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飯店上班得了得了甲肝單位要開除單位應該負責人嗎

2022-08-18 12:11:55 字數 6193 閱讀 1784

1樓:有舍有得

得甲肝不是職業病,單位無需負責。

但根據《勞動法》生病期間不得開除,否則是要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的。

如果被開除了,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勞動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

第七十八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八十條 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

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第八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代表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第八十三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第九十一條第四款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處罰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2樓:石祖新律師

工作期間患病,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醫療期內,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屬於違法解除,可主張雙倍賠償。

3樓:白羊麻華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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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得甲肝不是職業病,單位無需負責。

但根據《勞動法》生病期間不得開除,否則是要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的。

如果被開除了,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勞動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

第七十八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八十條 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

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第八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代表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第八十三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第九十一條第四款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處罰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更多18條

我在公司工作6年,今年體檢查出乙肝.公司要辭退我,有賠償嗎?

4樓:獅子拾號

1、如果所在行業是食品、藥品等,並且有明文規定乙肝勞動者不能從事該崗位的,用人單位以此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屬於合法解除。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如果勞動者是否得乙肝,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公司也沒有這樣的規定。用人單位以此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12個月工資的賠償金或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樓:千財萬財都是金融

如果單位是違法辭退的話,是有賠償的。

可以要求對方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一般工作一年有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所在行業是食品、藥品等,並且有明文規定乙肝勞動者不能從事該崗位的,用人單位以此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屬於合法解除。

依據《勞動合同法》46、47條的規定支付勞動者6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反之,如果勞動者是否得乙肝,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以此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12個月工資的賠償金或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1、如果你從事的崗位是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那麼在你將該乙肝治好之前公司有權將你調離該崗位。

2、如果不是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那麼公司對你勸退或者調離工作崗位是違反國家規定額。

3、作為體檢者,醫院應當首先將體檢結果告訴本人而不是公司,醫院洩露本人的個人隱私,因此存在侵權行為。

4、公司將乙肝兩對半作為強制體檢專案也是不合法的。

5、可以拒絕相應的調崗。對於本身存的問題,也同時建議進行積極**。

但是,經醫學鑑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二十六條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品工作經營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

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衛生部《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乙肝病毒攜帶者若e抗原陽性,不得從事理髮美容業、公共浴室業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參考資料:遼寧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6樓:墨汁諾

公司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給您8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87  47條。

如果所在行業是食品、藥品等,並且有明文規定乙肝勞動者不能從事該崗位的,用人單位以此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屬於合法解除,依據《勞動合同法》46、47條的規定支付勞動者6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反之,如果勞動者是否得乙肝,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以此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解除, 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12個月工資的賠償金或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48、87條。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擴充套件資料:

離職補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離職補償金是勞動法規定對於職工離職時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規定。

對離職補償金的發放問題,解除勞動合同和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對離職補償金是不同的,就是解除勞動合同也有多種方式,員工自行提出或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補償金的,

但是如果是員工自行提出,但是是經雙方協調一致的,單位要按上年平均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是員工不勝任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是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如果是員工非因工負傷,經過醫療期後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後解除勞動合同的,除了支付經濟補償金,還要支付醫療費用。

其次還是要對離職補償金進行區分,對於終止勞動合同,如果是國有企業,或員工以前是國有企業員工身份的,

員工終止勞動合同要按照《關於《國營企業施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廢止後有關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2001]280號)支付生活補助費(計算止2023年10月該檔案廢止時)。

如果是合資企業或其他性質的企業,好象國家沒有明確的標準,但要根據當地勞動合同管理要求而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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