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邶弘夙朝
河南財經的把-
-~1、如果甲乙均為生產性(因為銀行也是企業,所以我加了生產性)企業,那麼甲乙之間的借款合同系違法拆借資金行為,是無效的。該主合同無效,那麼作為從合同的保證合同亦為無效(《物權法》172條)。如果甲乙均為商業銀行,該借款合同有效。
金融同業拆借行為,合法有效。作為貸款方只能是銀行或者其他具有資格的金融機構。
2、如果甲到期不能還款,乙申請法院對戊抵押的汽車進行拍賣,拍賣價款為250萬元,扣除費用後得款220萬元
,足以償還乙的本金、利息和費用。乙從戊處清償了自己的全部債權後,戊既可以對甲追償全部債權,也可以向丙、丁主張一半的債權。
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了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兩種擔保形式並存,本案中並沒有約定擔保範圍,自然也沒有約定追償範圍。此時應視為抵押擔保責任與保證擔保責任相互均等。兩種責任均等,具體到本案例,抵押人戊的抵押責任為總債務的一半,丙、丁二人的保證責任為總債務的另一半。
我個人認為上述的「責任均等」還是存在顯失公平的地方,如果按照責任種類來均等的話,實際上作為平等的擔保人丙、丁、戊之間所應承擔的責任是不等的,即丙和丁加起來承擔50%,而戊自己就要承擔50%,這樣看來對於戊來說是顯失公平的。如要保證法律的公平、平等,倒不如以各擔保主體所應承擔的責任為準。當然,前提是抵押物(布匹)變現的價值高於總債務額的一半,如果低於總債務額的一半,說明提供物的擔保的抵押人(戊)只承擔了對債務人(甲)的債務的清償責任,沒有替保證人(丙、丁)承擔清償責任,餘下的部分債務仍由丙、丁承擔,如此也就無從向丙、丁追償了。
3、假設戊的汽車(抵押物)因不可抗力滅失,丙又被宣告失蹤,丙的財產由庚代管。此時甲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那麼債權人乙是可以要求保證人丁償還全部債務的,如果丁清償了全部債務,可以向甲和庚行使追償權。依據如下:
《擔保法》第12條規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務實現的義務。
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所以丁可以向甲行使追償權,再根據《民通意見》第32條的規定,丁可以向丙的財產代管人庚行使追償權。注意,上述兩個追償權有所不同,丁向甲行使的是全部債務的追償權,因為丁代替甲清償了全部債務,而丁向庚行使的是相應份額(一半債務,責任均等原則)的追償權。
由於戊的抵押物因不可抗力滅失,因此根據《擔保法》第58條之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此戊的抵押之債實際上已經消滅,丁便無權向戊行使追償權。
可以參考下
2樓:卜旋燕半凡
1、本案中不屬於解除合同(也稱協議)範疇,只是存在天一公司違約。
2、依據現行「合同法」相關規定:天一公司不具備單方解除合同權利;因為沒有出現或是成就雙方約定一方解除合同條件,天一公司單方解除合同不成立。
3、依據現行「合同法」相關規定:該合同解除應徵得對方(即黃某某)同意,黃某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對方應繼續履行合同。如果此雙方簽定的補充協議條款中沒有約定可以延期交房的,天一公司就是同意繼續履行合同,那黃某也有權提請對方給付延期交房所帶來的收益(數額認定一般以中介評做機構作出的評估價為參考、涉及訴訟的以雙方協商同意或是受案法庭指定的涉案財物鑑定機構作出的為準,確定方面一般以期間的市價租金為參考)。
天一公司單方強行解除合同或是一方向管轄權法院起訴裁定解除合同的,黃某有權主張合同對方承擔:①違約金或是雙倍返還定金;②補償投資收益(即升值部分差價款);③全部或是部分承擔涉及標的物的評估費或是相關鑑定費;④全額承擔本案訴訟費。
4、天一公司辯稱的「基於情勢變更」等等主張不成立。因為這種情況不屬於現行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出現可免責或是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情形,也就是說不可抗力的定議應必須同時滿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5、如果我是本案法官,那我支援以上所提觀點。
參考現行「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履行;依法應當執行**定價或者**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第六十三條
執行**定價或者**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時,按照原**執行;**下降時,按照新**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時,按照新**執行;**下降時,按照原**執行。
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3樓:蒯虹杭菱
應當返還。因為甲乘坐乙車,這時運輸合同就生效勞,乙應當安全地把甲運送到目的地,其中包括乙隨身拾的物品。雖然乙將物品遺失在甲車內,甲仍有責任按運輸合同執行。否則就算違約。
4樓:匿名使用者
乙單位不構成違約。甲單位向乙單位去函是一個要約,而乙單位的回函不是承諾,是一個新的要約,因為回函裡的一個要件(**)有改變,這意味著甲單位的去函失效,而甲單位對乙單位的回函保持沉默,沒有做出迴應,則乙的回函的合同關係也不成立。因此,此案例沒有合同關係,也就不存在違約。
5樓:光華法律人
(1)乙單位不構成違約
(2)乙單位的回函已經對甲廠發出要約的實質性內容(**)作出變更,視為新要約,甲廠未對乙單位的新要約作出承諾,雙方意思表示沒有達成一致,合同不成立,因此乙單位不構成違約
6樓:時空
不違約。承諾實質已改變。。視為新要約。
合同法案例分析
