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1、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主席令第二十八號、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第十章 勞動爭議。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條 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 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
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第八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第八十三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論:60天是仲裁時效,仲裁後15內可以上訴,這指的是一般因勞動爭議引起訴訟程式且在申請時效內的;你目前面臨的是「因特殊原因延遲的」民事訴訟程式,所以是2年內你可以上訴法院。
3、評:對樓上jm82723補充:應該直接向法院上訴,因為勞動仲裁已過時效,勞動行政部門不受理。
由於,不知道您何故拖一年、你所在哪個地區、你的勞動合同屬於哪種型別,我只能猜測你是國有企業的職工而且年齡偏大或剛入行(因為一般我們在私營、外企裡都有較強的法律意識,不會拖一年再了斷養老保險)
4、建議:除上訴法院走民事程式外,你還可以向有關的上級工會的法律諮詢部門諮詢或請求他們要求你所在的工會幫助你與單位「協商」,也不失為雙方較能接受的一種方式。
2樓:位壘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你現在有權利要求單位交納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與是否解除勞動關係無關,因為是在勞動關係存在期間欠繳的,如單位不補繳,可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和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法》第一百條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3樓:網友
養老保險補交的追溯期為二年,如果是你上家公司在你在職期間沒有給你交養老保險.兩年之內你都可以向勞動部申請,要求公司補交你在職期間的養老保險費用。
4樓:網友
一般的慣例是保險中斷期間的費用自己交齊。當然不排除你的企業例外。
合同終止和合同中止的關係
5樓:高慧
法律分析:合同終止又稱為告知,是指繼續性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所作的向將來消滅的意思表示。合同的終止權與解除權雖然都表現為依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係消滅的權利高敬,在性質上均為形成權,且其產生都可依約定或法定兩種途徑,但二者在理論上存在不少差別:
首先,適用情形不同。合同終止適用於繼續性合同,而合同解除適用於非繼續性合同。其次,法律效力不同。
最後,發生條件不同。法定終止權因合同種類不同而發生原因各異,而法定解除權的發生原因一般為不可抗力及返飢債務不履行的各種情形。我國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除包含合同終止,二者表現為種屬關係,合同解除可以代替合同終止,但合同終止不能代替合同解除來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一)債務已經履行二)債務相互抵銷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四)債權人免除債務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戚世慎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終止合同的情形
6樓:劉昱
法律分析: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州清裂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冊閉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正納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合同終止與解除的後果
7樓:肖斌
法律分析:合同解除或終止的法律譽寬後果是:
合同關係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同時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也歸於消滅,雙方當事人不存在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合同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緩巨集行的,根據履**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擾虛冊另有約定的除外。
8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解除或終止的法律後果是:合同關係在州芹客觀上不復存在,同時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也歸於消滅,雙方當事人不存在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合同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備雀,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後,擔保冊滾畢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和合同終止有什麼聯絡
9樓:王佩
法律分析: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基於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的行為。合同的終止,是指合同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合同關係客觀上不復存在。
根據定義來看,二者極為相似,即都發生債權債務關係察肢豎歸於消滅的效力。但是二者還是有區別的,其區別主要必須在:1、二者的效力不同。
敗大。合同的解除即能向過去發生效力,使合同關係溯及既往地消滅,發生恢復原狀的效力,也能向將來發生效力,即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消滅,向將來發生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
2、二者適用的範圍不同。
合同解除通常被視為對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是對違約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僅適用於違約場合。合同的終止雖然也適用於一方違約的情形,但主要是適用於非違約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雙方協商一致、抵銷、混同等終止。
由此可見,合同終止的。適用範圍要比合同解除的適用範圍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九條 債權債務終止時,債權的從權利同時消滅,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給第三飢姿人。
合同關係中的合同終止是怎麼規定的
10樓:孫旭權
根據纖衝最新法律規定,合同終止期限的規定是:當事人簽訂合同有附終止期限的,自期限屆滿時合同終止;有債務已經履行、債務相互抵銷、債務依法將標的物提存等法定情形出現時,合同終止;其他法定條件。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六沒沒十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枯豎納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合同終止是不是就解除關係
11樓:劉偉長
合同終止不是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基於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的行為。合同終止是指合同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合同關係客觀上不復存在。
一、承攬人已完成加工義務定作人是否能行使合同解除權。
加工義務履行完畢並不等同於合同履行完畢,所以能否行使合同解除權要看情況。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當具備合同解除條件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使合同關係消滅的一種行為。合同解除的時間必須限制在合同有效成立後至履行完畢前。
加工合同是加工人按定做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並將成果交付定做人,定做人按約支付報酬的合同。
二、辭職是辭職解除還是終止。
辭職是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是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辭職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辭職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同。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關係自然失效,雙方不再履行。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有效成立以後,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勞動合同向將來消滅的行為。
三、籤合同辭職幾天能走。
籤合同辭職30天能走。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有效成立以後,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勞動合同向將來消滅的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方式可分為協議解除和單方解除。協議解除,即勞動合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而解除,單方解除即享有單方解除權的當事人以單方意思表示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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