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劉_玉_堂
停產、倒閉、裁員是不同的概念。
其中倒閉是企業無法繼續經營下去,徹底不行了。停產,有可能是沒有接到專案,有可能不是生產季節,也有可能是企業遇到了困難。裁員是企業經營的策略之一,裁員可能是為了更好的發展,也可能是受經濟環境影響減少業務及開支。
·停產,指[工廠或作坊]停止生產。
·法律上的破產,指企業或商店因虧本而停業。高額的稅收,差勁的買賣等原因造成公司倒閉。
·裁員,是經濟性裁員的簡稱,是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單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間依法進行的集中辭退員工的行為。實施經濟性裁減人員的企業,可以裁減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變化而產生的富餘人員。
停產 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嗎
2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不違法的,但是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補償給勞動者。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3樓:匿名使用者
不屬員工自己解除的(辭職),都要賠償補償金.
4樓:哈哈親愛的
因公司原因放假,應支付你們假期工資,若不支付,則是不合法的。深圳相關規定:非因員工本人過錯,用人單位部分或者整體停產、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停工員工在停工期間的工資:
(一)停工一個月以內的,按照員工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二) 停工超過一個月的,按照不低於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因員工本人過錯造成停工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該員工停工期間的工資,但經認定屬於工傷的除外。
5樓:田園風光好得很
1、因客觀情況變化,導致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未提前一個月通知,還需支付一個工資的待通知金。
2、企業經濟性裁員,除了要履行一般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程式外,還有特殊的程式要求,詳見勞動合同法第41條。
公司現在說停產,可是把所有員工都解除勞動合同,也拿到了工齡補償,可工傷員只能辭職才能拿到工傷補償,
6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的做法違法,嚴重侵害工傷傷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職工的合法權益:
一、公司停產,只要不是法院宣告破產,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解除勞動者的合同,法律依據能夠靠邊的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三)款和第四十一條(一)、(二)、(四)項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二)款明確規定:「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用人單位解除工傷傷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職工勞動合同違法。
二、如果公司是被法院宣告破產,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公司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四)、(五)項規定終止工傷傷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職工合同,但因此終止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和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並不影響工傷職工依法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失業保險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7樓:韓飛律師
1、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者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才可以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一般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也就是說,這種情況下,你只能選擇一種享受。用人單位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2、停產是正常的生產經營管理行為,公司的法人資格仍然存在;破產是公司法人資格歸於消滅的法定程式之一,必須由人民法院宣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撫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8樓:深圳張勇律師
1,這個是不合理的。
2,工傷職工在離職後應當有工齡補償和失業保險
員工集體辭工,應該如何處理 15
9樓:匿名使用者
通過這件事,找到自己企業的不足點,如果 工資待遇絕對不差 ,更說明了這一點。如果這些員工走了,你無法馬上找到可以代替的,只有一個辦法,找他們一一談心,要誠心誠意,不是求他們留下,講留下對他們自己對企業的有利之處。這些員工不是個人行為,也不是出於本意,是點燃的「火」,看你能否滅火,就看的說服力了。
你們缺少的是交流,交心。你善待他們,他們就會善待你。
當然在談話中,看態度行事,有些人也無需留下來。但不能以漲工資換取。為了企業,懇請他們留下,也是領導者的氣魄。
不過依我看你的管理上有些問題,日企在中國常有這樣的事發生,可很少影響生產,也從不挽留。
10樓:匿名使用者
大局為重,不能停產
哪怕這段時間工資多算一點
集體辭工,想留下,也很難了
如果你們的產品庫存夠多,不需要很急的生產,就辭吧
11樓:打牌老抓
集體辭職,那你先考慮下自身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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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辭職是否可退企業年金,國企辭職後,企業年金退還本人嗎!
您好,辭職了企業年金只能暫由原單位保管,待到企業年金有著落處時再將其隨之轉移,或者待到退休之時再將其取出。根據國家對企業年金的相關規定,職工只有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可以從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領取一次或定期領取企業年金。回答不能。根據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 第十二條規定 職工只有在達到國家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