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韓飛律師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連續簽定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要08年以後籤2次固定期限合同,到第三次才能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參考內容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嗎
3樓:
必須同時滿足一下兩個條件才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雙方都願意續簽勞動合同。
2.在同一家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或者在2008.1.1後連續兩次與同一家單位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後單位不續簽合同,那麼就不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
如果2008.1.1後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不滿2次,那麼也不是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即使勞動者不滿足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要求,只要勞動者和單位協商一致,同樣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樓:濤聲海韻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不一定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看工作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企業與員工在第三次簽訂合同時是不是必須簽訂無固定期合同?
5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與員工在第三次簽訂合同時是根據勞動者的要求來簽訂合同,勞動者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需要根據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6樓:
如果按照簽訂次數計算,那麼要在2008.1.1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後連續兩次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雙方第三次簽訂時,用人單位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自己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不是「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是「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籤不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主動權在勞動者手裡。「必須」的意思是不管勞動者想籤什麼合同,單位都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的意思是隻要勞動者不反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單位就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7樓:臭豆腐安心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在勞動者沒有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勞動者與該用人單位第三次續訂勞動合同時,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讀了這個條款的意思,你一定明白了問題的答案。
勞動合同已經簽訂第三次了,但是是固定期合同,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改簽為無固定期限合同?
8樓:
不可以。
勞動者第3次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在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前,勞動者無權要求用人單位改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3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拒絕簽訂屬於違法。如果拒絕簽訂,勞動者有權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勞動者與同一單位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施行前訂立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按照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從《勞動合同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9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勞動者與同一單位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但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施行前訂立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按照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從《勞動合同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也就是說,2023年6月——2023年6月的合同視為第一次合同,現在處在履行第二次合同期間。
因此,你目前提出改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受法律支援,即使你真的是處在履行第三次固定合同期間,也需要單位同意,因為固定期限合同是你自願簽訂的,變更必須雙方協商一致。
明年你合同到期的時候,公司提出續簽,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拒絕的或者公司不續簽的,需要按照你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給予一個月本人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10樓:浙江馬律師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不可以。目前你只在第二次合同履行過程中,只有等這次合同履行完畢你提出要求,或者現在你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才能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理由如下:
雖然你已經與用人單位簽訂了3次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也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再次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法施行前訂立、勞動合同法施行後仍在履行的勞動合同,不計算在連續訂立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內,次數的計算應當以《勞動合同法》施行後新訂立勞動合同作為第一次。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行啊。
必須從2023年後籤的合同算第一次,所以你現在處於第二次合同的履約期內。等本期合同結束,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簽,你可以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2樓:在掛榜巖跳桑巴的扁豆
你好,不可以。《勞動合同法》是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所以之前的那一次不算在內。
13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第3次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在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前,勞動者無權要求用人單位改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3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拒絕簽訂屬於違法。如果拒絕簽訂,勞動者有權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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