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112333束脩
1首先必須明確你和用人單位是勞動關係,還是承攬關係。如果證明是勞動關係,依據相關的勞動法必須支付你工資,且不得低於城市最低標準。
2其次,你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提出離職。正式員工提前30日,試用期提前3日遞交書面離職申請,建議你用ems(司法認定,拒收也視為送達)給法人寄送離職申請,記得在面單上寫清楚時間和離職申請幾個字,錄影取證後寄出。以後扯皮,休想死不認賬。
3讓你不去同業就職可以,那麼必須在協議中寫清楚,同業包含具體的哪些公司,哪個片區,沒有範圍大過宇宙一說。並且簽訂競業限制應當支付你不低於過去12個月平均工資的50%。用人單位願意花錢讓你在家「脫密」那就籤,否則你可以拒絕。
2樓:哥哥和可靠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但是,並沒有規定必須經過單位批准。
所以你只要書面提出了辭職報告(當然最好能儲存證據,比如找好人證,或者要求回執說明,甚至錄音都可以)就可以在30天后離開。單位必須辦理離職手續,當然勞動者也應該做好交接工作。如果單位以沒有簽字就離職剋扣你的工資,你可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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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職與合同法的問題
3樓:微風
勞動者離職或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通常有如下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4樓:勞動法諮詢師
1、你可以提前三十天向單位提交辭職申請,現在老闆允許你離職了,你把工作交接好就可以了。由於你是自己離職的,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除非你是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這樣可以享有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在勞動者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不能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據請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
5樓:匿名使用者
是這樣的,因離職,公司補我三個月的工資。這三個月是按照我近十二個月的十一個月正常工資+一個月扣除完300塊的工資來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6樓:
1、你現在已經過了試用期,提前30天提出離職是你的義務,而只要在30天之內叫你走人是老闆的權利。所你即使你9號提出離職,10號老闆批准,那麼老闆也是不違法的。
2、你提出了離職,無論是本月10號走人,還是下個月9號走人,老闆是不能隨便扣你的錢的,因為你已經提前通知他你要辭職, 這是正常的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他敢扣你的錢,你可以到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局舉報,叫他結算你所有的工資。
關於離職和勞動合同 15
7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用人單位滿一個月未籤合同,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六)項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十)項規定情形,你現在可以立即書面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主張用人單位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結清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一)項和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半個月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支付一個月二倍工資。
附: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2、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8樓:正氣長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你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而你是口頭通知,應該是無效的。
但是,如果超過一個月了,用人單位還沒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你可以以此為理由,立即離開,並要求補償一個月雙倍工資的補償。
工資,是你的合法收入,無論你什麼原因離開,用人單位不得扣押你工資,如果他們扣你工資,你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
9樓:趙輝煌律師
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則可以自由離職,且對方要支付雙倍工資。
10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所在勞動局申請仲裁
關於勞動合同離職的問題
11樓:輝明伍
第一、「提出離職的員工,如果有應收款不予辦理離職手續」這不合理。理由是:這是職務行為,不是職工個人行為,只要應收款的手續齊全,收與不收,何時收,是企業的事情。
收不到,企業可以通過法院訴訟收取(請注意,你職工本人還無權提起訴訟)。業績不好扣工資,是可以的,只要不超過工資的20%算合法。但未收款,不能在辭職時,由員工賠。
12樓:匿名使用者
1、關於離職方面,如果是正式員工,只要提早一個月提出,就可以合法辦理離職手續,老闆無權不同意離職。(但是這個過程希望你注意辦理證據,例如你可以通過書面、簡訊、郵件傳送離職通知)
2、每個月業績不達標,老闆是有權利扣工資的,但是不能超過平時工資的25%,且被扣後的工資不能低於當地最低生活水平。另外他的扣工資規定應當通過書面形式合同公佈給大家,才可以。
13樓:老楊法律工作室
1、未收款是否能要回、什麼時候要回、能要回多少,都是不確定的,勞動者無法控制。把是否有應收未收款,作為離職的條件,顯然違法。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只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就能辭職。
2、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等。對績效工資,可以按照績效考核情況,核實發放。但削減後勞動者的工資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水平。
關於協議離職賠償問題
14樓:中顧法律網大狀
你好,你可以參考《勞動合同法》下列條款: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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