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能否作為證據

2021-06-03 14:08:03 字數 5139 閱讀 7758

1樓:

錄音資料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要分情況而定。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反而言之,如果未經相關當事人同意的錄音錄影資料沒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該錄音錄影資料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2023年4月1日起實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

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依照現行的法律規定,未經對方同意的錄音只要符合兩點條件就能夠作為證據使用,第一: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方式取得的;第二:不是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

根據以上規定,偷錄的錄音資料沒有侵害到對方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

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影印件以及收到時間等,並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2樓:土流集團

錄音檔案能作為證據使用。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有下列幾種:(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證人證言;(五)當事人的陳述;(六)鑑定結論;(七)勘驗筆錄。

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根據該條款的規定,錄音資料並不一定必須徵得對方的同意方能作為有效證據,只要取的該證據的時候沒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或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的,查證屬實的,錄音資料就能夠作為有效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要使錄音證據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線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二是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的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在其工作處所或者住所以竊聽方式取得的錄音資料,就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三是對方未提出反駁或反駁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錄音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要對錄音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資料表示質疑,並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那麼該錄音證據便失去證明力;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法院就應當確認該錄音證據的證明力。

3樓:正氣長春

錄音可以作為追付欠款的證據,但如果要取得勝訴,還需要相關的證據佐證。

4樓:匿名使用者

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要分情況而定: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反而言之,如果未經相關當事人同意的錄音錄影資料沒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該錄音錄影資料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作為其中的一部分,證據越多,要回的可能行越大

6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和司意見,錄音證據是有效的證據形式,你還可以對追討過程進行錄音,以補強自己的債權憑據。

錄音時要注意錄取完整,並應在談話過程中提及談話當天的時間、在場人等客觀情況,以便在日後提交法庭時能夠用錄音自證錄音日期等情況。錄音證據應妥善保管好原件,轉錄、翻錄可能會使證據效力降低。

對話錄音違法嗎?能否作為證據?

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2023年4月1日最高法院新出臺的規定,擴大了合法錄音證據的範圍,將違法證據限定為採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此類不合法證據包括擅自將***安裝到他人住處進行竊聽等。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並有相關證據佐證的錄音材料均可作為證據使用。如屬以上情況,經法院審查屬實後,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0條規定: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了新的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重新明確了非法證據的判斷標準,將非法證據限定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的範圍。

根據該規定,《批覆》曾作為非法證據規定的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的資料,不具有當然的非法性,原則上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除非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這是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一個進步。

對此類證據的審查,首先需審查證據的取得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使用了其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確認證據的合法性,否則應直接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再者此類證據按照民事訴訟法對證據的分類,應歸屬於視聽資料,它較直觀和可靠,有較強的證明力,但科技發展有積極和消極兩重性,這類證據不能排除偽造的可能,對該類證據的採納仍應慎重,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當然以上對證據的審查應建立在雙方當事人訴辯基礎上,一般不應由法院依職權審查。

8樓:大超love雪子

以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及其批覆,限定只有經對方同意後所做的錄音才是合法的證據資料。但這種標準對當事人要求過高,實踐中操作性差,不利於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2023年4月1日最高法院新出臺的規定,擴大了合法錄音證據的範圍,將違法證據限定為採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此類不合法證據包括擅自將***安裝到他人住處進行竊聽等。

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並有相關證據佐證的錄音材料均可作為證據使用。

如屬以上情況,經法院審查屬實後,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擴充套件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0條規定: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收集錄音(錄影)證據要注意什麼?

錄音取證並不簡單,是有技術含量的,根據司法實踐,楊文戰律師總結了十大要點:

1、要以合法手段收集。

這一點是基礎,前面分析過了。判斷合法性在參考很多因素,通常來講,雙方當面溝通時一方持錄音裝置或者**溝通時一方直接**錄音,從手段上講,都是合法的。

2、談話內容要有一些基本要素。

談話內容中要有時間、雙方身份、地點等因素,在案件往往有重要作用,最好溝通過程中有明確確認。

3、錄音取證要儘早

在雙方沒有發生大的矛盾衝突,至少是還沒有起訴之前,通過錄音方式取證,還是有機會的。起訴後,再收集證據,一般很難成功。

4、要根據案情設定談話內容的關鍵點。

要根據案情和手裡掌握的其他證據,來設計錄音證據要固定的關鍵點,要與訴求目一致,要與其他證據能相互佐證。對於關鍵內容,可能的話,要多次確認。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對話錄音以合法的手段錄音不違法,錄音作為證據有效的條件:

1、錄音取得方式應當是合法。

2、錄音的內容要真實、完全連貫的,任何人不得進行剪輯。

3、錄音時對方的言論是真實意思表達,完全沒有受其他人的脅迫和威脅。

4、錄音音質需要清晰,錄音內容要完整講述案件要證明的事實。

5、錄音資料不要刪除,保留原始錄音材料。

錄音證據若符合上述相關條件,那麼法院應當確認錄音證據是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影印件、**、副本、節錄本;

(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複製件、**、錄影資料等;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四)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製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10樓:戚廣利

錄音作為證據不犯法,只要符合條件法院就可以採信。具體法律及司法解釋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第六十九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要使錄音證據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線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二是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的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在其工作處所或者住所以竊聽方式取得的錄音資料,就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三是對方未提出反駁或反駁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錄音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要對錄音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資料表示質疑,並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那麼該錄音證據便失去證明力;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法院就應當確認該錄音證據的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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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證據和錄音證據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如果發生矛盾就應當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被採信。一般情況下,書證的效力大於錄音的證據力 錄音的取得,一般要讓被錄音的人同意錄音,如果是對方不同意錄音,將影響錄音的證據力。一般情況下,書證的效力大於錄音的證據力 面證據和錄音證據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如果發生矛盾就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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