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問題一:你為什麼不在面試時就談話合同的事
答:我以為單位會在面試過關後和我談合同的事情,但是他們一直未和我說過。
問題二:為什麼上了一個月班後你不跟公司談籤合同
單位不和我籤合同,能怪我麼?我去要求,單位就是沒和我籤,我該怎麼辦?
問題三:公司又沒拖欠你工資,你還想要公司賠償你雙倍工資
雙倍工資的賠償和單位照常付我工資,是兩回事情,雙倍賠償的依據在於勞動合同法明文規定,而付工資依據的是我已經和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記住,不籤勞動合同,在仲裁的時候,仲裁員基本不會認為是勞動者本身的過錯所致,一般都會讓單位舉證證明為何不和勞動者簽訂合同。所以此類問題你不必擔心。
你需要注意的相關勞動關係存在的證明問題。準備好工資單,單位繳社保記錄等。
2樓:
在一個月內跟勞動者簽訂勞動同是用人單位的義務,法律有沒有規定勞動者有提醒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的義務,他要是非要問,你就說你不懂法,不知道要簽訂勞動合同,這些都是你諮詢了律師才知道的,這樣回答就行了。
3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擔心可以理解,但純系多餘。沒有任何一個仲裁員會提出如此低階的問題,因為他們畢竟是吃這碗飯的!
他可以按照你的思路提供相應說法,也算是給你壯壯膽吧!
1、在面試時已經要求與公司籤合同,公司未答應。
2、在上班即將一個月時,再次要求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得到的答覆仍然是過一段或者等著吧。
3、公司支付二倍的工資是基於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是《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明確規定的,與公司是否拖欠工資無關。
4樓:
1、本人拒絕回答毫無依據的誤導性問題,簽訂勞動合同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請舉證公司與我協商過簽訂勞動合同等相關事宜,並且該證據合法;否則公司將承擔舉證不力的不利後果哦;
2、在此需要特別強調的是,推卸責任、歪曲事實,指使他人做偽證、假冒他人筆跡簽名偽造勞動合同、職工名冊、工資明細等證據,這是公然妨礙司法公正、不但是違法行為,更是嚴重的犯罪!
懇請貴委依法查明並向相關的司法機關移交,申請人保留進一步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3、雙倍工資問題,請公司自行查詢《勞動合同法》82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5、6條和其他相關法律。
沒簽勞動合同怎麼仲裁?
5樓:姜威律師
勞動者注意:單位沒簽勞動合同?準備這3樣證據,一告一個準!
6樓:類螺
你只能儘量收集能證明你在這公司上班的證明,如考勤卡,員工證,工資單,其他同事的證明材料等,向勞動仲裁庭提供。
7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1、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入職第2個月開始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2、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是關鍵,例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列印並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你辦理的暫住證、委託書、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闆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當然,沒有證據也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只是有敗訴的風險。
3、申請勞動仲裁需要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提供以下材料:勞動仲裁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等。
沒簽勞動合同,如何贏得勞動仲裁?
8樓:柔情西瓜啊
只要有相關證據,申請勞動仲裁完全可以勝訴,並且勞動仲裁是免費的,可以不請律師自己處理。
1、單位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內應該簽訂勞動合同。
2、因為單位的違法行為,你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單位支付你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等,支付加班工資,補繳社會保險等。
3、屬於勞動糾紛,應該儘快去提出勞動仲裁,你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可以提出書面離職後隨時離職。單位沒有權利扣押你工資。
4、收集一些能夠證明你與這個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工裝(有公司字樣)、工作證(最好有公章)、工作牌(最好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保繳費記錄、同事證言等都可以
5、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第七條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並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爭議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9樓:夏一陣風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1、公司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你要求雙倍工資賠償的「勞動仲裁」勝算機遇很大,你的工資卡的轉賬記錄是否為「工資明細」,如果僅只是普通轉帳的話,你很難主張;我在下面列了相關的因為沒有勞動合同而去申請勞動仲裁要舉證的證據,你可以對照著看看;
2、你能找相關同事問到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號就可以去工商局的官網上查詢到公司法人是誰;
(一)工資支付憑證(如果是通過銀行卡,可以作為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你只要舉出上述的第一項、第二項或是第五項其中一個,就可以作為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初步證據,剩下的就需要根據上面的規定由用人單位舉證,如果單位舉證不能的話,就會支援勞動關係存在。
10樓:西政自由鳥
勞動仲裁解決此事!完全可以勝訴。隨時可以申請的
1、單位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內應該簽訂勞動合同
2、因為單位的違法行為,你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單位支付你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等,支付加班工資
3、屬於勞動糾紛,應該儘快去提出勞動仲裁,你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可以隨時離職。單位沒有權利扣押任何工資
4、蒐集一些證據能夠證明你與這個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比如工作牌、工資卡、考勤記錄等任何一個。當然單位給你交的保險是最好的證據
法律依據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1樓:姜威律師
勞動者注意:單位沒簽勞動合同?準備這3樣證據,一告一個準!
12樓:竹本無心
證據還有其他:就是工資卡,考勤表,上崗證,工作證(上在要有單位
公章)或者繳社保的更好。
電子郵件必須要有你的名字和單位的公章,如果有的話,應該是可以的。
13樓:過客
在勞動仲裁過程中,雖然勞動合同是一種很重要的證據,但並不是沒有勞動合同就無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勞動仲裁過程中,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實行舉證責任倒置,這是和民事法律訴訟中最大的區別,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承擔主要的舉證責任,但勞動者仍需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其他基礎證據,如工服、名片等等。
贏得勞動仲裁還是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14樓:匿名使用者
1.要看公司發的電子郵件的內容,如果只是普通的工作內容而沒有涉及到勞動合同簽訂、保險辦理等能證明勞動關係的內容,不可作為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2.除勞動合同外,考勤卡、用餐證、工作證等都可以作為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3.
個人推薦工資卡(需要從銀行列印出工作期間的交易明細)和社保繳費證明(需要去縣區級社保中心列印)。
15樓:匿名使用者
構成了事實勞動關係就可以吧~
未籤勞動合同仲裁輸了怎麼辦?
16樓:人設不能崩無限
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或營業執照影印件(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立案後,**,然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
勞動者應當蒐集自己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列印並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你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闆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只要確定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以及入職日期,一般仲裁委都會仲裁勞動者的雙倍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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