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發現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如果單位將其辭退需要支付什麼補償金嗎

2022-01-02 19:40:01 字數 5545 閱讀 3401

1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支付補償金,但是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才可以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關於無過失性辭退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在試用期內發現員工不能勝任工作而將其辭退,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需要提前三天書面通知員工並將員工的工資足額支付給員工。

3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不需要支付賠償金的。

4樓:電競一隻蟲

好像不需要支付補償金,工資還是要付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試用期內,如因員工無法勝任本職工作辭退員工,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6樓:匿名使用者

去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46條,第四十七條。對勞動者進行補償。

試用期內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辭退員工有賠償嗎?

7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辭退一般bai無賠償,但是du應當足額支zhi付勞動者實際勞動期間的dao報酬。

《回勞動合同法》規定:「答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8樓:雯吧七

你好!根據本律抄師多年辦理相關案bai件的經驗和法律du法規的規定,現對於zhi你的問題回覆如下:一dao、如果公司不能證明員工確實不能勝任工傷,則公司存在法定過錯,可依法委託 本律師提起勞動仲裁和勞動訴訟,要求公司支付工資、加班工資、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和其他損失等。

二、由於此類事務涉及複雜的法律關係和法律問題,請記下曾永前律師**,以便今後遇到法律問題時可以隨時諮詢,特殊案件可先辦案後交費。

9樓:柳懋段蘊秀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

試用期內辭退是不需要賠償的!

試用期已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辭退我該怎麼做? 5

10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內如果用人單位能證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接觸合同,且無需支付補償金。

另外一個月內可以暫時不籤合同,並不違法。

你工作13天,應該按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工資,計算方法如下:

10000÷21.75×13

11樓:尼古拉斯凱

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需還在試用期內。如果你的轉正日期是在4月1日,但是公司卻在4月2日才告知你不符合錄用條件,那你完全可以不接受;

2,公司有相應的績效考核制度。如果公司就是以一紙通知來告訴你不符合錄用條件,而具體的錄用條件是什麼,都沒有明確的話,你也是可以不接受的;

3,錄用條件是具體的而不是抽象的。比如你是銷售崗位,那錄用條件可以是銷售額達到多少。比如你是會計崗位,那錄用條件可以是賬目出錯率。

但是如果公司告訴你因為你不夠細心,不夠有耐心,不夠外向這些沒有具體衡量標準條件,那你也可以讓他go die了;

4,你得知道有這些考核標準。比如公司的崗位職責,績效考核制度,關於試用期規定的人事制度。怎麼證明你知道這些職責,制度,上面有你的簽字。

這些基本上入職培訓的時候就會有。如果沒有,那你也可以完全不接受。

5,公司的人事制度是經過全體員工討論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加以公示的。什麼意思?就是公司的人事制度當初制定的時候需要全員參與或者工會參與,並且公示過。

所以,當公司以試用期內不合格為由解除合同的時候,你不一定要乖乖就範的,如果沒有按照這些程式來,你完全可以申請賠償。

試用期內,公司提出要把我辭退,需要開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嗎?

12樓:之何勿思

在試用期中,除特定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試用期解除勞動關係法律規定了三類情形:

過失性解除。即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形成多重勞動關係,影響工作,或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勞動合同法26條);被追究刑事責任。這幾種情形解除勞動關係,不僅試用期可以適用,正常勞動合同存續期間都可以適用,並不用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非過失性解除。即患病或非因工傷,醫療期結束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崗仍不能勝任工作;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無法達成一致。這三種情況,試用期與勞動合同存續期間都可以適用,但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不符合錄用條件。這是試用期的特殊規定,是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的體現,也是試用期解除勞動關係使用最多、最為有效的方法。

13樓:全球資訊解說

需要,但是即使是在試用期間,公司也不能隨便解除勞動關係。

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以下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七)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4樓:韓飛律師

1、需要為你出具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

2、你不同意,可以不簽字,但是公司只要送達給你,不簽字也一樣。

3、用人單位如果有證據證明你不適合該崗位,是不需要支付你經濟補償金的;反之需要支付。

15樓:況霽昀

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是你再就業和獲得失業保險金的通行證,勞動者應當持有和索取。若你沒有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用人單位辭退你就構成違法,你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16樓:乾萊肥半梅

試用期內公司可以辭退你,但必須有合法正當的理由,否則就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承擔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二倍的賠償金的法律責任。

因此,除非你認可公司辭退你的理由,否則,在拿到公司的辭退證明後,可立即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公司支付二倍的賠償金。

17樓:左手胡適之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所以說在認真閱讀法條後,你就知道你可以不簽字但是用人單位在在向你說明理由後可以無條件辭退你的。如果你不服,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而且不收費。

18樓:匿名使用者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以下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七)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除了上述情形,用人單位依法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解除應當開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如果確實屬於上述情形,即便你不簽訂證明,用人單位有其他證據證明的,勞動關係依舊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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