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結婚離婚,總是人生大事。當婚姻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而走到盡頭不得不離婚時,打的欠條是否有效呢?這是一個很常見的法律問題,很多離婚當事人經常為此發生糾紛。
按照法律依據,公民之間因民事行為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受法律保護。當一方向對方書寫欠條後,便對對方形成了債務關係,當其不能按期履行債務時,另一方可以依據欠條向法院提起訴訟。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向另一方所打的欠條,應認定為是雙方對部分財產的特別約定,在雙方之間形成了明確的債的權利義務關係,合法有效。
但是,如果雙方是因離婚關係而產生的財產分割問題形成的債務,並私下達成了協議,那麼該協議產生於夫妻關係之中,又分離於夫妻離婚關係之外,如果未能在離婚調解書中加以載明,當一方不能履行給付承諾時,另一方就很難實現自己的權利,到頭來,有可能雙方重新進行離婚後的財產訴訟。為此, 提示大家,不要隨意因感情或者其他非真實債務原因向配偶出具借條或者欠條。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六條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2樓:暮靄之名惋惜
1、只要是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符合無效或可撤銷、可變更民事法律行為的情形下,夫妻一方給另一方所簽署的欠條具有法律效力,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
2、夫妻一方給另一方出具欠條,並在欠條上籤署自己的名字,系對於欠條上所載明的自己欠對方錢的民事法律行為,在該民事法律行為不存在依法應當認定為無效或可撤銷、可變更民事法律行為的情形下,該民事法律行為合法有效。
簽字的債務一方,應對欠條上所載明的欠款承擔償還義務。
3、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54條、55條、56條、57條、58條、59條、60條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3》16條
3樓:潘娜_律師
夫妻之間寫欠條管用嗎? 當然管用,但是前提是你要拿自己的個人財產,借給你的愛人,如果您拿夫妻共
夫妻之間打欠條具有法律效力嗎?
4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最好請律師介入,幫助解決。
近年來,夫妻之間因為借條糾紛訴至法院的屢次出現,比如因空床費、家務辛苦費等所打的借條,這種借條多為夫妻之間的玩笑,並非真正的債權債務往來,那是否就意味著夫妻間的借條無效了呢?答案是否定的。下面我們將對夫妻間的借條是否有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進行**。
一、夫妻間借條是否有效
首先我們來明確什麼叫做借條。借條屬於借款合同的一種表現形式,合同法對合同主體的規定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由此可見合同法並不禁止具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為借款合同的主體,並且婚姻法也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以實行財產分別制,可以擁有個人專屬的財產,這就為婚內借款合同可以成立並生效提供了前提,因而婚內借款合同的效力應予肯定。
當然,也有不同的意見,主要是認為借款時所借款項本來就是夫妻共同財產,錢不過是從自己的左口袋拿到了自己的右口袋,既然是自己拿自己的錢,又怎麼能叫借款呢?其實對夫妻婚內借條的效力應予以肯定。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並同時規定「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從借條本身的性質看,借條應當是一方將其所有的款項出借給另一方時由對方出具的憑證,也就是說所借款項應當是屬於一方所有的。借條既然是以書面形式確定了的憑證,它顯然也滿足了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對處置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的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要求。
因此,從形式上來說,對夫妻婚內借條效力應當認定是有效的。
end二、夫妻間借條是否有法律效力
對於夫妻間的借條是否有法律效力,具體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首先,夫妻一方用屬於自己的財產購置了夫妻共同財產,另一個為此出具了借條,該借條是個人債務還是為夫妻共同債務。在借條確定的款項作為對價購置的財產由夫妻共同經營或使用並且收益由夫妻共同的情況下,應當認定購置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時如果繼續認定借條的效力,讓出具借條的一方獨自承擔借款責任,顯然已經違背了婚姻法第十三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規定,同時也顯失公平。
其次,夫妻間債務在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是否可以由於混同而歸於消滅。隨著婚姻法的修訂,婚姻法實際上已否定了債可以因結婚而混同從而歸於消滅的說法,因為修訂後的婚姻法已經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歸該方所有,這意味著一方的婚前債務也應由該方承擔。既然婚姻法已經明確否定了這種債可以由於結婚而混同從而歸於消滅的說法,那麼也就不能否認夫妻間可以發生債的關係,混同說或不能發生說是不能成立的。
