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提的問題很不清楚,我大膽猜測一下,您大概是問續簽勞動合同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計算吧?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從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那麼,這連續二次如何計算呢?2023年以後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勞動合同的,這連續二次都很好理解,2023年之前訂立了勞動合同的這麼算呢?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對此規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按照九十七條規定,舉個例子,張某2023年和a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3年,從2023年3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張某和a公司的這份合同,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後,繼續履行,但是這次不計算在法律規定的那二次連續訂立合同的次數在內,如果2023年3月1日起續訂合同,從續訂合同這次起計算次數。
2樓:匿名使用者
沒看懂你要問什麼問題。。
新法的實施日法律上是有規定的;若問其他的請詳說……
為什麼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規定,2023年1月1日以前工作年限不屬於經濟補償計算範疇
3樓:
因為:2008.1.1前沒有任何法律法規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單位終止合同不續簽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2008.1.1前《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有規定單位非因勞動者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所以2008.1.1前的工齡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計算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而2008.
1.1後的工齡根據勞動合同法計算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是2008.1.1起實施的,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則,對2008.1.1前的工齡不計算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金。
4樓:充問夏侯
2023年前合同是股份制,現在是合同制。
勞動合同終止時的經濟補償金2023年以前的怎麼計算
5樓:匿名使用者
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從2008.1.1開始算起(勞動者晚於2008.1.1入職的按照實際入職日期算起)到勞動合同終止前一天止。
2008.1.1前的工齡不算。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
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第九十八條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6樓:
因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合同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從2008.1.1開始算起(勞動者晚於2008.
1.1入職的按照實際入職日期算起)到勞動合同終止前一天止。2008.
1.1前的工齡不算。
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 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 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本書寫《勞動合同法》施行日期2023年1月1日;另一本書寫《勞動合同法》生效日期2023年5月1
7樓:上圩農場主
內容其本一致,只要一個是試行本,一個是最終版本。或者一本是1月份出版,一本是修訂書。只是版次不同而已。
8樓:卟噯
《勞動合同法》是2023年6月29日通過人大會議,公佈。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9樓:愛吃梨的阿狸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23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兩部法律你是不是搞混了?
10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施行時間為2023年1月1日。 施行時間和生效時間是同一意思。 另一本書說的有誤。
11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不會吧,是不是你看錯了 或者是印刷的筆誤?
一般施行日期 就是生效日期,,因為法律生效日期和時效性是先行有效。。。。
勞動法是2023年1月1日開始施行,那麼生效日期就是1月1日
新勞動法實施後對2023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份怎麼計算補償?難道從01年到08年工作年數都不予補償了?
12樓:匿名使用者
原來的勞動法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終止勞動合同只要是單位方面不同意續簽就要補償,如果個人不同意續簽也沒有補償。新的勞動合同法從2023年1月1日實行,所以補償的數額是符合規定的。
13樓:西政自由鳥
不是不補,而是08年以前的按照當時的勞動法進行補償,所以還是有的08年以後的,才適用勞動合同法
所以就是一個分段計算的問題
法律依據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14樓:靖爽律師
回答你好
不是不補,而是08年以前的按照當時的勞動法進行補償,所以還是有的08年以後的,才適用勞動合同法
所以就是一個分段計算的問題
法律依據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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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簽訂的經濟補償怎麼算??
15樓:長沙汪文浩律師
只能拿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從2023年1月1日起算.
16樓:
因合同到期不再續約而發生的經濟補償金,從新合同法實施之日起也就是2023年1月1 日算。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17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新勞動合同法處理
18樓:微風
《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簽訂的經濟補償需要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2023年1月1日之前,依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應按當時的我國《勞動法》及其配套規定執行。按照我國《勞動法》以及《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自然終止的,用人單位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所以,就該期間原告無須向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為什麼08年之前的年限沒有經濟補償?
19樓:韓飛律師
因為《勞動合同法》是08年開始生效的,之前沒有這方面的法律規定。
因為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是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故合同終止時經濟補償金自2023年開始計算。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按勞動合同法這合同能續簽嗎,《勞動合同法》中的「自用工之日起」適用於續簽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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