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打架造成被害人輕傷該如何處理

2022-02-17 21:09:07 字數 4607 閱讀 6698

1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法律規定,如果犯罪性質屬於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那麼最高刑就是三年。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對本罪的認定和處罰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 行為人有非法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

對此應注意以下兩點:(1)傷害行為的非法性是構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傷害行為是合法的,如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過程中造成一定傷害的,則不構成犯罪;(2)本罪故意傷害的必須是他人的身體健康。

自傷行為不能構成本罪,特殊情況下可能構成其他罪,如軍人戰時為逃避軍事義務自傷身體的,應按照刑法第434條的規定,以戰時自傷罪論處。

2 構成本罪的傷害程度限於輕傷、重傷、傷害致死三種情況。輕傷以下的輕微傷和一般的毆打行為,不能構成本罪。至於重傷、輕傷、輕微傷區分的標準,應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釋出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的規定為準。

3 本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因傷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致人重傷或者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年齡為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週歲才能構成本罪。

4 對於刑法明確規定以其他罪論處的故意傷害行為,應按照刑法有關條款定罪處罰,而不能以本罪論處。

5 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另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犯本罪的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故意傷害罪的認定問題

1 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主要在以下兩種情形下不易區分:一是故意傷害致死與故意殺人既遂;二是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未遂。區別兩者的關鍵是查明行為人犯罪故意的具體內容:

如果行人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無論是否造成死亡結果,均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如果行為只具有非法的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則無論是否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都只能認定為故意傷害。

此外,應注意以下三種特殊情況的處理:⑴對於突然實施犯罪,行為人故意的內容不確定或者顧他人死傷的,一般可按其實際造成的結果定罪。造成傷害結果的,定故意傷害罪;造成死亡果的,定故意殺人罪;⑵因打架鬥毆致人死亡的,除了明顯具有殺人故意的按故意殺人罪論處外,一般可按故意傷害致死定罪;⑶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之間的界限確實無法分清的案件,一般可本著疑罪從寬的原則處理。

2 故意傷害(致死)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區別的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故意傷害致死,行為人雖然沒有殺人的故意卻有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死亡結果的發生完全是故意傷害行為引起的;過失致人死亡,行為人不僅無殺人的故意,而且也無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死亡結果的發生完全是過失行為造成的。

3 對於傷害程度的認定,應注意把受傷當時的傷勢和**後的結果結合起來綜合評定:當時情嚴重,**後基本恢復正常或者只形成輕傷結果,應以輕傷論;當時傷情並不嚴重,但雖經**最終呈重傷結果的,應以重傷論。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故意傷害(輕傷)案件由公安機關

作撤案處理後法院能否再作為自訴案件受理問題的答覆

(2023年1月27日)

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3)277號《關於故意傷害(輕傷)案件經公訴程式由公安機關作撤案處理的,法院能否再立自訴案件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對於已經公安機關作撤案處理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被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刑事自訴的,如果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和我院2023年9月24日《關於刑事自訴案件審查立案的規定》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並未超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則不予立案,並應將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自訴人。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互毆將對方致為輕傷,不好意思,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法定刑在3年以下。當然,可以調解,但已被刑拘的話調解也只能是酌定減輕刑罰的條件。一般來說,認罪態度好,賠償得好的話,也就是緩刑。

3樓:匿名使用者

有禮貌的向被害人真誠的陪禮道歉。

和人打架造成對方輕傷害,需要怎麼樣的賠償?賠償的標準是什麼?

4樓:華律網

在打傷人的情況下,此時需要結合實際造成的傷害程度作出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護理、繼續**實際發生的必要的**費、護理費、後續**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護理、繼續**實際發生的必要的**費、護理費、後續**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5樓:手機使用者

醫療費,最多賠三,五百就知夠了,

6樓:達州律師劉江

人身損害賠償專案

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精神撫慰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財產損失、後續**費、**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計算方式及標準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6、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7、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8、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9、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 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

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

10、遭受精神損害專案和標準:賠償權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

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關於被害人索賠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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