綜上所述,夫妻婚內借條的效力在一般意義或形式意義上應當認定其是有效的,但對其的認定存在許多影響因素。例如借條的出具是否出於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借條出具後如果借條所確定的款項所購置的財產完全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其使用、經營收益完全歸夫妻共同享有等。
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涉及很多經濟利益和人身利益,欠條作為約定財產的一種形式,雖然約定了權利義務關係,但是當離婚時仍然會出現一方拒絕履行的情況。這時合同問題和財產分割問題相互交錯,只有律師才能將條理分清,合理有效的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5樓:普勝達律師事務所
夫妻雙方有民事行為能力,欠款合同是雙方自願簽訂的,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就具有法律效力。不因二人是否結為夫妻或者離婚而有所變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婚內協議書要怎樣寫才合法
第一、婚姻法允許夫妻雙方可以自己約定財產的處理方式,擁有對財產的處理權。如果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非法同居等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此外,夫妻相互保持忠誠是婚姻關係最本質的要求,婚姻關係穩定與否很大程度上有賴於此。
違約賠償的「忠誠協議」,實際上是對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實責任的具體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所以婚內協議要符合法律的規定,符合婚姻法的原則與精神才合法。
第二、只要「婚姻協議」在制訂時,婚姻雙方自願約定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也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約定的賠償數額有可行性。同時,雙方在協議中體現的是各自的真實意願,並且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籤約。即婚內協議其內容要是雙方自願約定的,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也不損害他人公共利益的,才合法。
協議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且是在雙方沒有受到任何脅迫的平等地位下自願簽訂的,協議的內容也未損害他人利益,因而當然有效,應受法律保護。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只要是真是意思表示,肯定是有效的。法律沒有規定,夫妻之間不得相互借貸,私法域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行為不違法即合法。
就借條的性質來看,如果你們之間的財產是相互獨立的,那麼夫和妻作為改財產上的獨立的民事主體,該借條屬於合同法意義上的借貸關係,可以在婚姻存續期間向法院起訴。但如果你們的財產是混同的,那麼該借條應當視為對婚內共同財產的分割,該權益如果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主張,法院一般不會受理,但如果一旦發生離婚,那麼基於該借據,你可以享有相應的權益。
7樓:潘娜_律師
夫妻之間寫欠條管用嗎? 當然管用,但是前提是你要拿自己的個人財產,借給你的愛人,如果您拿夫妻共
8樓:葛偲掌鵬鯤
婚姻存續期間無追償權,但在離婚時可主張償還。
9樓:草民學法
1、只要是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符合無效或可撤銷、可變更民事法律行為的情形下,夫妻一方給另一方所簽署的欠條具有法律效力,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
2、夫妻一方給另一方出具欠條,並在欠條上籤署自己的名字,系對於欠條上所載明的自己欠對方錢的民事法律行為,在該民事法律行為不存在依法應當認定為無效或可撤銷、可變更民事法律行為的情形下,該民事法律行為合法有效。
簽字的債務一方,應對欠條上所載明的欠款承擔償還義務。
3、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54條、55條、56條、57條、58條、59條、60條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3》16條
夫妻間的欠條怎麼寫才具法律效力?
10樓: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之間可以約定處分財產。夫妻約定財產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具體地說,屬於合同行為,該約定發生法律效力仍然必須符合合同成立、生效必須要件,具體包括
(1)約定必須是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2)約定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
(3)約定應當遵守社會公德,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規避法律、法規,如不得逃避對外債務,逃避撫養子女、贍養老人的義務等;
(4)附條件的約定,在條件成就時生效。不得惡意促使條件成就或惡意阻止條件成就。附期限的約定,應在期限屆至時生效,期限屆滿後失效。
擴充套件資料
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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