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金爺雜貨鋪
對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法》溯及力和法院賠償委員會受案範圍問題的批覆
法復〔1995〕1號中「發生在2023年1月1日以後並經依法確認的,適用《國家賠償法》予以賠償。發生在2023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續至2023年1月1日以後,並經依法確認的,屬於2023年1月1日以後應予賠償的部分,適用《國家賠償法》予以賠償;屬於2023年12月31日以前應予賠償的部分,適用當時的規定予以賠償;當時沒有規定的,參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予以賠償。」應該怎樣理解,是不是在94年以前已經處理完畢的案件就不用賠償呢?
還是說要持續到95年以後的,才賠償?
這個是法律是溯及力的問題,如果你是學法學的就應該很明白了。
簡單的說:在94年以前已經處理完畢的案件就不用賠償呢;持續到95年以後的,才賠償這麼說也可以,但是實際的意義不完全一樣。
其中一點,連續到2023年1月1日以後,以後那部分才賠3.就算94年以前的要賠償,按照什麼樣的標準呢?
94以前不賠
在國家賠償法實施前的冤假錯案是否可以申請賠償
2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賠償申請案例中法官說:"2023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規定:申請賠償時效為2年,已過時效(過期)的不預賠償"。問題是:2年的所謂時效是**來的?!
冤案即:國家**某機關包括、公安、法院等對公民人身權、合法財產的嚴重侵犯,即剝奪或侵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包括其合法財產及參與社會公平競爭、個人經濟發展及生活、學習等一切合法權利。
2023年出臺的《國家賠償法》中確有規定,申請賠償時效為2年,但問題是:1、很多冤案是發生在2023年出臺的《國家賠償法》的2、3年前,照這個邏輯這些冤案的索賠不都過期了嗎?!2、2023年以前根本就沒有這個國家賠償法,事實是根本就談不上2023年出臺的國家賠償法中所規定的「過期」二字,既然事實上不存在「過期」的問題,就得依法賠償!
3、退一萬步,就算符合2023年出臺的國家賠償法中「過期」不予賠償的規定,那麼請問:不予賠償的決定為何按2023年出臺的國家賠償法執行,而受害人應該得到的賠償卻為何不按照這個2023年出臺的國家賠償法執行?!邏輯混亂根本不通,嚴重的自相矛盾!!
3樓:養天祿
長壽政法委、法院、等直到現在還說80年代冤坐牢得不到賠償,只能以信訪救助,理由是當時沒有國家賠償法
《國家賠償法解釋》第一條,關於《國家賠償法》其中一法條不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式的規定 己於2011年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1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1年3月22日施行。根據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 結合國家賠償工作實際,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以下簡稱...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A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
a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b 因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情形主要有 多選 前三個。國家賠償法 第五條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 因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織...
我國國家賠償方式有哪三種,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的國家賠償方式有
我國國家bai賠償方du式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zhi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dao復原狀的,予以返內還財產 容或者恢復原狀 一 支付賠償金 二 返還財產 三 恢復原狀 以上三種賠償方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國家賠償法規定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