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回購股東股權

2022-02-23 08:10:24 字數 4902 閱讀 1684

1樓:華律網

公司只能在特定情況下收購股東的股權。對於有限責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收購其股權:(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對於股份****而言,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的公司債券;(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樓:找大狀法律服務

除非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公司不得回購股東股權。

對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在三種情況下股東不滿股東會決議可以請求公司回購股東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股份****而言,在六種情況下可以回購股東股權:

(1)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5)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的公司債券;

(6)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上述情形中,公司因第一項、第二項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公司依照上述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登出;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登出;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登出。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的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因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3樓:安全生產專業檔案店

新法第7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現實生活中,有些有限責任公司的大股東利用其對公司的控制權,長期不向股東分配利潤,也不允許中小股東查閱公司財務狀況,權益受到損害的中小股東又無法像股份****股東那樣可以通過轉讓股份退出公司,致使中小股東的利益受到嚴重損害。而根據新法的上述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故意不分紅將可能被起訴。

4樓:

公司什麼情形可以回購公司股權?

公司可以回購公司股東的股權嗎

5樓:華律網

公司法中有限責任公司是不可以回購本公司的股權的,只有在特殊情況下股東才能夠請求公司回購股東的股權的。比如說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但五年連續盈利等這些特殊情況。股份****也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減少註冊資本、異議股東回購等在內的幾種例外情形,即原則禁止、例外允許。

對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在三種情況下股東不滿股東會決議可以請求公司回購股東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對股份****而言,在四種情況下可以回購股東股權: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收購其股權:

(一) 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 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樓:汗盼秋

正常情況下自己持有自己股份是禁止的。公司法有規定的

特殊情況如下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法第75條)

對於股份****而言,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登出;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登出。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另外,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7樓:

公司可以回購股權嗎?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什麼情況下可以行使股權回購請求權?

8樓:華律網

所謂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指的是在特定的情形下,對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會議決議持反對意見的股東所享有的一種「要求公司以合理公平的**收購自己股份」的權利。實現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需具備以下條件:1、主體條件。

從法律的制度設計看,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還是股份****的股東;無論是上市公司的股東,還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東均可以成為請求權主體,法律並未作特別限定。2、法定事由。有限責任公司的異議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收購其股權的情形: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而對股份****,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才可以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3、行使請求權的股東必須已經對股東(大會)會議決議表示明確的反對。

如果股東對決議並無異議,便不能行使回購股份的請求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收購其股權:

(一) 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 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樓:

新法第7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現實生活中,有些有限責任公司的大股東利用其對公司的控制權,長期不向股東分配利潤,也不允許中小股東查閱公司財務狀況,權益受到損害的中小股東又無法像股份****股東那樣可以通過轉讓股份退出公司,致使中小股東的利益受到嚴重損害。而根據新法的上述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故意不分紅將可能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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