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小麥
可以查詢相關勞動法,按照勞動法的時間在辭職之前提前打報告就可以了,最好寫份正式的辭職申請。然後溫馨提醒飯店老闆儘快找人。這段時間你也繼續認真工作,盡職盡責。
如果到了規定時間,老闆還沒找到人,你不去上班也可以。如果不給工資,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合理維權。
不過,最好還是和氣解決,撕破臉對誰都不好。祝順利!
2樓:
在飯店裡幹,如果老闆不給工資,也不給你離職,像這種老闆太蠻恆無理了。如果他實在刁難你,你就打110舉報,要回你的工資立馬走人。
3樓:紅依人
如果你好言好語和她說,她依舊不聽,那你可以去當地勞動部門請求幫助!
4樓:ll微笑在臉上
你們籤合同了嗎?還在試用期嗎?試用期提前3天說離職,就可以走了!
如果是正式工提前30天書面通知老闆,30天以後管他同不同意,都可以走人了,不結工資就去勞動局告他,讓他知道勞動法的厲害!記得保留證據,提出離職時,可以錄音,拍照取證!
5樓:中軸線的日常
你是個男的還是女的呀?如果你是個男的的話,老闆娘這樣子是不是,,,,,,哈哈,你完了。要對你不客氣,她要怎麼不客氣呢,如果你是個女生的話,那麼這樣子老闆娘就有點過分了,按照勞動法相關規定。
勞務合同的形成是雙方自願的,而且勞動者有權提出終止僱傭關係。
6樓:荊萊
您和老闆可以協商解決,要求辭職並結清工資。
如果協商不成的,您可以向當地的區縣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辭職並結清工資。
7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走人,勞動局維權。
在飯店工作辭職,提前一個月辭職了,老闆說少人不讓走 我迫於無奈留了下來,請問我該怎麼辦 沒勞動合同 180
8樓:善行天下
如餐飲行業,商場等等,因此,每當勞動者提出辭職時,企業總是找各種各樣的理由「留人」,有的許諾漲薪、發放高額獎金、**春節車票;有的威脅扣工資、扣獎金、不辦社保轉移手續等等。
應當說,《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是非常明確的,勞動者在合同期限內可以解除合同,只需要提前30天提出即可,且規定辦理離職手續時,企業應當「一次性」結清工資。
那麼怎麼辭職才是正確的做法呢?
首先,應當提前30天向單位提出辭職。辭職的方式有提交辭職報告、傳送辭職的電子郵件、**辭職等等。應當高度注意的是,員工須儲存好相關的證據,否則你走後很可能被單位反咬一口,說你無故曠工。
如當面提交辭職報告的,可以請工友見證、向人事部門索要回執、**錄音等等,如公司拒絕接受辭職報告的,可以ems快遞辭職報告,並儲存好底單以及網上查詢簽收記錄,併到郵局蓋章,這一系列的工作做好,就再也不怕單位誣賴你無故曠工了。
其次,應當按公司的要求辦理工作交接。正常的工作交接,一方面體現的是你的職業道德,另一方面,可以免於企業的索賠。實踐中有些員工認為反正都要走人了,工作交接不交接無所謂,須不知,如果因為工作交接不到位,或者工作不負責給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正確的做法是,儘量配合企業的工作安排,盡心辦理工作交接,並注意儲存好相關證據,這樣30天的期限屆滿,企業必須為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如結清工資、出具社保終止單、開具離職證明等,否則員工可以據此申請勞動仲裁,給員工造成損失的,還可以要求賠償。
對於工資,法律規定是離職時須一次性全部結清,但據本律師所知,幾乎沒有企業會這樣做,絕大部分企業都是要等到下個月發工資的時候再發放。雖然這種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但對員工而言,如工資數額不是很高的話,申請勞動仲裁沒有多大意義。
9樓:我是大角度
這個在勞動法方面呢,是沒有這個說法的,自己迫於無奈留下來,只能說明自己真的是不懂勞動法,勞動法也要保護,勞動選擇自己工作的一個權利的,提前一個月辭職,這個如果對方不同意的話,那就可以直接去勞動。部門直接可以仲裁的,這個不需要,聽他這個理由的。
10樓:板語昳
首先、老闆沒跟你籤勞動合同就是違法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法院要求進行補償,一般是補償3個月工資;其次,辭職是個人自由,飯店無權以任何形式拒絕。找勞動仲裁,或者法院尋求幫助
11樓:米蘭加油
沒有勞動合同就好辦了,等工資發下來直接走人就可以了,飯店不仁還能怪你不義嗎?
