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濤聲海韻
上班十二小時制,嚴重違反我國勞動法,當事人可以辭職,離職時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一次性結清的。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2樓:尚源
當公司的勞動規定與勞動法違背時,勞動者有權拒絕。
建議你可這樣理性維權:
要求公司將工資發放至4月28日。
當勞動者發現自己合法的勞動權益被侵害時,可單方面接除勞動合同,並可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3樓:張家老九
可以啟動法律 程式,先找勞動局調解!不行就起訴!
公司擅自修改上班時間我不適應公司要我主動辭職,我該怎麼辦?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超出法律規定時間,可以去勞動仲裁,申請保護
5樓:停夜整頓
如果合同裡沒有相關約定,新班次又不違反勞動法,你只能接受公司的調動。
6樓:
物競天擇,適者生存!
公司單方面更改勞動合同性質!
7樓:釣魚佬老頭
1、這種情況屬於解除原勞動合同,重新訂立新的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必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先且不談,就解除原勞動合同的行為來說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2、對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賠償金的計算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4、賠償金的計算基數應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工作不足十二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平均工資。
5、仲裁時如果你不想幹了,可以申請仲裁要求單位依法支付上述費用,如果你還想繼續幹下去,可以申請仲裁委員會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原合同,直到合同期滿,這是合理要求會得到仲裁支援的。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勞動合同不合法,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必須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變更。
9樓:韓飛律師
公司單方面更改勞動合同,如果舊勞動合同還沒到期,用人單位和你都沒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單位的這種行為應該歸類到勞動合同變更上。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也就是說你不同意,用人單位就不能變更,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的,屬於一種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0樓:
勞動法規定,非企業原因的勞動者離職,不享受失業金和經濟補償金待遇。按你說的這種情況,單位的行為應該屬於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法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勞動者不同意,用人單位就不能變更。企業依此為由要你們自動辭職,是在規避經濟補償金的支付。
如果最後企業辭退你們,則需按合同約定的工資為基數賠償。
11樓:夷詠緒如彤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所以,企業不能單方面更改勞動合同,應該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變更勞動合同。
12樓:匿名使用者
忍著不要辭職,你辭職了沒錢賠。他辭退你還有錢陪。我以前朋友也發生這種情況,他就直接打**到上海人力資源保障中心諮詢。
後來他辭職了,但是後來好像是拿到賠償的。具體你要問人力資源部。
勞動合同屬於合同,任何合同不得單方面做出修改。如果你簽字了就屬於贊同合同的變更
13樓:匿名使用者
1、舊勞動合同還沒到期,用人單位和你都沒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單位的這種行為應該歸類到勞動合同變更上。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也就是說你不同意,用人單位就不能變更。 單位依此要你自動辭職也是不合理。單位硬要解除你的話,就屬於違法解除。
根據該員工個人情況,如果就職超過6個月,要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就職沒超過6個月,要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也就是2倍) 違約金不牽扯。
2、補償金標準時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不是按照勞動合同上寫的。
公司有原來的8小時三班制,改成12小時制,我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嗎
14樓:我是晨晨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才能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貴單位單方面修改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違法的,你可以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也可以辭職,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請問公司完全沒通知的情況下!更改了我的工資標準!我做不下去了!能要到補償金嗎? 10
15樓:張紫銀花
先找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再到法律援助部門諮詢具體細節,再看看有沒有請律師的必要
1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詢問什麼情況,自行協調解決不了,可以找有關部門投訴
17樓:蓋普希金
公司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當事人辭職時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所有的勞動合同必須一式兩份且有勞動局的公證蓋章,這樣的才生效,如須修改時必須經雙方一致同意以附頁的形式簽署再到勞動局公證蓋章才有效.
有些公司改勞動合同只是為了在以後處理勞動糾紛時能讓自己更有利,比如工資調低或調整。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對原合同的部分內容進行修改,變更後的合同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變更了的內容按照變更後的執行,其它沒有變更的內容按照原合同執行。合同只要不籤或沒有勞動局的公證都不生效!
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兼併、分立、合資等,用人單位可要求重新簽訂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如何賠償員工?
18樓:華律網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9樓:墨汁諾
公司單方違反《勞動合同法
》規定,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87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辭退福利,是指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或者為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給予職工的補償。其他長期職工 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辭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職工薪酬,包括長期帶薪缺勤、長期殘疾福利、長期利潤分享計劃等。
方式辭退福利類似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為保障職工權益,企業與其職工提前解除勞動關係時應當給予的經濟補償,屬於企業的法定義務。
辭退福利通常採取解除勞動關係時一次性支付補償的方式,也有通過提高退休後養老金或其他離職後福利的標準,或者在職工不再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後,將職工工資支付到辭退後未來某一期間的方式。
內容職工薪酬準則規定的辭退福利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1、在職工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論職工本人是否願意,企業決定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而給予的補償。
2、在職工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前,為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給予的補償,職工有權利選擇繼續在職或接受補償離職。
針對這兩種情況,會計處理上也有所不同;一個是確定的,一個是預計的。辭退福利包括當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動時,對辭退的管理層人員進行補償的情況。
確認1、確認的條件:
在同時滿足下列兩個條件時,企業應當確認由於辭退福利而產生的應付職工薪酬,同時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已經制定正式的解除勞動關係計劃; 提出自願裁減建議,並即將實施。
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解除勞動關係計劃或自願裁減建議。
2、確認時應注意的問題:
1)正式的辭退計劃或建議應當由企業與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組織達成一致意見後,經過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批准。
2)如果企業的辭退計劃和裁減建議還在制定和討論中,未最後經過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批准的情況下,對該項辭退福利不能確認。
3)該計劃或建議應當包括準備辭退的職工所在部門、職位及數量;根據有關規定按工作類別或職位確定的辭退補償金額;以及實施辭退的時間。
4)企業的辭退計劃和裁減建議必須制定的較為完整,已具有可操作性,這是評判能否即將實施的標準。
5)企業在制定辭退計劃和提出裁減建議時就可以確認預計負債,同時計入當期損益,而不需要等到實際支付補償款時再進行確認。
6)要求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辭退計劃或裁減建議,是因為只有辭退計劃或裁減建議具有不可撤銷性,才能保證會計確認和計量具有可靠性,否則在會計上無法對該項辭退福利進行確認和計量。
7)辭退福利的支付應全部計入當期費用。因為該筆款項的支付,並不是職工為企業提供了服務,而是企業要辭退職工,而被辭退職工不能再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也就不能計入資產成本。
8)實質性辭退工作一般應當在一年內實施完畢,但因付款程式等原因使部分付款推遲到一年後支付的,視同符合確認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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