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葛仲彰律師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再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如果在租賃合同到期後,雙方並未簽訂續租合同,但承租人繼續使用房屋,出租人未提異議的,則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均有權隨時解除合同。故承租人在不定期租賃合同存續期間內,通知出租人解除租賃合同,並不構成違約。
當然,雖然承租人和出租人並未簽訂書面的續租合同,但如果出租人能夠舉證證明在原租賃合同到期後,出租人和承租人達成了口頭或其他型別的協議,由承租人繼續按照原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和租金繼續承租案涉房屋。那麼,承租人就不能夠依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和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隨時解除租賃合同。否則將構成違約,出租人有權依據合同約定,追究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以上法律意見供你參考,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2樓:
合同到期了又沒續簽,人家這樣說也不叫毀約。
3樓:倚劍耕耘
可以拿著原來的合同與現在有關證據上訴法院起訴解決。肯定能夠解決的。
我租的房子已經到期了,沒有續簽我繼續租用合同有效嗎
4樓:金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租期不明的處理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六十一條 合同約定不明的補救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二百三十六條 續租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不明時的履行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履行;依法應當執行**定價或者**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第九十一條 合同消滅的原因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四條 合同的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5樓:匿名使用者
租的房子已經到期了,沒有續簽繼續租用,且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合同是繼續有效的,其租期也轉為無限期租賃合同,但承租人是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條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六條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6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重新簽訂,原合同屬於《合同法》規定的已合法解除,對雙方已不再具備約束力,無效
7樓:飛鴻凝血
合同到期,那自然債務履行完畢,合同關係自動消滅了。不續簽的話,之前的合同自然對現在就無效了。建議你儘快續簽,或者重新租房
8樓:草民學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232條、當事人對於租期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依照本法第61條仍然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應當在解除合同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
236條、租賃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轉為不定期租賃
綜上所述,你與出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到期後,你繼續使用租賃物 也就是房屋,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但是轉為不定期租賃 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租賃合同
但是出租人應當在解除合同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以給承租人一定的時間搬家
ok 麼?
租房合同到期後沒有續簽,繼續租住,合同還有效嗎
9樓:月亮愛你
合同還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三十六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
1、沒有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2、不定期租賃雙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租賃關係,故不存在解除違約。
3、租賃關係解除後,可以要求出租房退還押金。期限為不定期。
10樓:
租房合同到期後還有效嗎
11樓:小小健將
租房合同到期,房東可以強行清場嗎?專業律師為你答疑解惑!
12樓:征戰天下家不還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不定期的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都隨時可以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這個合理期限就是指承租人另外找到出租房子的一般時間。你如果覺得這中介和房東沒誠意,可以另找中介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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