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

2022-01-09 14:13:32 字數 5123 閱讀 2042

1樓:佐助鳴人

1、自動離職:員工個人主動提出辭去所擔的職務,解除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

2、自動離職辦理流程:離職人員須由本人按要求提前向書寫辭職申請,並填寫書面《員工離職證明》,報各級管理人員審批,然後到相關部門進行辦理。

3、曠工除名:請假超期、曠工、口頭提出辭職即擅自脫崗等超過五日且未辦理離職手續的,公司有權給予辦理辭退。

4、曠工除名辦理流程:用人單位根據員工請假超期、曠工、口頭提出辭職即擅自脫崗等超過五日且未辦理離職手續的,直接給予辦理辭退手續。

2樓:思年華

重慶市勞動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中的「自動離職」是指職工擅自離職的行為。

二、職工與企業因辭職問題發生爭議,只要不出現職工違紀引發的糾紛,應按辭職爭議處理。

三、《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勞人計[1983]61號)第二條、第六條中規定的職工要求停薪留職,未經企業批准而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一個月內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企業對其按自動離職處理,是指企業應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對其作出除名處理。為此,因自動離職處理髮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

自動離職算工齡嗎

3樓:

算工齡,當地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之日起自動離職前的工齡與重新參加工作之後的工齡合併計算。

1、根據原勞動部辦 公 廳《對「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5]104號)、《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4〕376號、《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勞辦發[1994]48號)和內務部《關於工作人員自動離職後又參加工作其連續工齡的計算問題的覆函》([63]內人工字第13號)檔案規定:自動離職的職工,在當地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個人繳費之前的工齡不予計算;自當地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個人繳費之日起的工齡,與重新參加工作後的工齡,可以合併計算。

2、在養老保險方面,因為自動離職人員工齡是從繳費之日起可以合併計算,沒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工作年限不計算繳費年限。

3、《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勞人計〔1983〕61號)第二條、第六條中規定的職工要求停薪留職,未經企業批准而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一個月內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企業對其按自動離職處理,是指企業應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對其作出除名處理。為此,因自動離職處理髮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

4、職工受開除公職處分的,仍按現行規定辦理,由於違犯勞動紀律受到除名處理的職工,除名前的連續工齡與重新就業後的工作時間,可以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4樓:匿名使用者

當地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之日起自動離職前的工齡與重新參加工作之後的工齡合併計算。

根據原勞動部辦 公 廳《對「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5]104號)、《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4〕376號、《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勞辦發[1994]48號)和內務部《關於工作人員自動離職後又參加工作其連續工齡的計算問題的覆函》([63]內人工字第13號)檔案規定:

一、自動離職的職工,在當地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個人繳費之前的工齡不予計算;自當地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個人繳費之日起的工齡,與重新參加工作後的工齡,可以合併計算。

二、在養老保險方面,因為自動離職人員工齡是從繳費之日起可以合併計算,沒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工作年限不計算繳費年限。

勞 動 部 辦 公 廳

《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

勞辦發[1994]48號

三、《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勞人計〔1983〕61號)第二條、第六條中規定的職工要求停薪留職,未經企業批准而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一個月內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企業對其按自動離職處理,是指企業應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對其作出除名處理。為此,因自動離職處理髮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

勞 動 部 辦 公 廳

《對「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

勞辦發[1995]104號

2、關於「自動離職」的職工是否亦可按《覆函》意見處理的問題。

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勞辦發[1994]48號)中明確,「因自動離職處理髮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因此,自動離職的職工工齡計算可按《覆函》意見處理。

3、關於除名職工連續工齡計算時效的溯及力問題。

我們意見,應從各地實行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作為除名職工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

勞 動 部 辦 公 廳

《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

勞辦發〔1994〕376號

職工受開除公職處分的,仍按現行規定辦理。

由於違犯勞動紀律受到除名處理的職工,除名前的連續工齡與重新就業後的工作時間,可以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內務部《關於工作人員自動離職後又參加工作其連續工齡的計算問題的覆函》

[63]內人工字第13號

一、工作人員曾經自動離職後又參加工作的,其連續工齡(工作年限)一般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算。個別離職時間較短,但有悔改表現的,離職以前的工作時間也可以計算連續工齡。

5樓:法律達人劉老師

回答您好!算工齡。自動離職的職工,在當地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個人繳費之前的工齡不予計算;自當地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個人繳費之日起的工齡,與重新參加工作後的工齡,可以合併計算。

6樓:李浩律師

回答第十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您好,是的。職工只要實際參加了工作,不管以什麼原因離職,這期間工作時間都算工齡。

更多2條

86年自動離職工齡是否可算作視同繳費年限

7樓:青燈俗事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

1、關於「辭退」職工是否可按《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的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4〕376號)(以下簡稱《覆函》)規定辦理的問題。

