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傑傑
一般還會有。
如果實習期間簽訂了勞動合同,且這個勞動合同已約定過試用期,再籤勞動合同就不能再有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匿名使用者
實習一年之後,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可以約定試用期。
學生實習期間,雖身處實習單位,但目的是把課堂所學的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增強實際運用能力,屬課堂教學的延伸,其身份仍然是學生,仍為學校所管理,是在執行學校的安排。用人單位僅僅是根據學校要求,提供實習場所、環境、條件。學生並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身份,與實習單位不是勞動關係。
學生實習期滿,畢業之後,與原實習單位協商一致,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勞動合同的,可以約定試用期。
《勞動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3樓:蒼洱白子
勞動者在單位實習一年,單位才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勞動者可以與單位協商解決,要求取消試用期,不然,反映到勞動局解決。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公司還要跟你續約 還是實習的?
為什麼我實習了一年後公司和我籤合同還需要試用期半年
5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6樓:匿名使用者
這就看你們當初實習是怎麼算的,實習和試用期應該不是一回事的,而一般簽訂勞動合同的話,都是有試用期的,所以如果你們以前的一年只是算做嚴格的實習的話,那麼你們公司這麼做應該沒什麼問題。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7樓:匿名使用者
實習不同於正常工作.正式籤的勞動合同還是要從試用期算起的
8樓:月魂凌波
實習歸實習,實習的工作地位很低的,好比公司看中了某支潛力股,但還不確認是否有很大的效益時,進行特定的實踐栽培階段,所以勞動合同法規定實習期是獨立於使用期之外的。
但到了使用期之後,才表明他開始接受你,根據你和公司的合同,滿三年試用期不超過六個月。從事實上來講公司沒有過錯。
9樓:
實習不能算進試用日期的,
公司現在和你約定試用期也沒有不合法規的。只是你們公司在3年的合同上就約定6個月的試用期顯得太小家子氣了。勞動合同法規定是滿一年不滿三年試用期不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的是不得超過6個月,對中間的三年現在也沒有說很明確這個三年到底是屬於前半段還是後半段,所以現在很多企業都用三年零一天.
還有你們企業現在是把這個試用期也用到了極致.我在想這樣可能是讓企業在選用員工上更有餘地吧,因為在試用期把你們開了還是很好辦的.
對你們也有個好處就是你們也是可以隨時提出辭職的.不過是要提前三天通知企業的。
企業在試用期解聘你們是需要有足夠的理由的,不過我想如果他想在試用期解聘你.應該找個理由不是很難的。
原實習期可以作為試用期嗎?
10樓:江淮一楠
不可以:
一、物件不同。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是約定而不是法定的,也就是說,試用期不是勞動關係建立的必備內容。
實習則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
由此可見,試用期中的物件只能是勞動者,而實習期則只適用於在校學生。
二、權利義務關係不同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試用期包含在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可見,試用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著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而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於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所以,學生在實習期間發生傷害事故,不屬於工傷,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可以僱傭關係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或由學校基於與單位之間的的相關約定主張權利。
三、期限不同
我國《》對試用期的期內做了相關的規定,即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內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而實習期並沒有相關的期限限制。
四、目的不同
在試用期間,主要體現的是用人單位了得到滿足需要的人力資源;在實習期間,主要體現的是學校與學生的共同目的,為了提高實習學生的自身素質。
11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可以說是外出務工者通往成功的關鍵一環。孰不知,這當中所潛伏的眾多玄機常常讓農民工始料未及。具體說來,試用期背後隱藏的「貓兒膩」一般有以下四種:
陷阱一:先試用,後籤勞動合同。春節前,濟南某酒店招用了近10名青年農民工。
老闆當初發話:試用期內做得好就籤合同。為保住「飯碗」,大家在崗位上加班加點,處處謹小慎微。
可到了大年初八,卻被酒店老闆以不合格為由全部辭退,工資、加班費全無。由於沒有書面勞動合同的約束,一些用工者以試用合格後籤合同為「擋箭牌」為所欲為,試用者也因缺乏書面證據而「敢怒不敢言」。
我國勞動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不論勞動合同是無固定期限的、有固定期限的,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用人單位應當最遲在員工開始為其工作時就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一些用人單位利用農民工勞動法律知識匱乏的弱點,以試用期為由,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以達到隨時解聘和在發生勞動爭議時使農民工「空口無憑」。
陷阱二:無條件炒魷魚。試用期內,農民工往往非常珍惜來之不易的崗位;而用人單位卻專橫跋扈,說炒就炒員工的魷魚,這其實是一種明顯的違法行為。
雖然勞動法第二十五條作出了「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但是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並不是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而是要在提供勞動者試用期限記憶體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後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且雙方一旦因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負有「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舉證責任,也就是適用法律上的舉證倒置原則。
陷阱三:把試用期當做「橡皮筋」。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且必須與所籤勞動合同的期限相吻合。
具體的規定為:合同期不滿6個月,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合同期滿6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30日;合同期滿1年、不滿2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0日;合同期滿2年及以上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有些用人單位規定的試用期雖然沒有超過6個月,但是與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不符,如一年的合同就規定了6個月的試用期;還有的用人單位會在雙方約定的試用期快要結束的時候,以考察不全面等為由,再與農民工續訂一個試用期。
雖然兩個試用期的期限都不高於法定期限,但是前後相加以後就大大超過了6個月,這都是侵害農民工合法利益的違法行為。
陷阱四:試用期內辭職要承擔違約責任。許多農民工因對工作不滿意而在試用期內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時,後者往往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理由是農民工此時提出辭職,已是在勞動合同生效之後,屬違約行為。其實,勞動法設立試用期的目的,就在於給予雙方一個相互考察的期限。這個期限的特殊性就在於,雖然勞動合同已經生效,但是任何一方因不滿意對方而解除勞動合同,都不承擔違約責任。
所以農民工在試用期內辭職不必承擔違約責任。
12樓:ccc菜辣椒
實習期不可以當做試用期
其實大家搞不懂這兩個的區別很正常,我剛畢業時看到這兩個詞也一腦袋問號,隨時工作時間越來越長(年紀越來越大),我慢慢發現試用期和實習期存在著很大的不同。
歸納起來有5個方面,接下來我們就通過5個經常被問到的問題,看一下實習期和試用期的區別:
1. 我已經畢業了,還能去企業實習嗎?
