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傻乎乎的七戒
你工作了四個月還在試用期?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三條:「3.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所以,「試用合同」的概念不是法定。勞動法並不支援「試用合同」,即便籤訂也是無效。另外你考慮一下公司給你設定的試用期是否合法?
如果超過法定的試用期限,那麼超過部分就不應該按照勞動法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合同來處理了。基於此,我認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沒有合同也有事實勞動關係)是可能涉嫌違約的。
你的具體情況自己最清楚,我的回答僅供參考,另外友情提示一下,無論最後你是選擇何種司法途徑解決,請注意證據的收集與儲存。
2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是一個雙方選擇的過程,所以雙方都有權隨時終止試用勞動,但是支付勞動報酬這是天經地義的,你們雖沒有正式的合同,但已經有事實勞動關係,你可以到勞動監管部門投訴。
3樓:
試用期雙方可以隨時辭職,同樣公司也可以解僱你,不需要額外的支付,只需要支付你應得的工資即可
試用期無故被辭退有沒有賠償急急急!試用期被無故辭退,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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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試用期簽訂的培訓協議有效嗎,試用期期間籤的培訓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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