辭退職工工齡計算問題,原勞動人事部在「關於印發《〈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若干問題解答》的通知」(勞人資〔1987〕31號)中明確,即「職工被辭退前的工齡及重新就業後的工齡合併計算」。

2、關於「自動離職」的職工是否亦可按《覆函》意見處理的問題。

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勞辦發〔1994〕48號)中明確,「因自動離職處理髮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因此,自動離職的職工工齡計算可按《覆函》意見處理。

3、關於除名職工連續工齡計算時效的溯及力問題。

我們意見,應從各地實行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作為除名職工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

8樓:

86年自動離職前工齡不能算視同繳費年限。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中明確,「因自動離職處理髮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因此自動離職的職工的工齡計算可按【覆函】意見處理。

勞辦發(1995)104號檔案規定:關於除名職工連續工齡計算時效的溯及力問題。:應從各地實行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作為除名職工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

(也就是說除名前的連續工齡,應從各地實行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開始計算,未繳費時間不能算視同繳費年限)。

國有和集體所有制單位的職工被開除、除名或自動離職之前的工齡能否作為視同繳費年限?

9樓:

不能。國有、集體企業職工被開除之前的工齡不再計算,沒有繳費的工齡不可以視同繳費年限。

國有、集體企業職工,被除名或自動離職的,除名和自動離職之前的工齡可以計算連續工齡,但朔及力僅限當地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個人繳費之日起,之前沒有繳費的工齡,不能視同繳費年限。

內務部《關於工作人員曾受過開除、勞動教養、刑事處分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59)內人事福字第740號

一、工作人員受過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應當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他們受處分以前的工作時間和參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資為生活**的勞動時間,可以計算為一般工齡。

10樓:匿名使用者

在企業工作的,目前政策不能算視同交費年限.(在機關事業的是算的,不公平吧).

勞辦發[1994]376號: 由於違犯勞動紀律受到除名處理的職工,除名前的連續工齡與重新就業後的工作時間,可以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勞辦發[1995]104號:3、關於除名職工連續工齡計算時效的溯及力問題。

我們意見,應從各地實行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作為除名職工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

粵勞社函〔2003〕1019號:  勞辦發〔1995〕104號檔案是對勞辦發〔1994〕376號檔案有關規定的進一步明確和解釋,兩文必須相結合執行。對於除名職工,除名時當地尚未實行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其連續工齡從重新就業時起計算;除名時當地已經實行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其連續工齡從當地實行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時起計算。

川勞社函[2006]299號:  一、《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5]104號)、四川省勞動廳**《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的通知(川勞險[1995]38號)兩個檔案的規定仍然有效,應嚴格按照規定執行。

11樓:聽歌

在現行的《憲法》也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的保護規定——這就是國家以退休金的形式給予退休職工的「物質幫助」,能獲得這種「物質幫助」是一種「政治權利」,沒有這種「政治權利」的人就不能獲得這種「物質幫助」——例如:人們常在影視劇看到的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人員就沒有能獲得這種「物質幫助」的「政治權利」。能體現這種「政治權利」的現象是:

在實行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改革前退休的職工,雖然一分錢未曾個人繳納過,也照樣可以領取退休金的。除非他犯了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後,才能剝奪他的養老金待遇。

綜上所述:「視同繳費年限」既是一種客觀存在,也是國家給予退休人員「物質幫助」的大政方針,任何剝奪「視同繳費年限」就等於剝奪「政治權利」的違法行為

曠工三天自動離職扣多少錢,曠工三天自動離職是怎麼扣錢的

曠一天扣三天,是否合理?答案顯然是不合理!如果員工曠工一天,公司扣其三天工資,就等於多扣了員工2天工資,根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企業扣除員工工資,只能是社保 個稅 法院判決的撫養費 贍養費,以及賠償單位的經濟損失費。顯然這個 曠一扣三 的說法,不在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內,法律不會予以支援!可能有些企...

為什麼我曠工離職,被公司除名了,公司又打電話來讓我回去上班,什麼意思

勞動者曠工離職是否可以 回到原公司上班取決於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制度,勞動者可以聯絡原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部門表達想回去上班的願望,經用人單位同意的,勞動者可以辦理入職手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曠工三天了公司給我打返崗 讓我回...

自己主動辭職的算曠工嗎,算自動離職還是曠工?

員工本人辭職,如果在提出申請之後,沒有按照公司安排時間辦理離職手續,提前自行離職,那麼是屬於曠工行為。如果按照單位安排時間辦理離職手續。並不屬於曠工行為。但是單位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在員工提出辭職申請的一個月內安排員工離職。曠工是職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准的缺勤行為。曠工按工作日論。依據 勞動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