不能。實習期和試用期一個最大的區別就是你是不是學生身份。
■ 實習期通常是學生在校期間,去公司參與工作實踐的過程,這個時候你的身份還是學生。
■ 試用期則是你畢業以後,以一個勞動者的身份去公司工作,公司考核你是否合適的過程,這時你已經畢業,不再是學生了。
2. 為什麼會有實習期和試用期?
之所以存在兩個時期,是因為進行兩者的目的不一樣!
■ 實習期是學生為了滿足學校要求,和提高自身素質的一段時期。這一時期學生是以充分適應社會,提升個人能力為主要目的。
可能你會問,企業為什麼要花費人力財力,去培養將來並不一定屬於自己的實習生呢?
其實這麼做的原因有二:
其一是實習生實習完返校之後,必然會對實習過程進行分享,這對於公司的口碑宣傳和校園招聘都是有利的;
其二是帶領實習生本身對團隊而言就是一個能力提升的過程。企業何樂而不為呢。
■ 而試用期就不一樣了,試用期是勞動者跟公司互相瞭解,判斷彼此是否合適的一個過程。
就跟結婚之前要談段戀愛一樣,雙方都覺得ok,才會彼此託付終生。總不能剛見了一面就結婚吧,當然,這麼猴急,一定是個狠人。
3. 我去實習,公司會跟我籤勞動合同嗎?
不會!實習期和試用期的第三個區別就是權利義務上的不同。
■ 實習期間公司跟你是不用籤勞動合同的,這也就意味著公司跟你沒有《勞動合同法》的約定。
期間公司對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直白點講就是如果發生事故的話,不能算工傷,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同時實習期間也是沒有五險一金這些保障的。但是你可以跟公司簽訂實習協議來保障一些基本權益。
■ 試用期則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這時公司對勞動者要承擔無過錯責任,同時公司和個人要共同繳納五險一金。
4. 我實習期工資只有60/天,合法嗎?
合法!這第四個不同,你缺我缺但馬爸爸不缺,就是工資上有不同!
■ 前面我們說了,實習期間是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所以實習生的工資不適用於法律要求的最低工資標準。
目前給實習生的工資,根據公司、地區的不同差異也比較大,範圍大致處於80-200元/天之間。
(不過我還是要說一句,工資固然重要,但在實習期間,最重要的還是這段經歷對你畢業找工作有沒有幫助。)
■ 而試用期的工資則會受到勞動法的保護,公司沒辦法隨意去開,試用期工資必須同時滿足下面2個條件:
① 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② 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合同工資的80%。
如果你的正式工資為5000元,那麼試用期工資應該不低於5000×80%=4000元。
但如果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4200元,那試用期內公司就不能給你開4000元的工資了。
5. 有試用3個月的,有試用6個月的,跟公司有關?
不全是,也跟你簽了多久的勞動合同有關!
實習期和試用期的第五個不同就是在時間期限上有不同的標準。
■ 實習期間是不存在時間限制的,一般是根據公司的需求進行1個月到3個月不等的實習時間。
■ 但是試用期的長短就要遵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 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內的,沒有試用期;
● 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能超過1個月;
● 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能超過2個月;
● 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能超過6個月。
這麼規定一方面是不讓企業為了省錢,拉長勞動者的試用期限;
試用期不需要籤勞動合同嗎,試用期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試用期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一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三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
試用期後沒有籤正式勞動合同,被辭退怎麼辦
如果勞動者不具有 勞動合同法 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經濟賠償金 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還可以主張二倍工資。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 身份證影印件 相關證據 用人單位的工商登...
沒簽勞動合同的試用期辭職問題,請問未籤勞動合同試用期辭職工資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