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房產是家庭共有財產還是屬於夫妻共有財產?請各位律師發表高見

2021-07-25 16:54:33 字數 5481 閱讀 5507

1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從法律上分析房子a是你父親和繼母的夫妻共同財產,和你實際上沒有關係,因拆遷該房產獲得的補償款是你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房子b是你們的家庭共有財產,拆遷該房產的補償款是家庭共有財產,你有份額;

第三、如果有充足的證據證明你的父母均認可房子c和d是家庭共有財產,你也佔有份額的話,應當認定你是房產c、d的共有人之一。

2樓:執行真理

1。你爺爺給你房產a的時候是否公正或者立下了合同,如果有,則現在拆除a的房子蓋了房子c則是你個人名下的房產,前提是要有你爺爺立下的字據,c房子沒有你父親和你繼母的份,d房子,是你們用b房子拆遷的款蓋得,屬於你父親,你繼母和你的共同財產,這是兩回事,你一定要弄清楚,d房子如果繼母不願意寫上你的名字,那就需要繼母和你父親將d房子的總資產的三分之一,現金給你,你就不能在要求d房產證上寫上你的名字,這個事情你不需要村裡很多人給你作證的,只要你有我說的這些習慣證據。

3樓:

樓上貌似看錯了。房子a是他爺爺給他父親的,而非給他的。所以房子a和b都是父親和繼母的共同財產。

因為建房子c和d的時候有用過你的個人積蓄(個人財產),如果有證據證明這部分錢,你可以向你的父親和繼母所要3分之1的房產,至於是用現金還是在房產證上寫你的名字,就由你們商討決定了。

家庭共同財產認定問題!!!求助專業法律人士!!!!有賞金!

4樓:匿名使用者

1、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二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用二人或二人之一的收入所添置的財產。家庭共同財產是家庭成員共同生活期間共同創造或添置的財產。

2、你們共同生活期間,父母用自己的金錢購買房屋,你們沒有投入,不屬於家庭成員共同投入的財產,房屋得產權是以登記為主,產權是父母的名字應當為父母所有。

3、a、通過你們二人的工資等收入可以計算能不能投資買房。

b、如你妻借錢,就讓其提供證據。

c、你父母購買房屋的資金**和取款證明等證明你們沒有投資,證明是屬於你父母自己的財產。

5樓:

您好,首先離婚分割的財產,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關於房子的問題,由於是房屋是婚後由您父母購買,房產證寫的是您父母的名字,一般認為房產是您父母所有。如果中間您或女方出過錢,一般作為債務處理。

如無其他約定,在你們離婚中,不會處理您父母的財產。

6樓:匿名使用者

那幾處房產屬於你父母的財產,不屬於家庭共有財產,你老婆無權利分割。

7樓:匿名使用者

您此處提到的幾處房產都不是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這些財產屬於您的父母。對方無權要求分割。

縱橫法律網 韓紅平律師

8樓:王元頁

房產證是你父母的名字,產權是他們的,你老婆沒有分割的權利。這不是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

你們離婚只有權分割你們婚後的共同財產

9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律師,我來回答一下,以上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請保留好相關的房產證、付款憑證等證據。

10樓:匿名使用者

沒份,是你爸媽的個人財產,不是你們夫妻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老婆無權要求分割房產。

12樓:甩皮

不怕那是你父母的 別人動不了

13樓:匿名使用者

她什麼都拿不到,她的律師抄過的。。

夫妻共同財產與家庭共同財產有何區別

14樓:命中註定的

一、什麼是家庭共同財產,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

家庭共有財產,是指家庭全體成員共同共有的財產。它包括共有勞動所得的合法收入,共同積累的儲蓄,共同建造的房屋,共同所有的生活用品和生活資料,共同享有的債權和共同負擔的債務,以及其他共有的財產。

