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工傷事故,工傷事故是指什麼

2023-07-12 23:39:29 字數 5051 閱讀 5754

1樓:贊贊團隊

工傷事故是指企業職工和個人僱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損害。

構成工傷事故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是工傷事故是發生在各類企業之中的事故。各類企業指我國境內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私營企業、三資企業,以及僱傭他人從事勞動的個體工商戶或者合夥組織。

二是工傷事故是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僱傭的職工遭受人身**的事故。工傷事故指的是職工或勞動者的人身**事故,而不是財產遭受損害的事故。勞動者,指的是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合夥組織所僱傭的職工。

三是工傷事故是職工在執行工作職責中發生的事故。其時間和場合只限於企業職工在工作中因工緻傷致死的範圍,其他時間和場合發生的事故,不在工傷事故範圍之中。因此,凡是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場合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損害,就是工傷事故。

工傷事故是在企業與受害職工之間產生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事實。工傷事故一經發生,即構成損害賠償的權利義務關係,工傷職工或者工傷職工的親屬有要求賠償損失,企業有賠償受害人及其親屬損失的義務。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其實工傷風險是由用人單位的責任轉嫁給工傷保險機構。

用人單位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交納保險費,由保險機構向工傷職工提供勞動保險待遇。

2樓:憂傷

工傷事故又稱勞動事故,有廣義、狹義之分。

在狹義上,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工傷保險的業務指南中指出「工傷事故應該是指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所有用人單位的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其本質特徵是由於工作原因直接或間接造成的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廣義的工傷事故還包括罹患職業病。

按受傷程度分類:一般分為輕傷和重傷。也可分為。

輕傷;中度傷;

無生命危險的重傷;

有生命危險的重傷;

危重、存活和不明。

按致傷因素分類:

機械性損傷:如銳器造成的切割傷和刺傷,鈍器造成的挫傷,建築物倒塌造成的擠壓傷,高處墜落引起的骨折;

物理性損傷:如燙傷、燒傷、凍傷、電損傷、電離輻射損傷;

化學性損傷:如強酸、強鹼、磷和氫氟酸等造成的灼傷。

按受傷部位分類:可分為顱腦傷、面部傷、胸部傷、腹部傷和肢體傷。

按**或粘膜表面有無傷口分為開放性損傷和閉合性損傷。

按受傷組織和器官多寡分為單個傷和多發傷。

3樓:帳號已登出

工傷事故又稱勞動事故,有廣義。獲義之分。在狹義上,是物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所有用人單位的職工在工作過程中中發生的人身仍面和想住中毒事故,其本質特徵是由於工作原因直接或間接造成的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工傷事故是指什麼

4樓:朱培

法律分析:工傷事故又稱勞動事故,有廣義、狹義之分。在狹義上,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工傷保險的業務指南中指出「工傷事故應該是指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所有用人單位的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其本質特徵是由於工作原因直接或間接造成的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巨集觀調控。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傷事故指哪些

5樓:宗輝律師

法律分析:工傷事故又稱之為勞動事故,適用於所有用人單位,是指有與工作的原因直接或者間接導致職工遭受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有以下情形的也視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搶救48小時內死亡的;

2、在救災、公益活動和維護國家利益中受到傷害的;

3、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的退役軍人,在工作中舊傷**的。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6樓:賈寶驊律師

【法律分析】:工傷事故又稱勞動事故,有廣義、狹義之分。在狹義上,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工傷保險的業務指南中指出「工傷事故應該是指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所有用人單位的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其本質特徵是由於工作原因直接或間接造成的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廣義的工傷事故還包括罹患職業病。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以上,僅為當前資訊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資訊,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7樓:馬思九律師

工傷事故又稱勞動事故,有廣義、狹義之分。在狹義上,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工傷保險的業務指南中指出「工傷事故應該是指適用相關法律的所有用人單位的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其本質特徵是由於工作原因直接或間接造成的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法律分析

工傷傷殘等級鑑定是有時間限制的,一般是工傷認定下來就可以直接去做傷殘鑑定,如果用人單位要行政複議,傷殘鑑定會暫時中止的。傷殘鑑定跟勞動者**沒有影響,因為傷殘鑑定是根據勞動者當時受傷時第一次入院的病歷和暫時的**情況,一般越早做對勞動者的傷殘鑑定等級越有利,得到的賠償越多,法律沒有規定必須在什麼時候做,但是要在工傷認定結論書生效後一年之內做。一般要求傷情穩定後,就可以到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申請傷殘等級鑑定。

醫療上一般認為在**三個月後,屬於穩定需要的最低時間,所以傷殘鑑定至少要在工傷**三個月之後做,如果有的傷殘**沒有結束,或達不到穩定,還需要繼續順延做傷殘鑑定的時間。勞動者遭受了工傷事故可以社保局的相關補償,要是勞動者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就會由用人單位負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8樓:創作者

工傷事故又稱勞動事故,有廣義、狹義之分。在狹義上,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工傷保險的業務指南中指出「工傷事故應該是指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所有用人單位的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其本質特徵是由於工作原因直接或間接造成的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除此之外,廣義的工傷事故還包括罹患職業病。《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規定: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救治和經濟補償,制定本條例。

根據該《條例》的基本精神,我國工傷事故賠償中所指稱的工傷事故採用的是廣義,既包括一般傷害事故和急性中毒,又包括罹患職業病。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什麼是工傷事故,工傷事故指哪些

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 患職業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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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 患職業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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