完全部購房款,並將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還房貸。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在夫妻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雖然此處規定的是「可以」而不是「應當」歸產權登記方,但是司法實踐中基本都是判給產權登記方,目前尚未發現判給非產權登記方的例外情形。

同時該條第二款也對此種房產的增值部分做了規定:「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根據此條,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款項為夫妻共同財產,該款項所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應為夫妻共同財產。至於共同還貸款項對應的增值部分如何計算,部分法院是以共同還貸額佔全部房款的比例來確定的。

實踐中支付首付款一方「以婚後還房貸用的個人工資或者個人經商、經營公司收入」等為抗辯理由主張不分割增值部分則是不成立的,因為個人工資或者個人經營收益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三、夫妻一方在婚前簽訂購房合同,支付首付款並按揭付完全部房款,但是婚後取得房產證,房產只登記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還房貸。

其處理方式同上一種情形。因為支付首付款一方是房屋買賣合同的主體,由於我國的商品房預售制度的存在導致房款支付與房屋產權證的辦理之間可能存在較長的期間,但是支付全部房款後即取得房屋產權證是支付首付款一方的可期待權利,因此實踐中仍將產權盼歸支付首付款的一方。

3樓:華律網

房產只登記在了一方名下,在這種情況下,除非未登記一方有證據證明購房時有出資行為,則法院一般會判決房屋歸屬登記方名下。因此,在感情好的時候一定也要明算賬,不要以為感情好就會一直好,等到感情煙消雲散,勞燕分飛後悔就來不及。婚前雙方或一方支付首付,婚後雙方還貸,尚未取得產權證的。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時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且雙方有爭議解決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處房屋所有權歸誰,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哪方居住使用。待到取得產權證後,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

4樓:因故鄉而註冊

如果是婚前購買登記在一方名下,原則上視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但你說到首付雙方各出了一半,這裡就要區分一個問題了:未在產權證上登記一方的出資算共同出資還是算借款。

這個問題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物權法上明確規定了不動產的所有權人以不動產權利證書上登記的所有權人為準。但現實中卻不總是依據物權法的規定來處理。

一種原因是法律另有規定的,例如涉及婚姻關係的,婚後兩人購房但登記在一人名下,這仍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另一種原因是我國曆史遺留問題造成的,例如以前是公租房且裡邊住了很多人,後來拆遷了,雖然被拆遷人只有一個,但被安置人卻有很多,這樣房產證下來後產權人登記為被拆遷人,但有時法院卻也會將被安置確認為共有權人。

你說的這個情況不好判斷,有時候同樣的案件不同法官判決結果也不一樣。

如果你的房屋被認定為按份共有的財產了,那就沒什麼說的了。

如果你的房屋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了,那麼按法律規定,除非你們就房屋所有權達成一致,否則在房屋還清貸款前不應當予以分割。

如果你的房屋被認定為個人財產了,那麼雖然婚後房貸由男方在付,但房屋還是你的,不過需要就對方出資而產生的增值部分補償給對方。

5樓:人生無奈也拼搏

其理我福利婚事房貸的房子。是的繼承人。

6樓:匿名使用者

婚前各一半首付既然寫了女方名字,你就要有證據證明,婚後房貸不管誰還都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了,關於房貸誰要這個房子誰還,不過我看還是給她吧,因為如果你要還要過戶,還要產生費用,好說好散吧,離了還是朋友

7樓:樑堅蓉

你們購房時應該有個協議吧!首付一人一半,各人佔50%,婚後房貸由男方分期還貸如果男方自願的到離婚時已還的部分,因這要算夫妻共同財產,也應該各佔50%,至於餘下的房貸離婚後如此房歸男方就仍然由男方還貸,那這部分就只能歸男方所有了。不知房產證上是寫了女方的名字嗎?

離婚前雙方要協議好,並及時去當地房地產部門更換產權所有人的名字。供參考!

