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在合同中沒有明確員工的去留問題,則員工是可以提出賠償的
2樓:林律師大林子
回答您好,門店關閉,原來確定是工作地點變化了,員工可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
提問你好
回答嗯嗯您說
提問我們在a縣的門店因經營不善倒閉了,現在有兩個員工我們只能讓他去b縣上班了,我們之前沒有簽署勞動合同,現在是發了工資給員工,多發了400,員工不同意,怎麼辦
回答您好,如果員工不同意,公司可以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
提問怎麼支付經濟補償呢
回答按照工作時間的長短
提問員工底薪1800,每個月到手的工資是3000,兩個人都是幾個月在職
回答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提問這半個月工資是按底薪還是按什麼方式賠償
回答按照實付工資
您這個到手工資包括保險的嗎?有保險的話可以扣除
提問沒有勞動合同的也要這麼賠付嘛
回答是的,沒有勞動合同的話,也是事實勞動關係,也需要遵守勞動合同法的。這個是基本標準,雙方可以通過約定達成更高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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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沙舟律師
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簽訂,可以要最多11個月的雙倍工資賠償。
如果簽了合同,看合同中是否約定了工作地點和工作門店,如果約定了,則要遵守合同的約定,任意變更工作地點屬於單方變更合同。由於門店倒閉,勞動者可以選擇終止勞動合同,並請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可以不去,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老闆不給呢?什麼辦
公司櫃檯撤櫃,安排員工去其它地方上班,員工不願意去,可否要求賠償
6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櫃檯撤櫃,安排員工去其它地方上班,員工不願意去。員工可以要求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要求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公司關門,把員工安排到同城市其它門店,員工不同意,要求賠償合理嗎?
8樓:琳兒她爹
合理不合理。看你和公司簽署工作合同內是否明確寫名工作地點,因為一般工作合同是和公司簽署不存在門店說法
公司在商場撤場安排員工去其他店鋪,如果員工不願意去的話,按勞動法規定員工有沒有賠償
9樓:楓葉今秋紅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條文解釋,在本問題中需要對公司在商場撤場的原因進行分析認定。
如果是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的原因而在商場撤場,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該向員工支付賠償金的。
公司櫃檯要撤櫃,但是安排員工到其它地方上班,如果員工不願意去,還能拿到賠償金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的賠償金和工作掛鉤嗎。是不是聽從安排的員工也可以領到賠償金 啊,這個要去公司人力資源部去問問,不要怕,他們就是幹這個的。問一下也沒關係,他們不能把你怎麼樣。
是公司的賠償啊,還是國家的賠償啊。
11樓:花枝遭斬
辭職,另謀高就,這是你的權利。僅僅只是因為交通有點不便利,是不可以作為理由在辭職後要求補償金的。
店鋪撤場,安排員工去其它分店上班,但離家遠,不去的話有賠償金嗎,
12樓:匿名使用者
有!你的問題應該用《勞動法實施細則》第23、24條來處理。
附:《勞動法實施細則》相關條款:
23、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從第2個月到第12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從第十二個月開始,視為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24、勞動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工超過一個月後雙方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資,也不能隨意終止勞動關係,應按照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的,則須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補籤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期限應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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