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管理**
勞動法明確規定息工待崗期間用人單位需為勞動者支付不低於最低工資80%的工資,同時繳納社保費
待崗源於計劃年代的國有企業,當然現在很多國有企業也還在沿用該制度,而且,很多非國有企業也採用待崗制度,這一制度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的情況下可以被認定為合法。
按目前的規定,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
2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 待崗怎麼算工資,單位這樣做違法嗎
3樓:失去的微笑活寶
勞動法待崗工資有哪些規定?這個國家有明確規定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 第三十五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法有規定待崗嗎?一般不超過多長時間?
4樓:我來跟你談談情
勞動法並沒有規定待崗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 1994 480號)第12條規定: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擴充套件資料
待崗的情況
一是勞動者違反相關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為懲戒該勞動者,根據檔案的規定或者約定,安排勞動者在一定限期內待崗,待崗期間支付一定的生活費用。
二是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無法安排職工崗位,暫時性安排職工下崗但超過一個月的時間,在度過困難時期後再考慮安排職工重新上崗。待崗期間,職工可以領取一定的生活費,並由企業繼續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是企業由於改制或者被兼併、收購其他企業或者與其他企業合併的情況下,需要對機構或者崗位進行調整,暫時無法安排勞動者工作,但按照法律規定企業又不能隨意解除勞動者的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各地的政策一般明確企業可以安排職工待崗,待崗期間不僅需要支付生活費,還應該為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5樓:李樹的戀愛
待崗管理規定如下
一、待崗範圍、物件:
1.公司內部由於戰略發展需要,對於因機構改革、人員編制、業務改革、生產任務變化等客觀因素,通過優化組合,競爭上崗等方式未能上崗的人員。
2.實行員工績效考核被淘汰,但未解聘的人員。
3.違反公司制度、勞動紀律,但未解聘的人員。
4.科室、部門定編定員後富餘人員。
二、待崗管理:
1.待崗人員由其所在部門申請,經公司研究討論確定。
2.待崗人員由人力資源部發放待崗通知書,所在部門負責送達,待崗人簽字生效。待崗人員拒接待崗通知書或逾一週未回執待崗通知且未做任何書面答覆的,視作本人同意待崗決定。
3.待崗人員應服從公司安排的有關工作或學習培訓,無故不參加按曠工處理,情節嚴重的按辭退處理。
4.待崗人員由人力資源部負責有關管理工作。
5.待崗期間公司如有工作安排,待崗人員應及時上崗。
三、待崗待遇:
待崗人員不享受績效工資、崗位工資和各類獎金,待崗期間按基本工資標準發放。(參考員工薪酬管理制度)
四、重新安置:
公司人力資源部可根據勞動力餘缺情況,有針對性地安排待崗人員進行崗位培訓,為待崗人員提供上崗機會並經考核通過後進行重新安置。
五、相關工作:
1.應由待崗人員本人交納的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由公司代扣代繳。
2.員工待崗期間,如其聘用合同期滿的,即終止聘用關係或按人事管理相關制度決定。
3、待崗人員經公司培訓後未能考核通過或經重新安置後不能勝任工作要求的,按辭退處理。
4.因工作失誤而待崗的人員上崗後試用期為2個月。
5.待崗期間員工提出辭職申請的,公司從員工提出辭職之日起停止發放待崗工資及交納保險費用並按公司規定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6.待崗人員在待崗期間違反其它規章制度的,視具體情況另行處理。
6樓:珈藍利珠
勞動法有規定待崗嗎?一般不超過多長時間?1、勞動法沒有規定待崗的具體時間,也沒有規定不能超過多久,只是規定待崗期間的工資的
2、《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五
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2023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23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23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1]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修訂時間
2023年7月5日
釋出單位
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
施行時間
2023年1月1日
目的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快速導航
內容修訂
2023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23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八號公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修改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二條中的「依照刑法第×條的規定」、「比照刑法第×條的規定」修改為「依照刑法有關規定」。
2023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作出修改。[2]
7樓:簡簡單單
1、勞動法沒有規定待崗的具體時間,也沒有規定不能超過多久,只是規定待崗期間的工資的
2、《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五 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8樓:深圳商務律師
如果您說的是企業停工停產員工待崗,企業是要支付工資的,各地有自己的標準,一般不低於最低工資。有問題可以去當地勞動局問下。
勞動法待崗工資有哪些規定?
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待崗工資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第四條:工資支付主要包括:工資支付專案、工資支付水平、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物件、工資支付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第五條: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替代貨幣支付。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
10樓:張得帥
勞動法明確規定息工待崗期間用人單位需為勞動者支付不低於最低工資80%的工資,同時繳納社保費
待崗源於計劃年代的國有企業,當然現在很多國有企業也還在沿用該制度,而且,很多非國有企業也採用待崗制度,這一制度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的情況下可以被認定為合法。
按目前的規定,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
11樓:夏日絕
第十二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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