7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認為:
1。姜某不予將那電費的行為不是在行駛同時履行抗辯權。 所謂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有權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它的構成要件是:1、須雙方因同一合同互負對價債務; 2、須行使抗辯權曲當事人沒有先給付義務; 3、須雙方債務已屆請償期; 4、須對方當事人未為給付或提出給付。 所以,從構成要件來姜某就不符合第一個要件,因為這兩個義務不是同個合同中的對待給付義務,不能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
2。a公司無權因為姜某拖欠電費而將其斷電。理由是:
a公司欠姜某500元,而其所欠的的電費是310.28元。姜某以此提出的拒絕履行電費的給付可以理解為債的抵銷的意思表示,並且該意思表示已經通知給了對方,可以成立債的抵銷。
債自抵銷之時就已經在相應範圍內消滅,,即姜某已經不欠a公司電費而a公司卻還欠姜某500-310.28=189.72元的租賃費用。
故a公司無權以此為由而將其斷電。
3。a公司不能將櫃檯再出租給別人。理由是:姜某的停止營業系a公司拒絕為其供電,更何況停止營業不能成為a公司認為其自動退出的理由。a公司的做法系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案例分析題 10
8樓:匿名使用者
1.某山區農民趙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趙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過他人得知趙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門索購。趙某不知該花瓶真實價值,李某用1萬5千元買下。
隨後,李某將該花瓶送至某拍賣行進行拍賣,賣得價款11萬元。趙某在一個月後得知此事,認為李某欺騙了自己,通過許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買賣花瓶是雙方自願的,不存在欺騙,拒絕趙某的請求。
經人指點,趙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合同,並請求李某返還該花瓶。
試分析:
(1)趙某的訴訟請求有無法律依據?為什麼?
(2)法院應如何處理?
答案:(1)李某與趙某之間的合同屬於顯失公平的買賣合同,且顯失公平系由於趙某欠缺交易經驗所致,因此趙某有權依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請求法院撤銷合同。買賣合同一旦被撤銷,合同即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依據《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趙某有權請求李某返還財產。依上述理由,趙某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
(2)法院應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撤銷該花瓶買賣合同。並依據《合同法》第58
條的規定,要求李某將花瓶退還給趙某,趙某將收到的花瓶款退還給李某。若李某願意支付與該花瓶價值相當的價款,趙某也同意接受,趙某可以不用撤銷該合同,由李某補齊餘下的價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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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某山區農民趙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趙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過他人得知趙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門索購。趙某不知該花瓶真實價值,李某用1萬5千元買下。隨後,李某將該花瓶送至某拍賣行進行拍賣,賣得價款11萬元。趙某在一個月後得知此事,認為李某欺騙了自己,通過許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買賣花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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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機械廠 乙方 承擔不履行合同的責任。由於合同合法有效,乙方只能提供20臺柴油機,故部分違約。2.機械廠 乙方 部分違約,就違約部分承擔違約責任,就合同約定,對於30臺柴油機價款處以5 的違約金 6000x30x0.05 並承擔違約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3萬元。3.甲和運輸公司存在貨物運輸合同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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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 正當行使解除權 瑕疵履行致使合同母的不能實現的 可以解除合同 2 合法 解除權是解除合同 賠償損失是為了彌補自己所受損失 二者可以並用 3 仲裁協議等有關解決爭議的約定等單獨適用 不因合同的無效等而失效4 不合理 仲裁排除訴訟 必須先經仲裁才行 1.解除合同合法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