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當事人可以重新申請辦理傷殘等級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2樓:匿名使用者
1、工傷鑑定結果沒有評上級的用人單位仍應支付產生的醫療費用、支付誤工工資,鑑定費用等。
2、《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一)**工傷的醫療費用和**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工傷首次勞動能力鑑定是十級,公司不服。要求做二次鑑定,本人擔心二次鑑定結果評不上級?? 再就是會不
3樓:陝西安律師諮詢
放心吧,既然第一次鑑定為10級,那第二次也不會無緣無故推翻。如果真是因為公司的原因被推翻了,你還有救濟途徑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有權申請再次鑑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市級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再次鑑定與前次鑑定採用的是同一鑑定標準,只要不出現人為錯誤,兩次鑑定的結論一般會基本一致。
申請再次鑑定是法律賦予公司的權利,工傷職工只能接受,應當以平常心待之。
附:《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5樓:逆流的雨的春天
只要你的傷不是假的,怕什麼,做不了手腳的,你們公司和你一樣懷疑做手腳了
6樓:匿名使用者
相信專業的鑑定機構!
傷殘鑑定低了,我能重新要求鑑定嗎?
7樓:小豬發財
傷殘鑑定低了,我可以重新要求鑑定的,鑑定低了,不符合鑑定的標準,你可以要求勞動仲裁部門,對於你的鑑定給予重新的鑑定
8樓:炫瘋奇
傷殘鑑定低了,我能重新要求鑑定嗎,這個應該在要用證據支援,不然應該是不能在更改已經鑑定完的結果的,所以傷殘鑑定低了,應該是不可以重新要求鑑定的,不能
9樓:超超超人雪
傷殘鑑定低了,我能重新要求鑑定嗎?我覺得這個當然是可以的,如果給你鑑定有錯誤,我覺得你可以申請或者是直接重新鑑定一份。
10樓:荷塵
原則上是可以的
但能不能申請成功是個問題
而且鑑定費用需要自己掏腰包
申請重新鑑定能不能
達到預期也不能確定
11樓:熱心網友
如果你的傷殘鑑定低了,你是可以重新鑑定的,您只要到相關部門去申請,然後重新鑑定就可以啊,只要你的上單級別達到那個度,是可以鑑定出來,是可以重新鑑定
12樓:愛到骨髓喜歡你
傷殘鑑定低了,你可以重新要求鑑定,但是你需要提供某些對於鑑定有力的證據,並且拿出證據重新鑑定。
13樓:越磨越光芒
一般的傷殘鑑定機構都不會鑑定低了,
你如果覺得鑑定的不合理,你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14樓:沒_我如何
如果你覺得傷殘鑑定明顯低了不合理的話,那麼你是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新進行傷殘鑑定,因為國家是有糾錯機制的,你覺得不合理,那麼你是可以要求從新鑑定的。
15樓:薔薇朵朵
傷殘鑑定低了,你是可以重新要求鑑定的,但是你必須去那些傷殘的鑑定部門去重新的做一系列的手續。
16樓:海闊天空有條魚
如果傷殘鑑定你認為低了,你可以重新要求鑑定,在你有確實證據的條件下,如果他不給你鑑定,你可以通過法律程式向法院起訴告傷殘鑑定中心,可以通過法院的,判定結果,給你重新進行傷殘鑑定,大致只有這一條方法法
17樓:無雨
可以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18樓:西薩達摩亞
如果認為傷殘鑑定低了,可以申請行政複議,重新鑑定。
19樓:韋永祥兒
您好,傷殘鑑定第一次,你認為有理由有證據不合理,可以申請最高一級的勞動仲裁鑑定中心,謝謝
20樓:匿名使用者
傷殘鑑定低了,是可以重新要求鑑定的,如果覺得不符合自己的傷殘情況,找一個正規的鑑定機構,重新鑑定
21樓:
如果是工傷傷殘鑑定,可以在收到鑑定結果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上一級即省級鑑定機構申請重新鑑定。
如果是交通或醫療事故,被打受傷等民事賠償的傷殘鑑定,也是可以要求重新鑑定的,但是根據情況不同,提出申請的時間限制以及法院或者公安機關是否會同意重新鑑定都有所不同,要注意。aqui te amo。
22樓:果園
人身損害賠償的傷殘等級鑑定,應當以出院後第一次傷殘等級鑑定為準但如果相對方提出異議,則可以共同選擇鑑定機構以共同選擇的鑑定機構的鑑定結論為準。
23樓:阡陌上花開
如果對於司法鑑定中心的鑑定結論有不同意見,法律賦予公民申請重新鑑定的權利,這是完全合理的要求。重新鑑定最好是由法院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具體的時間根據各個機構而有所不同。