12樓:匿名使用者
這事不能完全依著他,哦,他缺人就不放你走,那要是一年也招不到人,一年也不讓你走?這太荒唐,如果你很想走,直接去勞動局告,很管用的,勞動局的人開始會協調,如果你堅持要走,他們會依法裁決的,你有走的權利,所以依法裁決是對你有利的。
13樓:
很多行業出現招工困難的情況 ,互相體諒一下吧。如果平時老闆對你不錯,不拖延工資,那留下來解決燃眉之急。如果平時就不好,如果少一個月工資,那就吃點虧,走人。
14樓:匿名使用者
先準備好書面離職申請,當面提交給老闆,跟老闆認真的談,如果老闆願意提高待遇挽留你,你自己考慮是否留下。如果堅決走,收集一些上班、發工資等證明你與老闆存在僱傭關係的證據,一個月後老闆不讓走,可以找當地的勞動局仲裁。
15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理會他,該走就走,提前一個月已經打過招呼了,至少仁至義盡了。若是他不發工資,則可以到勞動局投訴。
16樓:
建議你先收集事實勞動關係證據,然後以對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提出離職,可以立馬交接工作走人的。同時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入職第二個月起最高24個月雙倍工資賠償。如果未繳納社保,還可以要求用人方補繳社保。
17樓:
可以先收集事實勞動關係證據以及辭職時提前告知的證據,然後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以及補繳社保。或者說只是想走的話可以找老闆先協商,不同意可以再申請勞動仲裁。這個由於用人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以及繳納社保,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是可以以此為理由提出辭職並且當天就可以離職的。
18樓:敏而
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即可的,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可以主張雙倍工資的。
19樓:吳老大
在哪上班都是,老闆找不到人,你辭職就必須提前三個月,除非你不要押金,要不只能找到人你才能辭職
20樓:大笑一聲快點跑
做人要有始有終,即便按照勞動合同法,辭職也是要提前30天給用人單位提出的,目前找不到代替你的人,那你肯定要先等著了,等招好人了,會放你走的,也不會扣你的錢,就當做做善事了。
21樓:
現在有很多單位出現招工難的問題,老闆肯定是想有人接替你的崗位你才能走。我之前就碰到這種情況,提前半月給他們打招呼,誰知道到約定時間他們還沒找到人,結果我走了,別人扣我工資,原因是無故離職,氣死我了。碰到這種事情,最好按照老闆的要求去做,畢竟別人還拿著你的工資。
22樓:無敵辣媽巨蟹
沒有合同也可以起訴只是地方不一樣,這個應該是上仲裁吧,你都提前一個月了沒有什麼無奈的
23樓:萬能蟲說科技
正常,看你的工資是怎麼發的,如果工資發的及時的話可以多幫老闆幹一段時間,如果工資發不及時,那就快要工資,要玩工資就走吧!
24樓:
想走就走吧,提前一個月告知已經是給他留時間找人了。找不找到跟你沒關係。沒找到合適的人不讓你走,是想打感情牌,可是如果真找到人了,你走可能你的事情都耽誤了誰又給你補償,他們反而覺得你應該。
至於說沒簽勞動合同你不用擔心。勞動法規定超過一個月,沒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違法。只要你有證明你上班的東西。
人證,物證都可以。
25樓:匿名使用者
好好閹板商量,可以找到介快辦法,讓老闆招人訂過時間。實在不行可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但協商一定可行的,,,
26樓:
這個如果對方不同意的話,那就可以直接去勞動。部門直接可以仲裁的,這個不需要
27樓:3斤甜過初戀
你已經仁至義盡了 提前一個月打招呼了 可以走了 直接去勞動局 讓勞動局的人出面
28樓:
很多私人用工單位都是這樣子,拖著,甚至不給工錢。所以一定要籤合同
我要辭職老闆說招不到人不讓走怎麼辦?
29樓:扶羊者
你要是突然離職的話肯定不大好,如果是事前通知過了就不用管,總不能因為他沒人所以讓自己不開心吧
30樓:洋蔥omall露露
有沒有籤勞動合同,正規的勞動合同是提前30天辭職。如果沒簽合同的話就很難說了
31樓:太年輕無法去愛
辭職要提前一個月說,和老闆好好談,招不到人不是你的問題,然後如果有認
回識的需要找工作的答人可以介紹過來。當時我辭職老闆也不讓,說要招到人為止,但是他又不去招人,後來我多次跟他說最多再上半個月,他才儘快招人。
32樓:撿単d曉氰謌
只要是提前一個月跟老闆說辭職,一個月後不管讓不讓走都可以走,不發工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招不招到人是老闆的事,跟你沒有關係
33樓:活的魂有靈人
看你找到好工作沒有,找到了就走,起碼的先看自己的利益,不適合當然的走了,如果沒有找到好的工作,你就先幹著
34樓:匿名使用者
你應該遞交辭職報告(書面材料),
到一個月就可以辦理離職手續!
這個不是一定要老闆批准了才有效!
老闆一直不同意你走,
難道你在那裡一直做下去?
35樓:黎
把老闆給炒了,和他幹,不給請,天天請假,再加上曠工,要麼就算了吧。和老闆打起來
36樓:
既然沒有勞動合同,直接走人都可以。扣你工資?都可以去勞動監察告他沒簽合同了——內要陪雙倍的工資。
容保留證據,直接勞動監察投訴!,建議先打**去當地勞動部門諮詢。證據:
工資條、打卡記錄、銀行轉賬記錄,工牌(證明你在這個公司上過班)等等。
題外:如果能協商最好協商下,同行業圈子不大的話以後找工作也不太方便
如果工資不多的話,也可以直接走人的。要留意不要有什麼把柄在他那(比如欠財務錢之類)
3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真的想走,可以讓他家薪水
38樓:孟婆湯好喝
提前一個月根跟主管說你要離職
39樓:匿名使用者
利益優先,老闆的事自己處理
本人辭職遇到老闆的故意刁難怎麼辦救命啊
40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的形式給用人單位郵寄一份辭職書,保留好快遞詳情單以及影印一份辭職書,辭職到期以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工資以及辦理離職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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