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什麼錯怎麼才能撤掉勞動合同,我犯了錯單位能否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2022-12-20 12:01:11 字數 5700 閱讀 6741

1樓:蒼洱白子

不遵守公司規章制度,上班遲到早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那麼單位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2樓:綠水青山

勞動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我犯了錯單位能否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10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關鍵看看是不是違反上面所說的,如有,可解除合同,且不支付賠償。

4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分為三種:

1,過失性辭退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無過失辭退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經濟性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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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你看一下您的情況屬於39、40條所列幾種情況中的哪一種。經濟性裁員可以排除了。

你犯的錯如果不屬於嚴重的過錯或者嚴重失職的話,用人單位是不可以行使39條所說的解除權的。若屬於39條所列情形,用人單位可以隨時和你解除合同,而且沒有賠償。

當然,如果你自己辭職的話,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見勞動合同法37條。

5樓:

1.你犯的什麼錯,企業規章制度有對你這個錯誤有明確性的規定是什麼處罰嗎.如果企業有明確規定那就可以以嚴重違紀或是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解除合同,如果達不上企業就不能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可能只能進行一些處罰方式,或警告.

或記過.

2.但有些企業也有積分制的,比如說你犯了3個小錯就可以解除的,那你這次犯了一個,可能以前犯了2個,也能達上解除合同.或者說你這次犯了一個,下次再犯這種小錯,就也可以解除.

3.像這些情況單位提出解除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職工有過錯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6樓:水中魚

過錯歸過錯,合同是合同,如果合同規定了,員工所犯的錯誤,用工方有權解除合同的條款的話,就可以解除合同。否則,單方面解除合同是違反合同法的。另外,給用工單位造成的損失的,用工單位有權要求員工賠償,賠償不得超過實際損失金額,扣除工資賠償,可以按月分期扣除,扣除之後實發工資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用工單位解除合同,說明員工的過錯沒有造成重大損失,否則就不是解除合同那麼簡單了,這種情況下解除合同,過於粗暴,有合同違約之嫌。

7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我國勞動法規職工有過錯的,也是有條件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於上訴第

二、第三條款需要單位自己舉證證明,被解約勞動者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員工手冊等事實的(公司規章制度、員工手冊,必須有勞動者自己簽字明知的),才能合法的解除勞動合同

幾年前犯的錯,用人單位是否可以以此解除勞動合同,急急急!!! 5

8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來說是不可以的,但如果是嚴重的問題,且本人有意遮掩,未被用人單位察覺,那麼還是有可能被開除的。

例:三年前,收受競爭公司賄賂,出賣公司機密商業情報。公司完全開除當事人,甚至追究法律責任。

9樓:

當然不可以,這是明顯的違法行為。

如果公司真的這麼做的話,建議請公司出具書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及依據做為證據。

以方便後續你主張權利。

10樓:碧海

把當時的處理意見找出來,如果沒有書面上的東西,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

如果單位要以此來解決,讓他們出具正常的手續,按照合同中規定的相應賠償才行。

11樓:手機使用者

不懂勞動法可以請教下懂的人

請問員工在沒有犯任何錯誤的情況下公司可以提出撤編和裁員這2個理由來終止勞動合同嗎? 10

12樓:匿名使用者

1、撤編有何依據?

2、裁員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式規定。裁員多少,有沒有提前三十天向全體員工或工會說明,向勞動局報告。

3、有些單位以此來規避法律。

4、如無正當理由,屬違法解除,要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兩倍的賠付金。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1、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客觀情況撤編屬於此種情況),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上述條件解除還需未發生以下情況: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上述方式辭退員工用人單位還需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以上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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