從概念中我們可以看出, 家庭共同財產是在一個大家庭中形成的,也就是說,父母、兒女或女婿、媳婦共同生活、勞動在一起,不分彼此,才能產生家庭共有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

end二、家庭共同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有什麼區別

明白了什麼是家庭共同財產,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之後,二者應該怎麼區分就比較容易了。我給您舉個例子,如果您是一位女士,當您嫁給您老公之後,一直跟他的家人生活在一起,共同為這個家出錢、出力,所得的收入用於整個家庭的消費,並且家庭成員不分彼此,那麼

從您嫁入他們家開始起,整個家庭成員的收入所得均為家庭共同財產,其中包

從您嫁入他們家開始起,整個家庭成員的收入所得均為家庭共同財產,其中包括了您夫妻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您事先就對夫妻共同財產有了約定,那麼約定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其他家庭成員對自己的私有財產也有約定,那麼約定的財產不能作為家庭共同財產。事實上,如果生活在一個大家庭中,在離婚的時候要區分財產的性質是相當複雜的,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誰都不願意把自己的財產分給別人,但是卻儘可能多的想從別人那裡拿到更多的財產,所以如果能求助於律師的話,可能會比較專業,而且能夠幫您分析的更合理,更完善。

家庭財產關係!!

15樓:駝絨色特

一、家庭財產

家庭共有財產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換言之,是指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財產。

一個家庭要存在家庭共有財產,要具備兩方面條件:

1、有共同的勞動行為或受贈事實;

2、家庭不僅由一對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組成。

拓展:二、個人財產

個人財產是指在夫妻共有財產製中,完全屬於夫妻一方所有和控制的財產。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分為兩部分:

1、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

16樓:沒想好名字的

不能。他不能分割你的財產,不過她作為養子女,在法律上享有和親生子女一樣的權利義務,可以繼承你父母的財產。但是如果你父母明確遺囑的話她就分不到。

補充:1、在你們都活著的情況下,她不能分割家庭共有財產。

2、因為她不能,所以沒什麼損失需要減少。

3、宅基地的使用人名是誰?

17樓:匿名使用者

你父親還在世嗎?你堂妹父母的財產在**?你堂妹父母的財產是要還給你堂妹的。

另外無論你堂妹是否入了你家的戶口本。正常來說除了她本身去你家之前父母留下的錢之外,不能帶走任何東西。正常來說是這樣的,但是要看法官怎麼判,有時候會說因為已經入戶口,所以你父親過世留下的財產要分給她,不過這個一般不會成立的。

另外我很奇怪,你堂妹賺錢為什麼要上交給家裡?這是很奇怪的問題,法律上不會承認的,她不交才是對的。如果你父親過世,你堂妹沒有對他進行過贍養義務,她就沒資格分家產,只能分她父母的。

(她父母絕對留下家產了吧)你們夫妻的房子和她沒有任何關係,不能參與分配,除非房子的戶主是你老爸。

18樓:匿名使用者

我想,你堂妹的理由無非是你買房使用的父母的錢,你父母的錢也有她的一份,所以他也想要錢。

法律上她和你有權利共同繼承你父母財產。

如果購房首付及貸款都是用你夫妻的錢交的就沒有任何問題。如果是你父母贊助的,她要有證據證明的。

最主要的你父母的錢的支配使用都歸你父母,他們願給你就行了。

保險起見需要你父母立遺囑把遺產全給你,或者現在就全部贈與給你。

19樓:孫忠碧

我 覺得呢你最好去找個律師事務所去諮詢一下最好了,光靠我們說的不一定完全都是對的,去找律師問一下可能就二三十塊吧,像這種如果沒有按照正試收養程式應該是分不到你們的.

新婚姻法: 房屋是父母一次性在婚後給兒子買的 這也算夫妻共有財產嗎?? 70

20樓:love蝶舞晨軒

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兒出資的,該出資就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進行贈與,但是父母明確表示只贈與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二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第十三條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第十五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第十六條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第十七條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十八條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條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家庭共有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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