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知道老大哥
可以的。不過不能越級。
對於單位不辦理和逾期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處罰: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
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
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不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請參考《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應該是受理的,建議您最好找律師進行諮詢。
望採納,謝謝
未交訴訟費按撤訴處理的民事糾紛能重新起訴嗎
4樓:林葉雨下
可以重新起訴。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 原告應當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後仍不預交或者申請減、緩、免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裁定按撤訴處理。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擴充套件資料
目前法律對於按撤訴處理的案件是否應該退還訴訟費,應該按照什麼比例退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實踐中認識不一,做法不同。
第一種意見認為,不應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一是法律法規並未規定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受理費應予減半交納。《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只規定了以調解方式結案、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或者適用簡易程式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法律法規並未規定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受理費應予減半交納。
二是當事人申請撤訴與因當事人原因按撤訴處理畢竟不同,後者當事人有過錯,不應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
一是《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 規定了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受理費。該條文中雖未提及按自動撤訴處理減半交納受理費,但原告經合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的案件,應當看作是原告(上訴人)以一種消極的行為方式申請撤訴,故此種情形下當事人應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是從立法的本意來看,當事人申請撤訴和按自動撤訴處理兩者導致的結果是相同的,都是終結訴訟程式,只不過前者積極,後者消極。按撤訴處理的案件應比照當事人申請撤訴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的規定。
第三種意見認為,應區別不同案件不同情形來決定是否減半收取訴訟費。
5樓:樂觀的
可以。但是,你必須將第一次交納訴訟費的收據原件及第一次撤訴的裁定書一起交給立案法官。有的法院還可能規定,必須由第一次案件的承辦人簽字,才能抵扣第二次的訴訟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一十三條 原告應當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後仍不預交或者申請減、緩、免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裁定按撤訴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通知》
二、關於當事人未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或者申請費的後果當事人逾期不按照《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或者申請費並且沒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准。
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案件受理費或者申請費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當事人自動撤訴或者撤回申請處理。
擴充套件資料:
按撤訴處理的情況為:
(1)原告或上訴人未按期交納訴訟費用。
(2)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3)原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4)原告應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後仍不交納,或申請緩、減、免未獲人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納訴訟費用的,按撤訴處理。
(5)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訴處理。
(6)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法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以不按撤訴處理。
刑事公訴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訴後,法院不予受理,但案件不屬於不受理範圍,公訴機關可否申請複議?向哪級法
6樓:張偉傑律師
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法釋〔2012〕21號)
第一百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審查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並告知被害人有權提起自訴;
(二)不屬於本院管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
(三)不符合前條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之一,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內補送;
(四)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宣告被告人無罪後,人民檢察院根據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依法受理;
(五)依照本解釋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裁定準許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
(六)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或者退回人民檢察院;
(七)被告人真實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依法受理。
對公訴案件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
7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能複議,具體應該去看刑訴法
最高法關於未繳住房公積金法院可否受理
8樓:知道老大哥
可以的。不過不能越級。
對於單位不辦理和逾期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處罰: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
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
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是否可以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9樓:誠心為您諮詢
法院對bai案件沒有管轄權應當做出不予du受理的裁zhi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dao用〈中華人民共內和國民事訴訟法容〉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一條
對本院沒有管轄權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本院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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