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轉制,解除員工勞動關係,補償的依據是什麼 50

2024-12-30 17:25:12 字數 3877 閱讀 7074

企業轉制,解除員工勞動關係,補償的依據是什麼?

1樓:劍俠情緣小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關於企業經濟性裁員若干規定》

因為經濟轉制等原因企業裁員的:

賠償標準如下:

每工作一年賠償乙個月的工資,但最多賠償12月的工資,超過以12個月計算,所以你可以收購你原來的企業的企業,申請補償,補償金標準為解除勞動合同時工資的6個月工資。

假設它不給你,你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2樓:韓振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章。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勞動者本人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標準給予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一般不超過勞動者本人十二個月工資,但當事人約定超過的,從其約定。

你可以根據《勞動法》的二十七條規定,要求補償金。

即單位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後,單位就應該按你在單位每工作一年給你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一般不超過你本人12個月的工資。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按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低於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的,按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

希望對你有幫助(本人是名專職勞動保障監察員,如有問題可以發資訊)

3樓:網友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解除職工勞動關係補償的規定是什麼

4樓:常樂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談耐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含衝春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判逗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給予的補償計入

5樓:唐青春

法律分析: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給予的補償標準: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遲橋早滿-年支付- -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i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年的, 按一年消森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碼雀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給予的補償計入

6樓:楊淑英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如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簡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攔橡瞎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員工解除勞動關係企業如何補償?

7樓:王煥坤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伍察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就涉及到如何計算經濟補償的問題。計算經濟補償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應得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及有關國家規定對工作年限及經濟補償標準作了明確的規定。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或者說辭退、開除)分以下三種情況,可以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薯隱,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腔手茄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企業可否以「員工兼職」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耽誤單位工作而且教育後不改正,可以解僱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

企業拖欠工資逼迫解除勞動關係申請勞動仲裁需要先辭職嗎

需要交辭職通知書,可以不履行辭職期限規定。即交辭職通知可以直接要求辦結工資和相關手續,索取補償金等,如果企業不配合或拒絕,你可以將情況寫成書面的東西,帶上能證明你是公司員工的證據,比如勞動合同 有公司名稱的工衣 工作證或工作牌 最好蓋有公章 工資卡 工資條 考勤記錄 或同事的證言 離職在職的都可以 ...

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如果是由於用人單位存在違法情形,勞動者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補償金。附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