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手機使用者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至於裝修,房產證上體現不出這一點,如果能把你名字一起寫進去當然最好,不然就主張讓男方進行補償或者你們倆有協議約定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在網上搜尋一下〈〈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三)〉〉,將自己的情況與之對比一下就知道了。
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聯絡律師
縱橫法律網 路光亮律師
4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可能又改了和以前一樣了
新婚姻法關於房產的規定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屬一方的婚前財產。
《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定:
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
2、婚後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屬一方的財產。
3、夫妻雙方婚後一次性出資,取得房屋產權證書後離婚的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這一類的房屋還是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5、夫妻雙方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
對於分割按揭房產,因為還存在繼續償還銀行銀行貸款的問題,因此不能簡單的分割房屋合同價值。房屋的實際價值(合同價值與房屋升值之和)減去尚未償還的銀行貸款後的剩餘價值才是雙方的分配物件。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產,繼續向銀行償還貸款本金、利息,同時向另一方支付房屋價值的一半。
6、一方婚前按揭購房並取得房產證,婚後償還貸款期間離婚的
如果能夠證明償還貸款的資金全部是由購房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支付的,那麼該房產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直接歸屬其本人,除非是雙方書面約定該房產作為雙方的共同財產。
如果不能證明償還貸款的資金全部是由購房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支付的,則應當視為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按揭貸款。不論是雙方償還貸款的資金**、或者是雙方償還貸款的份額,均不影響夫妻雙方共同償還貸款的性質。此種情況下房產歸簽訂購房合同的一方所有,但是房屋兩種**差額部分作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分配。
7、父母參與出資並取得房產證書後離婚的
如果是夫妻雙方結婚前父母出資購買房產的,一般視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父母不得索回。同時該部分資產作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分割房產價值重應當予以扣除。但是父母在婚前明確宣告是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的除外。
如果是夫妻雙方婚後出資購買房產的,一般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父母不得索回。該部分資產作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予以分割。但是父母在贈與時候明確宣告是對夫妻其中一方的贈予的除外。
如果是父母對子女的出資為借款,婚前借款的作為一方的個人債務,婚後共同借款的,作為婚後共同債務。當對於父母出資不能證明是贈與還是借款的,推定為贈與。
婚前房產在我國新婚姻法當中一共有兩種規定,第一種是婚前付首付,婚後夫妻共同償還貸款,這種情況下,夫妻可以共同分割。第二種是,婚前一方全額購買的房子,房產證上也是一個人的名字,婚後另一方如果離婚的話無權分割。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6樓:匿名使用者
1。婚前房產,要看住房購房合同和房產證登記人是否兩人姓名。是的話,住房屬於婚前共有,沒有約定份額前提,一家一半。
如果登記人是一方姓名,那麼,住房產權屬於登記方婚前個人財產,屬於他一人所有,和另一方無關!但是另一方有出資憑證,那麼他對住房登記人就擁有債權,可以主張!
婚後,不管兩人誰來還貸,所用錢款,都屬於婚後共有財產,一家一半權益,以及自婚後還貸起,該住房增值部分的權益,也是一家一半。
2.婚後購買住房,在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前提,不管登記人是你倆誰的姓名,。該住房都屬於婚後共有財產,一家一半。
以上為新婚姻法具體解釋。
7樓:熱心網友
2023年新出的婚姻法裡有規定,婚前雙方出錢購買的房子,不管是登記在夫妻誰的名下,在將來離婚時,這套房子,都應該按當初雙方付款的比例來分割。但前提是記得留好付款的票據,如果在付款時有簽訂贈送之類的合同,那麼此套房子就將不再按照付款比例來分割了。
拓展資料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離婚時按照出資份額按份分割。
以按揭貸款方式買的房屋所有權歸屬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是以共同收入來償還銀行貸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認定該套房屋的現有價值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對於房屋產權的分隔,在實踐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也只規定了: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但應當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麼這個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二是在婚後,償還房屋的按揭貸款是由雙方共同支付的,應當歸屬於雙方共同財產,按按揭的數額分割。
新婚姻法,結婚後房產歸屬問題?
8樓:匿名使用者
新婚姻法出來了,房產證上該寫誰的名字?婚前婚後大不一樣!
9樓:加百列
婚後購房的,產權歸屬是不是夫妻共有,還要看登記情況。
各種情形如下:
(一)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名字的房產歸屬問題。
婚後男方親生父母全款買了套房,登記在了男方名下,這房子肯定是男方的。
《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親生子女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出資人親生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親生子女一方的贈與。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二)房產證上寫著兩人名字的情況下,婚後房產歸屬問題。
1、這房子是男方全款買的。
如果男方和愛人在婚後全款買了套房子,房產證上寫了兩個人的名字,一旦他倆因離婚鬧上法庭,必須拿出證據能證明買房子時出了錢,否則在房產分割時,法官會將這房子判給有證據證明出錢了的一方。
2、倆人一起貸款買的房子。
如果這房子是男方婚前貸款買的,婚後加上了愛人的名字,那婚後這房子增值的部分和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
如果這房子是倆人結婚後湊了首付,一起貸款買的,那自然也是共同財產,歸倆人共同所有了。
3、這房子是男方父母出錢買的,但寫了男方倆的名字。
如果這個情景是真的,那麼這房子將被認定為男方倆的共同財產。如果沒有「借條」等其他證據,男方父母的出資也將被認定為贈與夫妻兩人的,歸雙方共有,即便是倆人鬧離婚,父母也無權索回出資錢款。
10樓:就是我_啊
1,如果房產證只寫男方名字,在法律上屬於男方個人財產,;如果寫兩個人名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寫男方名字,房子的首付部分屬於男方個人財產,婚後貸款,男方父母歸還的部分屬於男方個人財產,男方自己還貸的部分屬於父親共同財產,離婚房子歸男方所有,男方要補償女方婚後還貸部分,和婚後房子升值部分補償;如果是兩個人名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如果是男方名字,房子首付部分屬於男方個人所有,貸款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房子歸男方所有,男方要補償女方婚後還貸部分和婚後房子升值部分補償;如果是兩個人名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稱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財產主要包括下列財產:
(一)夫妻雙方或一方工資、獎金、津貼及其他工資性收入;
(二)夫妻雙方或一方生產、經營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雙方或一方通過其智慧財產權獲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夫妻雙方或一方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主要是指: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新婚姻法」,是國家頒佈的一部司法解釋。新婚姻法催生新擇偶觀「潛力股」成女人新寵。不少市民認為,時下流行的「裸婚」、「全職太太」已經不再靠譜,女人挑物件的首要因素也不再是錢和房子,「潛力股」將成女人擇偶新寵。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關於新婚姻法問題,關於新婚姻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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