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4年後可以重新鑑定嗎工傷鑑定4年後可以重新鑑定嗎

2021-03-05 09:21:52 字數 4392 閱讀 1976

1樓:匿名使用者

一、gb/t16180——1996《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 d)四級26)一側膝以上缺失,不能裝假肢;e)21)一側膝以下缺失;你說的情況,如果膝以上缺失可以安裝假肢,不能構成四級傷殘,只能是五級傷殘。

二、依據gb/t 16180-2006《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d)四級 13)一側膝以上缺失;e)五級 21)一側膝以下缺失;你說的膝以上缺失可以構成四級傷殘。

三、因為你發生工傷的時間是2023年,2023年的新工傷標準還沒有制訂、施實,只能依據2023年的老標準,所以你不能再重新鑑定、要求賠償。

2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工傷職工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從上一次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1年後,向區、縣勞動鑑定機構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單位不為職工辦理申請的,工傷職工可以個人提出申請

3樓:匿名使用者

ylh8487你好!看得出你是個重情義的人,你朋友的情況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衛生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鑑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七條 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組**員或者參加鑑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處理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進行工傷保險理賠應當以法定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就勞動能力鑑定作出了嚴格的程式規定。勞動者在鑑定終局後如果傷情沒有發生變化不能要求重新鑑定,否則不僅有悖《工傷保險條例》的相應程式規定,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所規定的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事由。

另、gb/t16180——1996《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 d)四級26)一側膝以上缺失,不能裝假肢;e)21)一側膝以下缺失;的確應屬五級傷殘。

依據gb/t 16180-2006《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d)四級 13)一側膝以上缺失;e)五級 21)一側膝以下缺失;雖然屬於四級傷殘,但是標準的時效性和鑑定規則決定了不適用於你朋友的情況。

以上是個人意見 僅供參考 願你和你朋友能滿意!

4樓:匿名使用者

不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初次鑑定結論的,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申請重新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5樓:山野柴胡

可以,工傷職工因傷情有變化的,鑑定超過六個月的,可以到當地勞動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原來已經進行過工傷鑑定 9年後解除勞動合同需要重新鑑定嗎

6樓:baby無知的螞蟻

員工工傷傷殘,在解除勞動關係時,單位需要支付員工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以及由工傷保險**或者單位支付員工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但是在員工第一次勞動能力鑑定一年之後,如果單位或者傷者感覺傷情有變化,是可以要求再次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複查。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一)**工傷的醫療費用和**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7樓:匿名使用者

原來已經進行過工傷鑑定,9年後解除勞動合同,

無需重新鑑定,原鑑定有效。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

1.因工傷殘職工在醫療終結後應攜帶資料到當地社保機構申請傷殘等級評定; 2.鑑定者攜帶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殘診斷證明,如:

病歷、出院證明、ct片、化驗單、心電圖等相關診斷材料及《職工傷病殘勞動鑑定審批表》於每週

一、二、

三、五來做鑑定。

3.鑑定辦對鑑定者攜帶的材料由專家確認後,交納200元鑑定費。如材料不全,由我辦出據委託診斷後,再來鑑定。

4.鑑定辦於每週四定期召開鑑定會,做出等級或結論,並予以公佈。

5.自鑑定材料收下登記之日起15日後,由單位勞資人員前來領取鑑定結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工傷鑑定出來已過重新鑑定的時限,要怎樣才能重新鑑定?

8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工傷鑑定出來已過重新鑑定的時限,過了鑑定的期限是不能重新鑑定的,可以按照人身損害的賠償標準要求其賠償。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第二十九條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再次鑑定和複查鑑定的期限,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9樓:匿名使用者

1.醫院有沒有給你們為什麼出現診斷變更的說明?

2.鑑定的時候傷者本人沒有參加?僅靠診斷材料就進行了鑑定?這應該不可能吧?

3.鑑定結果不是單一的,你們第一次鑑定是雙方協商一致的地點麼?

4.申請重新鑑定的時間是說不服本鑑定的,15天以內重新鑑定,是說明你們對鑑定的結果不服,可是現在你們是鑑定的依據變更。

5.你們訴法院之前因和單位就鑑定重新商定,協商不成的,你們可以自行重新鑑定,傷在那裡放著,不會一下就好了,但是那樣你們的鑑定結果就將除去之前醫院給你們診斷材料。該是什麼級就是什麼級。

10樓:廣東萬林律師事務所

你好,過來這個時間就沒有權利再次申請重新鑑定了

11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我的經驗,如果您父親腿部恢復的可以,行走並無大礙的話,無論腓骨還是脛骨,都會鑑定為9級。

一般骨折內固定,術後無大礙的,都是9級,即便是腳趾骨折,也是如此。

12樓:呂厚虎律師

具體賠償數額需根據年齡、收入、傷殘等級和有無被撫養人等因素進行細算。應該先申報工傷認定,然後做傷殘等級鑑定,最後協商不成提起勞動仲裁。

13樓:提問問題

有錯當然可以改了,必須查清楚後再申請更改

工傷鑑定沒有評上級能重新鑑定嗎,傷殘鑑定低了,我能重新要求鑑定嗎?

當事人可以重新申請辦理傷殘等級鑑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 自治區 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 自治區 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1 ...

由法院委託鑑定後被告還可以提出重新鑑定嗎

第一,不能copy申請重新鑑定。只bai要法院作出判決,說明案du件的一審或者二zhi審程式已經結束,就不能再申請鑑dao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五條規定 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除外。第二,如果是一審案件...

原來已經進行過工傷鑑定9年後解除勞動合同需要重新鑑定嗎

原來已經進行過工傷鑑定,9年後解除勞動合同,無需重新鑑定,原鑑定有效。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 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