8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個問題男方很吃虧的。房子是在你們領結婚證之前買的,只寫的女方名字,貸款資料也是由女方提供的,那麼男方就沒有資料能證明房子是屬於共同的。按新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屬於一方財產,即便是結婚了也是這樣不變,那麼就是說婚後共同還款部分才是你們共同的。

首付部分都是女方的。

除非男方能提供當時一起交首付的證據,能證明男方也出資,婚後由男方還款,也要有證據,轉賬資訊,存款資訊之類的都可以用。男方才能多分一些。

將來房子誰還款就看誰取得了房子的所有權了,歸誰誰還唄

夫妻離婚後,還在按揭的房子怎麼辦? 20

9樓:華律網

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後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離婚時,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當事人可以協商辦理。如果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進行財產分割時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2.一般認為一方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一方婚前辦理按揭手續,並取得產權證,則應該屬於婚前財產。

3.對於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還貸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為產權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餘未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對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4.對於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且同時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的,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

10樓:**次元

離婚時按揭房如何處理:

(一)約定了按揭房屋歸屬的房屋如何處理

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財產歸屬有約定且約定明確,離婚時,即使雙方對按揭房屋的處理有異議,只要能舉證證明雙方約定了財產歸屬,處理這類按揭房屋都較容易,直接按雙方的約定處理即可,約定房屋是個人財產就歸個人所有,約定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就歸夫妻共同所有。

若雙方明確約定了歸一方所有的按揭房屋,另一方以自己所有的財產參與清償貸款,這並不改變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離婚處理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餘未還貸款是個人債務,對已歸還貸款中屬於另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約定了歸夫妻共同所有,即使一方實際沒有出資或出資很少,也不影響房屋權屬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

(二)按揭房屋的產權證書取得時間對認定按揭房屋權屬是否有影響

在房屋買賣交易中,涉及債權變動和物權變動兩個法律事實、涉及到債權和物權這兩種基本的民事權利,當事人訂立買賣合同即在當事人之間建立了債權債務關係,房屋所有權的移轉即在當事人之間發生了物權變動,買賣合同是房屋所有權移轉的原因,房屋所有權的移轉是買賣合同的履行結果。房屋共有權證書與所有權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就按揭房屋而言,支付首付款、以銀行貸款支付剩餘按揭款的行為都是購房方履**屋買賣合同的行為,購房方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時間是房屋登記即房屋產權證書上填發的時間。在離婚案件中,有幾種情形,根據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時間容易認定按揭房屋的權屬:

1、雙方在結婚前共同出資購買房屋及結婚後以一方名義或夫妻雙方名義購買房屋,以按揭方式支付房款,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房屋產權。

結婚前雙方均認可以結婚為目的,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無論在結婚時房款是否付清,只要房屋產權在結婚後取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結婚後購買房屋,無論雙方結婚後實際為按揭房屋出資多少,只要沒有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即便是以一方名義簽訂購房合同,也可視為家事**,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購房,在離婚前取得了房屋產權,房屋即為夫妻共同財產。

這兩種情形,即使沒有辦理房屋共有權證,在房屋產權證上只登記了一方名字,在離婚時都應按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

2、結婚前,夫妻一方個人出資按揭支付了全部房款,並在結婚前取得房屋產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下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的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前個人出資按揭,在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並在婚前取得以個人名義登記的房屋產權證,離婚時該房屋屬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3、結婚前,夫妻一方個人出資購買房屋,按揭支付了部分房款,結婚前取得房屋產權。此種情況同上,因取得產權證的時間在結婚前,房屋也是婚前個人財產。不論結婚後是以按揭的方式繼續以個人財產支付貸款,還是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貸款,或是部分以個人財產支付、部分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貸款,不論在離婚時,按揭款是否支付完畢,都不影響房屋權屬。

離婚時房屋的所有權仍歸原購房方所有,若夫妻用共同財產還貸,只是在夫妻之間產生了債權債務關係,不改變房屋所有權的歸屬。結婚後夫妻共同支付的貸款總額應作為共同財產之一加以分割,由享有所有權的一方予以返還;離婚後未償還的貸款仍是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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