您可以去交警隊(交通事故致殘)或者勞動保障部門(工傷致殘)去諮詢一下。
24樓:匿名使用者
上層鑑定低了能重新有些鑑定當然可以了,只要你要是覺得你的確是低了,那麼你可完全可以重新鑑定,因為上傳是有嚴格醫學標準鑑定的,這樣你就可以鑑定好了,具體是你是幾級幾級能完全由醫院來確定和保險公司來確定,而不是你想要多少就是多少,所以說這個可以重新鑑定。
25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可以
這個只要你符合一定的要求,你是可以要求重新鑑定的
但是正常的來說,這樣的機構一般的鑑定差不到**去?很有可能你申請重新鑑定了,結果還是一樣,所以你要有這個準備
26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工傷鑑定出來已過重新鑑定的時限,要怎樣才能重新鑑定?
27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工傷鑑定出來已過重新鑑定的時限,過了鑑定的期限是不能重新鑑定的,可以按照人身損害的賠償標準要求其賠償。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第二十九條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再次鑑定和複查鑑定的期限,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28樓:匿名使用者
1.醫院有沒有給你們為什麼出現診斷變更的說明?
2.鑑定的時候傷者本人沒有參加?僅靠診斷材料就進行了鑑定?這應該不可能吧?
3.鑑定結果不是單一的,你們第一次鑑定是雙方協商一致的地點麼?
4.申請重新鑑定的時間是說不服本鑑定的,15天以內重新鑑定,是說明你們對鑑定的結果不服,可是現在你們是鑑定的依據變更。
5.你們訴法院之前因和單位就鑑定重新商定,協商不成的,你們可以自行重新鑑定,傷在那裡放著,不會一下就好了,但是那樣你們的鑑定結果就將除去之前醫院給你們診斷材料。該是什麼級就是什麼級。
29樓:廣東萬林律師事務所
你好,過來這個時間就沒有權利再次申請重新鑑定了
30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我的經驗,如果您父親腿部恢復的可以,行走並無大礙的話,無論腓骨還是脛骨,都會鑑定為9級。
一般骨折內固定,術後無大礙的,都是9級,即便是腳趾骨折,也是如此。
31樓:呂厚虎律師
具體賠償數額需根據年齡、收入、傷殘等級和有無被撫養人等因素進行細算。應該先申報工傷認定,然後做傷殘等級鑑定,最後協商不成提起勞動仲裁。
32樓:提問問題
有錯當然可以改了,必須查清楚後再申請更改
工傷鑑定結果如果不服,可不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3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在工傷鑑定最後對結果不服,可以到上一級勞動鑑定部門進行重新鑑定。發生工傷事故,企業拒絕申報確認,個人也可以到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工傷鑑定。如果單位不配合,先到勞動仲裁部門進行勞動關係的仲裁。
34樓:神谷真奈
你可以申請省級機構重新鑑定。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工傷等級鑑定可以要求重新鑑定嗎
35樓:78年的小馬叔
工傷鑑定中,視情選擇再次鑑定或複查鑑定:區別有3點
3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當事人對工傷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的,這並不影響對工傷的認定。
相關規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37樓:佟小小文化人
只能接受現鑑定結論。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工傷職工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非不可抗力因素,沒有在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的,不能再申請重新鑑定,只能接受現鑑定結論。
工傷鑑定後,是不是一年後就沒有重新鑑定的機會了
38樓:寒巨集義方逸
單位去申請???
你單位以什麼理由去申請?
第一次鑑定
你們單位為什麼不繼續申請鑑定的?就等於你已經認可了這個傷殘級別一年後的
複查要員工
傷情變化的
拿著病例才能去申請
沒有變化的
沒病例的
不能申請
你以為勞動局
是你家開的啊
說申請就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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